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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田:理论史视野中的系统论法学

桑田 人大法律评论 2021-09-21


作者

桑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人大法律评论》

微信平台赐稿邮箱:rdflpl@163.com

正式论文投稿邮箱:ruclawrev@gmail.com


本文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19年卷第2辑(总第30卷)。因字数限制,原文注释省略,如有需要请知网下载全文浏览。

   内容摘要   

系统论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具有长远的发展前景。以学科的理论史为线索,首先梳理一般系统理论的发展历程并着重介绍开放系统理论与区分理论,解读卢曼自创生系统理论的基础。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互动的背景下,阐明系统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其次介绍系统论法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的系统论热潮中反思其问题,并对当下第二轮系统论法学的发展做出概括。最后,检视系统论法学的理论增长点和需要审慎留意的问题,即审慎处理系统论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问题、警惕系统论法学的“艰涩”与“封闭”两大隐患、解决舍离价值与历史而导致的“解释中国”的困难,在此基础上对系统论法学的未来做出展望。

   关键词   

系统论法学  一般系统论

卢曼  自创生系统  法学理论史



引论

“我们无法拒绝新知,无法拒绝一个最富创造力的学科理论的召唤。忽略了它们几乎将陷入坐井观天的地步。”


系统论法学是近些来在法学界逐渐引发重视的一门新学问。它是系统论这一多学科理论结晶对法学影响的结果,也是法学理论接触新事物、引入新方法所必然诞生的新领域。目前,国内已有一系列论证扎实、内容丰富的好文章,集中对系统论法学的面貌做出了勾勒,令人欣喜的是,在推介的基础上我们也见到不少高质量的专业研究,乃至在一些国际学术交流中把握住了对话的契机。当此之时,对系统论影响下的法学理论做进一步清晰的梳理,尤其是在理论史的角度解决“系统论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并对其可能遭遇的问题做出审慎的评估乃至冷静的反思,正是必要而亟待解决的任务。


一、

一般系统论的发展史及其普遍适用性

1991年2月,当卢曼在比德菲尔德大学开始系统论课程的第一讲时,他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系统论是不是从属于社会学的子领域呢?答案简单明了:不是。相反,前者是在“拯救”深陷理论危机中的社会学,是某种从外部援引来的良药。之所以说当时的社会学陷入危机,是因为在帕森斯以后,它走向了两种极端:要么回归古典,重新对马克思、涂尔干、韦伯等人的经典学说做梳理或延伸,鲜有根本的范式创新;要么从事经验研究,并宣称定量才是社会学的未来。由此,社会学丧失了宏大的气魄与全局的眼光,多少显得有些故步自封,且一时望不到出路。而系统论则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出现的一门新兴综合性理论,它由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等先驱提出,定位于寻求统一方法、把握最普遍的规律,以此打通横亘在学科之间的壁垒。它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建制学科,而是在多学科共享的基础上又由多学科分别推进。所以,并不存在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一般系统理论”,这个概念指的是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来带有某种内在一致性的思潮,迄今方兴未艾。1954年12月,在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的赞助下,七十多位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在伯克利举行了一次旨在“促成一般系统理论”的会议并成立了研究组织,即“一般系统研究协会”(General Systems Research),后来又有了专门的出版刊物《一般系统年鉴》(General Systems Yearbook),这标志着一般系统理论的正式登场,这一寻求普遍与贯通解释的理论也很快引发了几乎所有学科的关注。


由于一般系统论的时间跨度较大,且与后文关于卢曼的内容有所重叠,因此这一部分着重处理开放系统理论诞生前的理论史。但这不影响本章所探讨的核心问题,也即,如果想要证成“系统论法学”这一作为通过系统论方法观察法律问题的学问,它的逻辑链条需要涵盖三个环节:即一般系统理论——社会理论的系统论——法学的系统论。而首当其冲的问题就在于,通常被人们理解为源于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系统理论,何以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进一步地,它何以能对法学等社会科学产生影响甚至得以适用?以时间为线索,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回应这些问题:


(一)系统论本身诞生于对普遍性的寻求


从理论的起源来看,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寻求普遍性的“统一理论”并非起源于单一学科,也不拘泥于特定学科的应用。这里大致有三条悠长支流的汇合:首先,是数学和物理学的发展,特别是统计力学、热力学和量子力学,它们集中处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由此提出了熵和信息等概念。其次,是生物学与生命科学的支撑,其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结合必然与或然的内稳态概念,将“偶然性”重新带回科学研究,如放弃物理定律一般对生命与社会演化完全预测性的要求,“观察”获得与“实验”相平齐的地位。最后,则是对人类思维规律本身的探讨,特别是在计算机模拟的人工智能和数理逻辑研究中,人们对复杂系统的认识更加深刻,由“复杂性”和“可能性空间”入手,使得人类认知世界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理论演进最前沿的精华,为了寻求看待整个世界的统一方法,系统论应运而生,它具有“大而无外”的特质——所有领域的任何现象都必须能用同一种方法理解和阐释,不容许无法解释的出现,如果有,就继续修正和完善理论,使其能涵盖之前的这种不融贯性。


