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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微讲堂丨第17期:啊?钱竟然就这么没了!

2018-03-24 崇明检察

本期检察官微讲堂给大家讲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些事儿,涉及到大家比较关心的投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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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人:宋海妹

崇明检察院公诉科

案例简介


2013年11月,上海长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本市静安区一办公室,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票据宝”等理财产品为名非法吸收资金。后为扩大规模,长来公司在崇明设立分公司。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朱某、张某和陈某先后进入分公司工作,担任理财顾问,以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销售“票据宝”、“生态宝”等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承诺利率从8%到16.5%,以此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取工资和提成。


至案发,陈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223万元人民币;朱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246.5万元;张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45万元。


法条链接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朱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张某等人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等人被判处六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均为一年,并处罚金。

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具备(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简而言之,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社会性)"。

检察官说


天上不会掉馅饼,也不会有免费的午餐。相关公司或个人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向群众承诺可以到期拿到本金和高额利息,无异于向社会公众画的馅饼,挖的陷阱。高达16.5%的利息,完全不符合一个公司的正常利润空间,值得警惕。因此,我们面对各类高额利益诱惑时,应保持理性,切勿被利益冲昏头脑。须知道,你看上了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上的却有可能是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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