早期系统论与“平衡”“稳定”的概念相联。我们在这里可以想象一个天平模型:它对干扰做出反应,最后恢复到旧的平衡或达成新的平衡状态。在宏观层面,它可以用来理解贸易的平衡或政治力量的均势;在微观层面,它可以概括物理或化学实验中的一种总体稳态结果,在尚未提出一般系统的概念时,人们对于系统的首要模糊理解即在于这样一种整体的稳态。但很显然,这种系统是比较简单和静止的,不足以解释一系列复杂的现象。在接下来的阶段,人们开始将平衡或稳定理解为一种函数,也即从“输入-输出”的角度观察系统,后来更是发展出了黑箱理论,以此来理解动态的平衡。这与系统论摒弃线性因果的立场是相关的——因果性是长时间支配欧洲人观念的一种古老思维方式,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直到近代早期科学都发挥着影响,牛顿就被称为“第一个科学家,最后一个炼金术师”。促成对这种独断论式的思维做出批判,首先便是对“终极因”采取拒绝或悬置的态度,其次科学研究又在普遍范围对因果律提出怀疑,这在上文提到的生物学对物理规律的拒斥和对偶然性的重视中也可以看出。最后,这又在科学理论和哲学方法论上也有所体现,哲学家恩斯特·马赫就曾反对传统链条式的因果律,认为一切都是无法重复的一次存在,并主张“用数学函数概念代替原因概念,即用现象的相互依存关系。严格地讲,“用现象特征相互依存的关系来代替原因的概念”由此避免思辨哲学的独断和形而上学的不精确、不完整。


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系统论当然不能不顾例外的存在,它必须在最抽象的层面寻求对于普遍现象的概括,而生物学和社会学的检验也使得系统论从一开始就极为重视耦合与激扰等多因多果的联动问题,这为社会学的“观察”和“理解”保留了空间。后来的学科发展史也证明,作为理论工具,系统论实际上具有惊人的解释力与预见性,并在方法论和哲学观层面上具有打动人心的感染力。如果一种新型学说具有强大的理论生命,它必须在两个方向上发挥影响:“第一种影响源于它自身的内容,即它对世界的某一方面的认识。第二种影响源自它的方法论和哲学观。”而系统论是个中的典范。


(二)系统论对社会科学提出重新解释的要求


从寻求普遍性的系统论诞生背景可知,系统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止步于”自然科学领域。而对于以研究全社会为使命的宏观社会学理论,自然科学带来的影响更大也更无法被忽视,面对这种从术语、方法论到具体结论的全方位“辐射”,它无法置身事外。正如前文所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变革使得任何对于社会现象的分析都要经得住科学融贯性和现实经验性的检验,由此才能脱离冥想的范畴。而社会学恰恰在其古典阶段与人文历史学科的连接紧密,难以脱离直观的或思辨哲学的绑缚,这在标榜科学的孔德、斯宾塞等人那里也无法避免。但随着这种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演进“时间脱节”的现象愈发凸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都再也无法停留在宏大理论的层面,“如果说在19世纪,哲学家还可以用直观和常识理性把不断丰富的科学知识装到他们的哲学体系的口袋中,那么现在要做到这一点已经不可能了。”这种来自直观所无法把握的影响如此强烈,以至于美国社会学的重镇芝加哥大学在1941年9月专门召开了以“生物系统和人类系统融合的层次”为主题的会议。在自杀、犯罪和城市空间等问题上,社会学理论可能更多会引述经典社会学家的判断,但这种理论被迫在内容和方法两个层面经受来自基于自然科学理论、特别是经验调查和实证分析的检验。


以这次会议为契机,人们也发现了理论之间对话的可能空间。正如自然科学领域出现了对于“统一场理论”的追求,社会科学也一直试图寻找某种一般普遍性的理论:在范围上,它能统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大领域;在方法上,它要对以上所有场域的社会现象做统一的、融贯的解释。这正是帕森斯及其批判继承者卢曼的理论志向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科学一直有着参与并做出贡献的意识。这样一种追求使得社会科学理论的研究不得不重视来自各领域的最新成果,一方面,这可能是某种非常被动的、来自环境的“激扰”,如果不做出回应,势必陷入自说自话、故步自封的窘境;另一方面,社会科学绝非只能观望、无法参与,相反,它从一开始就积极对话并尝试将自己的理论贡献进行分享。在1948年《纽约时报》大篇幅报道维纳的控制论之后,帕森斯就与约翰·冯·诺依曼、海因茨·冯·福斯特、格雷戈里·贝特森、马图拉纳、贝塔朗菲、阿什比等当时一流的、来自于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形成了密切互动的圈子,共享着相类似的思想资源。帕森斯以一人兼宗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理论进路,尝试打通“结构”与“行动”,形成了自己大全式的社会理论体系,构建了独特的系统论版本,而卢曼又在对帕森斯的扬弃中发展出了更具普遍性和解释力的社会理论的系统论,这将是“系统论法学”的核心思想资源。


在这个意义上,理论的大厦更像是一座金字塔——各学科攀登得越高,距离彼此就越近。从社会理论这一枢纽来审视,我们也会发现不管一般系统论、社会理论的系统理论还是系统论法学,都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树上之果”,其间具有清晰的逻辑关联,背后具有深厚的理论积淀。而系统论的抽象与其普遍是有一定关联的,这是一种穿透性的力量。


(三)社会科学保留了独立性并对系统论的发展做出贡献


系统论在尝试观察和影响社会科学与社会学理论的时候也会反过来被施加影响。理论史的发展历程表明,社会科学在与自然科学的交流中、在与一般系统论的结合中并未消解其自身,也从未丧失学科的自主性。正如韦伯以解释和理解的独特性为社会学的地位正名那样,社会学虽然也重视结构,但相比于静态审视,它一向具有更注重社会动态演化的理论品格,既不赞同那种机械决定论的因果律,也排斥那种放弃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化约论立场,如诉诸心理或行为主义解释所有社会行动问题。而且在方法层面,史蒂夫·布鲁斯曾半开玩笑地揭示到:“研究溴化物反应的化学家可以设计进一步的实验,是通常认为的外部变量为恒定不变,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最重要事物的变化上。但我不能出于实验的目的拿一个先前稳定的社会来发动一次小规模内战……社会生活似乎过于复杂,无法被分割成简单的组成部分加以孤立地探究。”


社会学的观察和解释进路尊重了偶然性的空间,文化与社会的复杂性演化也遵循着与生物学或生命科学所不同的规则,由此,这一不能被忽略的领域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都迫使系统论做更加深入的探索和复杂的模型修正,以寻求更高级别的普遍适用规律,并给出充分对话的可能。学科自主性的背后实际上是系统的自主性——一个系统对于世界的理解可以是开放性的,但这建立在其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如果A学科以B学科的是为是、以其非为非,或B学科了的话语完全统摄和支配A学科,那A学科根本就不是一个独立学科,我们可以从几何与数学的关系和物理与数学的关系来理解这一问题,数学思想的输出虽然也为物理学所重视,但这种关联并不是决定性的。这一规律也可以从学术理论普遍化到全社会。如法律系统可能会采纳对某项证据的化验结果或基于社会成本计算而做出合法或非法的判决,但在这里法律系统一直是自主的,不是简单的输入与输出函数“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社会系统如此简单,那它不过是一个“完全透明的箱子”,这并不会比那个著名的“判决自动售货机”高明多少。


学科之间的差异性、不同领域对系统理论发展的多样性也带来一个后果,就是系统论在四五十年代经历过几十年发展之后,有了巨大的理论增量,起初的“一般系统论”宏大抱负因为必须涵盖一个又一个领域、一种又一种情况而变得一次又一次地抽象,最后成为一个因内涵太过单薄而无法独立存在的学科,反倒是被提纯为一个极普遍的工具——它没有过多的理论预设,可以脱离具体学科,但又有一些重大而根本的理念为所有领域所共享。在此意义上,社会学也迎来了与系统论结合的可能,与其它学科一起对系统理论做出发展,系统论也无可避免地出现多种分殊。由此,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方面,系统论是可以连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它是科学理论积累到一定阶段以后,对基础理论进行重塑与一般化的产物;另一方面,作为多学科合作产生的理论结晶,它无法被简单地划归生物学、社会学或哲学,并非独属于哪个学科领域的单一子学科,但又由多学科在共享特定理念的基础上各自发展了它。在与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结合的意义上,我们也能够从上述两方面获得启迪,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科学对于系统论的普遍引入。但这种引入又是将工具方法与社会学理论等领域的具体问题相结合的,它不是简单的挪用,更不是源于自然科学的支配,甚至可以反过来对一般系统论做出贡献。


二、

卢曼基于系统论而重塑了社会学理论

根据上文所述的逻辑链条,一般系统论与系统论法学之间实际上还存在着一个中间环节,这便是“社会理论的系统论”。之所以使用这一稍显拗口的表达,是为了尽量确保阐释的准确性;而且,此处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从这里开始,我们完全无法忽视卢曼的影响,正是他将一般系统论与社会理论相结合、进而在法律系统运用,从而构建出了宏大而深邃的系统论法学体系。


笔者曾认真考虑并考察“经由一般系统论直接观察法律”的可能,但发现系统论的进路终究是一种基于外部观察的进路,与法教义学有根本的差别。这与法学的实践性、决断性和应然价值等问题相关,我们将在后面的第三和第四部分展开。而这种外部观察的进路使系统论法学无法越过社会理论的“蓄水池”——从理论史的考察中,我们发现也确实出现过其它版本的系统理论法学,它们试图从理论源头直接汲取,比如审判体系的动态模型和来自物理学的工程系统论,但目前来看似乎都没有能发挥持续有效的影响力。因此,在接下来的阐述中,我们更多地是跟随卢曼的脚步,审视他所面临的理论问题,并为系统论法学奠定来自社会学理论的基础。值得留意的是,卢曼本人的系统论学说也是在不断更新的,这与一般系统论的发展历程相关,因此我们可以在上文的时间线上继续推进。


在输入-输出系统和黑箱理论的模型基础上,诞生了更为先进的开放系统理论,而这里基于功能维持的系统/环境之分也正是卢曼系统论的起点。在热力学诞生后,人们认识到:输入-输出的封闭系统并不是铁板一块,它的天然属性是趋向混乱乃至解体的——稳态根本不是一个整体与部分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与环境的问题。环境倾向于击破系统的边界而使其趋于消亡(也即一种内与外的无差别化),确定性重新消融于无边无际的复杂性。所以,系统其实没有什么价值目标或终极目的,如果强行设置一个目标,则无非是“维持”本身而已。这在生物体衰亡中体现得最为生动——当一个草履虫无法再动用能量维持其细胞边界时,也就到了这个生命消逝而与环境融为一体的时候。从这个角度讲,系统须是反熵的,也就是所谓的“通过强化自身的复杂性而对抗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如果从后来卢曼接触到的自创生系统论来看,则可以将此解读为系统的自创生运作连续不断地维持着自身的边界。从此,执着于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元素的封闭系统不再有效,它很快被功能维持的开放系统理论取代。


这可能是系统论历史上最重要的突破性认知,也是众多系统论版本中卢曼所重视的一种。此处最为生动的例子莫过于阿什比著名的“同态调节器”(homeostat),它运用一系列电磁原件装置对外来扰动做出回应、回归稳态。这种机器本身并不复杂,重要的是阿什比发现了系统是系统和环境“所共同构成的整体”,他非常严肃地提出“环境”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他曾带上这个被宣称拥有机器智慧的发明,在1952年3月20日到21日举办的纽约梅西会议上舌战群儒,与控制论专家、与维纳合作提出负反馈理论的毕格罗(Julian Bigelow)、社会学家米德(Margaret Mead)、生态学家哈钦森(G. Evelyn Hutchinson)等人做出了激动人心又观点密集的热烈探讨。在这场讨论中,阿什比提出了许多新奇的见解,他果断地拒绝了系统与环境截然二分的可能性,并宣称以下两种极为深刻的论断:一方面,同态调节器本身“既是系统,又是环境”;另一方面,系统本身仅仅是专注于“维持”而已,回归稳态的背后没有所谓的动因问题。后来开放的、功能维持的系统论就建基于这两个观点。


在这里,社会学也终于找到了解除帕森斯社会系统论困境的方法。回到社会学内部,最早将系统论引入社会学理论的还是首推帕森斯,如上文所述,帕森斯本人也是系统论共同体的参与者与贡献者。但是他所首倡的社会系统论在盛极一时之后陷入到了几乎完全被放弃和遗忘的地步,随着帕森斯去世,他的社会系统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一起受到冲击。首先,早期的系统论着眼于整体—部分,特别是从元素和结构来理解与分析问题的模式,这使得对于“结构”的理解过于僵硬,这在帕森斯的AGIL模型中体现得更加明显;其次,早期的系统理论囿于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解,无法处理偏离既有规范的行为,如偏差行为、犯罪行为乃至全社会的功能紊乱,而这显然是社会系统内部的问题,无法“在外”寻找原因;最后,是动态演化的问题——如果说机械和生命体都有明显的临界点(如生与死),那么社会阶段的划分又有什么客观依据可言呢?如果这种划分是人为的,何以历史学家或社会学家就有天然的优越性?而且他们究竟是站在超然的位置、还是在社会系统的内部来对这一切做出观察和总结呢?以上三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早期社会系统理论的受挫,它源于帕森斯过度执着于规范和结构而没能获得“功能维持”的视野。卢曼从这里着手,果断放弃了规范和结构的包袱,在帕森斯的基础上尝试运用一般系统论的最新成果重塑社会学理论的体系,进行新一轮的“改造升级”。他指出:“在没有首先提供适当理论替代品的情况下,就将系统理论简单地拒绝、无视这些以一般科学进步的方式取得的丰硕研究成果,这显然是不可行的。”他将系统/环境之分和边界维持作为系统的“价值”,坚持从这种功能(而非规范)的进路来重新理解系统。如果这一点无法得到保证,那么系统就还是那个僵化的框架;如果还“在AGIL格子内部找答案”,那它就不是一个动态运作的自创生系统,而是一个平庸机(Trivial Mmachine),也即特定的输入一定对应特定的输出结果,一切都是可预测的和被决定的,这毫无理论的生命力可言。这里回到了本文开始时关于卢曼阐明的话题:经由系统论,挽救社会学。后来的理论进展证明,这种重塑是成功的,卢曼也成为“社会学中的黑格尔”。


但是卢曼没有黑格尔那样对于合题的执念,相反,对于卢曼系统论普遍适用性的坚固保障,恰恰在于差异和区分,也即“区分”本身的普遍性。这是自创生系统理论起始的逻辑点——理论可以是千差万别的,但这种数不胜数的差别中有一点是确保无疑的,那就是区别本身。比如有/无,内/外,上/下,两两相生相伴,无此即无彼,否则就完全无法将认知延续下去。饶有趣味的是,区分理论的论证者斯宾塞布朗,在其代表作《形式的法则》(Laws of Form)扉页中,就直接引用了“有名万物之母”这一来自于《道德经》的经典表达。“区分”本身具有怎么突出都不为过的认知基础作用,在此意义上,“不”,而非本体、上帝、存在等,是哲学上的第一个关键词——“一旦发明了否定词,就开启了可能性的概念……‘不’是第一个哲学词汇,也是第一个哲学问题。”这个判断是富有真知灼见的,因为“不”本身意味着人类的思维能够脱离现实而抽离出“一个可能性的世界”,带来一个开放性的观察空间,由此拉开主观与客观的两个世界。这是一种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因为区分和否定显然不是外部世界本身就有的,而是观察和建构的结果。在“我们根本无法毫无遗漏地把握客观世界”这一前提下(这种绝对的、单一的、作为整体的客观世界也早已被证明并不存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认知的中心,而只有运用一对一对符码所做的分别观察,对于任何一种观察都可以做二阶观察,也即看到一阶观察所使用的符码,“退而瞻远”,将观察者也纳入视野之中。比如同样是对于合同,经济系统会用支付/不支付来观察,而法律系统则会用合法/非法来观察,但之所以能“看到”,是因为我们运用了新的差异,这一环接一环的审视是不断地“跳出来”才能看到的。由此,我们也并不能说两者之间有怎样的高下或对错之分,这也是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必然结果。


区分的普遍性确保了系统论的普遍性。系统理论是一种区分理论,如果非要给这种系统下一个定义,那么我们会说:系统就是系统与环境之间区分的维持,这是卢曼系统论的根基所在。可以说,当运用区分或曰差异之时,就是运用系统论思维之时。而所谓“信息”,则可以被精妙地定义为“制造差异的差异”,以此消除不确定性,“知道了”本身,其实也就意味着系统与环境的边界成功得到了维持。自创生运作一环接续一环,维系着系统与环境的边界,在这里没有什么实体意义上的“系统元素”,如果有,就是维持性的运作本身。在我们说“有一个系统存在”时,实际上就是在说“一个系统正在进行运作”。对于这种自创生系统的详细介绍十分重要,然而本文无法、也无必要在既有的文献基础上做重复性的铺展。


此外,还有必要一提的是对于“复杂性”的研究。复杂系统论在这其中成长最快、也最引人瞩目,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系统理论合作交流的代表。其理论重镇是1984年创立于美国新墨西哥州首府圣菲市的“圣菲研究所”,它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认知神经科学,物理和生物系统的计算,网络动力学,经济和社会交互作用等。“以全学科的研究视角认识和解释(自然和社会)世界,是复杂系统科学范式的根本思想。其核心目标是,使系统思想的分析和有机的、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传统整合为一个整体”。这是极为激动人心的。另外,复杂系统极为关注涌现(Emergency,也译为“茁生”)和自组织问题,也即观察和解析那些由个体成分组成的大规模网络。涌现是复杂系统的一种重要表现,它意味着在没有中央单元控制或直接指令引导的情况下,而且在组成元素都遵循着相对简单的规则的情况下,大量的个别行为会演化出作为集体行为才有的现象。与此同时,系统利用来自内部和外部环境中的信息,同时也产生信息和信号,在这种与环境的动态打交道中通过学习和进化产生适应性。这与自创生系统论紧密相关,它意味着运作封闭的功能系统不具有化约为个体行动的可能性,而且还可能生产出极端复杂、不断变化、难以预测的行为模式和系统面貌。通俗地讲,一个神经细胞的运作可以被观察并记录,进而预测其规律,但作为整个神经系统,人们却很难像“观察-记录-提炼规律-预测未来”那样直接把握;同理,即使一个股市参与者的行为遵循相对简单的规则(如追求利润),但把握和预测作为整体的股市却有如登天之难。这种宏观与微观之间的鸿沟,即为涌现。在这里存在着深刻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同构性,股市、互联网、蚂蚁群、神经元乃至一个涡流,都遵循着同样的规律,它们都可以通过统一理论加以描述、理解和推导。这种理论的深化研究将极为有助于社会现象的分析,特别是在宏观层面把握超大规模的社会系统。这为卢曼将普遍性的理论与自己的社会学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一套整全而具有高度解释力的学说体系也提供了助力。


三、

系统论法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系统论出现在诸学科共同追求普遍解释与准确预测的理论背景中,它绝不是由哪一个学科所专享的。毋宁说,这是一种思想的转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摒弃机械因果论以后,共同面对偶然性和复杂性问题而塑造出的专业工具,它与控制论、信息论等并为普遍理论,是科学演进过程中累积而成的精华。由此,我们也可以很自然地发现它在中国法学的研究中所呈现出的痕迹与特点。关于中国法学研究与系统论的结合,其实已有至少三十年的历史了,系统论在法学学科领域的适用,既与系统论本身版本的不断演进联系紧密,又与中国的时代发展过程息息相关。与欧美恰相对照,这种结合经历过早期和当下两个不同的阶段。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曾有过颇负盛名的系统论、控制论与信息论的热潮,这“老三论”又被称为“SCI论”,是当时前沿科技的代名词,国内也开始出现对于贝塔朗菲、维纳和香农等三论创始人的引介。钱学森等专家曾在1978年以“组织管理的技术——系统工程”为题呼吁“利用系统思想把运筹学和管理科学统一起来”,后来在1986年又开创了“系统学讨论班”,确立了一系列的概念和命题,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系统理论体系。早期一般系统论的引入主要由理工领域的专家主导,他们试图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尤其是前沿科技的发展提供具体的理论指引,并将系统论划分为基础理论层次、技术科学层次、工程技术层次等,对当时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最辉煌的成果是跟进美国圣菲研究所而展开的对于复杂系统的研究,形成了著名的《一个科学新领域——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及其方法论》等代表性成果。这篇文章由钱学森等专家联合发表,提出“简化法的精确科学不适用于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唯一可行的替代方法是从定性法向定量法的超大工程学”。


进一步地,钱学森也提出“建立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议,在这种普遍系统风潮的促进下,1985年5月召开了全国首届法制系统科学研讨会。但是,该阶段虽然注意到了动态系统和复杂系统,但这一阶段的“系统学”仍然被定义为“研究系统结构与功能(包括演化、协同与控制)一般规律的科学”,这样一种进路遭遇了和美国四五十年代相类似的境况,它仅能在物理学、工程学等小范围适用,很难被用来理解法学问题,于是在经历一阵火热后又归于空洞与冷寂。笔者的老师季卫东先生就曾在1987年与齐海滨先生合作撰写过专门文章,对这种尚不合时宜的理论做出冷静的思考,指出法律系统与“技术工程系统”的差异,认为“从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现实基础和条件来看,系统论方法尚不足以成为支配性的全方位研究方法”。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对法律现象加以量化的原则与标准很难确定,函数变量也很难释放现实作用,而且,对于系统论方法能否有效地确定“法律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之相互关系问题”不得不做出审慎的保留。这种保留态度在三十年后的今天来看,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不失为今天系统论法学仍然需要留意的问题。但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法学界也已经关注到了卢曼的系统论,发现其有别于上文所述的技术工程意义上的系统理论,也列举和比对了当时日本、美国和苏联等其他国家在司法政策整体模型、审判系统动力学等领域的运用,并客观地指出“这种努力值得我们关注,但是迄今为止他们所表现出的研究实践与乐观愿望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系统论的引进与当时新兴的法社会学关系密切。改革开放以后,大规模的城市化与工业化浪潮使得实证主义与社会学获得兴起的条件,根据齐海滨教授对于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学术史回顾,在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沈宗灵教授为代表的法理学先驱更为青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而年轻的齐海滨和季卫东则表现出对于社会法学派的兴趣。于是,季卫东在1981年的五四讨论会上明确提出“法社会学”这一概念,并在《法律与规律》中再次提倡法社会学的研究进路,而且,对于这一新学科的提倡并非基于叙事,而是试图做逻辑性的建构。在改革为风潮的年代,法社会学也确实突显出超越分析法学的优势。在此背景下,季卫东在开展法律试行制度的研究时首先发现卢曼的理论具有高度的分析力,精妙而深刻,且关注到日本学者对卢曼的深入研究,于是向齐海滨做推介。于是,在1988年的暑假,齐海滨着手翻译英文本卢曼《法律社会学》,这是记录中可见的卢曼进入中国的第一次尝试。当时齐海滨一边口译一边记录,然后反复审核整理,并校阅完成了导言和第一章的内容。但是很遗憾,由于一次煤气泄漏事故,这次尝试因译者不得不休息调养而中途搁浅。再者,即使没有这次意外,《法律社会学》毕竟属于卢曼早年理论(1972年),尚未引入后来的自创生系统视野;同时,就翻译而言,《法律社会学》第二章之前的部分更多是对前人的回顾和批判,尚未充分展开卢曼本人的学说(如重要的认知预期和规范预期区分),所以当时齐海滨老师的感受是:“大致知道卢曼在做什么,但感觉没有太大的收获,就像车轱辘话,也十分枯燥”。卢曼理论在中国的第一个译本的契机自此失去。与此同时,张骐老师注意到了卢曼和托依布纳的理论,这些关注也间接影响到了沈宗灵教授,于是在后来出版的法理学讲义中便增添了介绍和评价卢曼的章节。


系统论法学的第二阶段、也是国内引介卢曼的第二次契机则出现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在中国社会学持续演进的背景下,特别是在以高鸿钧教授为领军人物的社会理论法学和比较法学研究的带动下,从宏观社会学理论的视野来理解法学的代表大家,如梅因、韦伯、帕森斯、哈贝马斯、卢曼、托依布纳等学者的主要作品都获得了详致的引介与梳理。当此时,法学理论界对于“囿于法律闺房”“陷入形而上学”“沉迷经验考察”三重困境表现出了普遍的不满足,试图寻找适合解释中国日益复杂的社会和迅速变迁的法律的理论新资源,社会理论法学在展现出了基于宏观视野的理论生命力:“这种宏观视野包括两个主要的方面。一个方面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置于社会总体图景之中,这可谓一种空间维度的宏观性;另一个方面则是将法律置于社会演化史之中,寻找法律演化与社会演化之间的内在关联,这是一种时间维度的宏观性。”与此同时,对于卢曼理论的译介工作并未中断,如在世纪人文系列丛书的袖珍经典中推出的《权力》《信任》等小册子,由刘锋和李秋零翻译的《宗教教义与社会演化》,特别是由卢曼的学生执笔、基于对卢曼系统理论的介绍而撰写的《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得到了海峡两岸的共同重视,也为初窥其宏大理论体系的门径提供了入门教材。而在法学界,宾凯、泮伟江和陆宇峰等对于卢曼有较为深入研究的学者崭露头角,这种对于系统理论的关注也得以与部门法相结合,以劳东燕、李忠夏、顾祝轩、王琦、杜健荣、刘涛和曹勉之等学者为代表,一系列运用卢曼系统论的学术成果发行并在学界引发关注。此外,《剥削·魔阵·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和《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两部托依布纳的作品获得译介,以此为契机,国内也在密切跟进系统理论的前沿进展,积极参与国际学术研讨。托依布纳本人也曾在2012年到访中国,并与国内的系统论者展开对话。而海峡对岸的鲁贵显、汤志杰、李君韬、张锦惠等学者也持续不断推进着对于卢曼原著的翻译与介绍,或译介《卢曼一点通——系统理论导引》等导论性著作。材料之丰富,一时蔚为大观,由此也为更多想要了解和运用系统理论的学者提供资源,这些作品在法学界引起的反响甚至比社会学界还要热烈。


两次对于系统论法学的推进有着鲜明的不同,它集中表现在工程系统论与自创生系统论、早期法律系统理论和卢曼法律系统理论的对比,而今我们正处于第二次系统论法学走向成熟的进行时。在这里我们一方面表达对于系统论法学之生命力的信心与期待,但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如80年代末那样,对这一范式做审慎的评估和客观的评价,这是“二阶观察”的要求,也是我们想要将系统论法学发扬光大所必须经历的任务。


四、

系统论法学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其需要审慎之处

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是无需考虑时空条件或环境激扰而得以永久保存其生命力的,系统论也不例外。甚至可以说,这也是经过系统论自身所验证了的。因此,系统论法学从来没有、未来也不可能宣称自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性质。我们一方面需要再次强调它作为一种思维和方法而具有的普遍性,另一方面要检视它的局限性,并对其可能遭遇的问题作出预先的揭示与防范。据笔者的粗浅认识,这可以在三个方面展开:


(一)审慎处理系统论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问题


系统论法学是一种来自科学理论的外部观察,而法教义学是法学内部最重要、也最值得尊重的领域,规范分析既是部门法学的立身之本,又是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必须首先遵从的方法。那些认为外部社会科学可以代替法学做论断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以法条主义的机械僵化特质来认识法教义学,对所谓概念法学、机械法学发起的批判,则不过是时空错位的稻草人攻击。在法学教育层面,当前需要的恰恰不是外部观察,而是严谨的规范分析。因此,必须首先承认法教义学的优先性,尊重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学深入而专业的研究。系统论的运用需要建立在对法学理论,特别是在法学方法论的充分了解之上,为人们所熟知的“运作上的封闭,认知上的开放”一语,显然还是以前者为前提。在这一点上,去中心化的系统论具有就事论事的理论特质,具有多重视点,不会认为哪一种观察方式就是绝对正确的。换一个角度讲,系统论与法学的内部视角也具有结合的契机。例如当前社会宪法学研究和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教义学研究,虽然“内外有别”,但共同分享系统论的思想资源,其分别作为社会理论法学或宪法教义学与系统论的结合,这并无不妥。


告别了“机械法学”时代的教义学体系早已不是那个刻板的自动售货的平庸机,正如雷磊所指出的:“情形早已发生变化。利益法学将利益衡量引入法学判断之中并将其作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评价法学则在立法者未作衡量的‘空隙’之处发展出一套评价的程序与方法……法律体系就不再被视为是封闭、静态的系统,而被视为是开放、灵活的体系了,它不再只是个语词系统,而更是一个有意义的系统了。”这与系统论不相违背。正如卢曼将沟通作为社会的单位,系统论不会将法律再视为基于法律规则的通过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元素来理解的静态体系,而是从自创生角度考虑法律沟通的可延续性。同时,这也是对“书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这一并不具有普遍性之划分的超越。这对理解法的发现和法的证成具有独特的启迪,也是法科学子有必要接触的,甚至可以说是告别错误的、老旧的法律认知的关键一步。对此,泮伟江曾提出以法律事件作为法律系统的基本单位,他提到先前的系统观使得法理学将“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与“法律系统的系统性”混为一谈,将前者内在的一致性看作某种映射,而这里存在着社会理论的外部观察视角所蕴含着的新视野。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系统理论与法教义学联结的寰转之枢,当然,这种联结绝非替代,卢曼本人讲的非常清楚:“一门妥当的社会学法理论,可以利用外部描述所带来的好处,这种描述方式毋须拘泥于尊重内部规范、惯例、相互理解之前提等。它可以、也必须借助各种不相一致的视角来进行探讨。”合法/非法的符码看似简单,但系统论本身还是要借助纲要理论做更为专业的阐释。我们注意到,在德国本土的部门法学研究中,卢曼和托依布纳的学说也发挥了广泛的影响,而且同时在多个领域:如受到系统耦合理论影响的宪法社会学,受到功能分化和风险社会理论影响的刑法学与“新商人法学”等。在试图为刑法教义学奠立基础的研究中,我们也能发现系统论的思维。


与此同时,在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的互动层面,告别通过规则体系来理解法律系统也将为新浮现的理论生长点“清理出地基”,这就是聚焦于不确定性和可撤销性而提出的“议论的法社会学”。它将法律理解为一种话语实践,司法中对抗的两方通过立论和相应的议论形成复数论证,而判决则是在议论中将对立的主张通过重组而重新弥合,由此在司法的制度领域引入反思理性,通过议论的动态过程反复寻找权利的共识。“它将社会理解为法律运作的场域,把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编码,从而扬弃以法律/社会的分离格局为前提的法律工具主义观点”,这将为上文提到的法律的科学性问题提供一种可能的解答。这里就体现了系统论与新程序主义结合的力量——程序的功能自治性是限制恣意的基本制度原理。为了达成目标而进行运作,经过不断反复而自我目的化,此即“功能自治”(Functional Autonomy),用系统论来理解,此即系统的分化及运作封闭,与环境相隔绝从而做出自己的决断;用新程序主义的话语表达,则是“构成决策的隔音空间”“不是要抑制决策过程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是要控制这种关系。各种宏观影响和微观反应要经过一定的过滤装置、通过适当的途径反映到决策中去。”从时间性来理解新程序主义,实际上是通过制度作出一种“时间上的冻结”(也可称之为“处理过去”),由程序将事实的发生和事实的处理人为地划成两块或者两种节奏,拉开时空间距做个案处理。结果的开放性特质意味着需要通过议论“奋力一搏”。而一旦有了定局,案件的既判力就意味着给时间贴上了封条,有一锤定音、截断众流的效应。由此,不确定的状态被大大限缩了,未来行为的预期更加稳定了,甚至对于时间节奏的干预本身也是一种冷处理的方式,这迫使公权力机关处理类案的前后决断具有一致性。在这里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系统论的时间观——时间不是被凝固的,而是被区分的。在未来的法学理论研究中,我们确实可以引入系统论来辅助观察,它就像是一种工作使用的仪器,而其观察结果又可以放入现实中做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正。


当然,系统论与法学理论之间也并非拥有天然的水乳交融的关系,这在卢曼本人所做出的一系列判断中得以体现。卢曼的法学思想颇为精深,有许多详细的见解也并不易被普遍接受,这就需要逐一检视并做对话。兹举两例:对于法学方法问题,卢曼从“去悖论以掩盖决断”的立场来认识,多少是有些冲击性的。这需要考虑到功能主义立场有时候就会脱离价值问题,正义本身被视为一种偶联性的公式,它抛弃“绝对正确”的可能,而是立足于将社会系统的沟通维持下去,并以“如何”来替代“什么”的发问。将这样一种功能的进路与规范性进路的结合,或许在法社会学更有力一些,但在法学的内部视角,则有待一系列细密的梳理和对话,甚至对卢曼做出批评。再如,在“司法是法律系统之中心”的论断中,卢曼提到“司法所依据的规则实际上是由其自身来自由选择的”,这其实是一种极易被理解为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甚至会遭受法律虚无主义的诟病,更与法发现和法解释以及裁量权的法理学问题纠结在一起。卢曼在解答这一问题时,其实是独辟蹊径的,他从“司法所依规则来源于立法”和“法院禁止拒绝做出裁判”这两个判断间的悖论入手,指出司法实际上是面向未来而非受制于过去的,这揭示出了司法的主动位置,进而提出立法与司法是循环和相互观察的关系而不是阶序与服从的关系。如果我们跳出之前固有的思维,在二阶的位置审视这一新颖的判断,实际上会获得先前所无法拥有的视野。这对于重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裁判和规范预期,其实是颇有助益的。“去中心”并非虚无,以二阶观察的视野和直面悖论的特质,似乎总是可以对有局限性的问题做超越观察。然而二阶观察在系统论中并不能替代一阶观察,甚至没有优越性可言,在和具体的法学问题结合时,系统论将不得不“收束”在一阶层面,否则就会陷入无穷递归的“再退一步”,从而失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系统论法学始终提示我们需要抱持某种“对于黑箱的谦敬之心”,需要认识到“在标记与非标记之间始终存在着神秘‘黑洞’。系统的意义在于使人们清醒认识到自身‘无知’的一面,始终对‘环境’怀抱着谦卑。”


(二)警惕系统论法学的“艰涩”与“封闭”两大隐患


系统论具有与法学相结合的契机,但想要把契机变成现实,需要一个将潜力释放出来的过程。对此过程不可忽视的一大阻碍,就是卢曼系统论表述的难度。系统、复杂性、自创生、耦合、冗余、悖论、沟通等概念,都在卢曼那儿有非常专业的定义,他许多深邃精妙的思想,就这样深锁在艰涩的概念之中,需要耗费一定周折才能领悟,这在德语世界也不例外——“由于他注重吸收20 世纪社会理论、哲学现象学、生物学、物理学和控制论的前沿成果,创造性地使用高度准确而又抽象晦涩的新术语,德国人还专门编纂了《卢曼辞典》。”其中最典型的代表莫过于“耦合”,这本是来自于物理学的用于表达联动的术语,许多读者都出现理解困难或主观误读的情况。但系统论自身的普遍性和解释力是与其理论的抽象有内在关联的,特别是在术语层面,它不得不使用一些较为艰涩甚至生僻的概念来确保理论阐释的准确性。这一点与其说是卢曼不同情受众的理解力,不如说是他刻意告别“老欧洲”思维的刻意之举,他不能容许因概念的模糊和理解的偏差而使系统论的体系溃于蚁穴。


面对“若不全盘接受,就是完全不碰”的局面,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卢曼系统理论的生疏乃至拒斥主要出自两种倾向,一则为其艰深,二则为其封闭。术语的专业性自然可以力保精确,但也使系统论本身容易退变为一个自说自话的、同语反复的、被其它理论进路隔绝的边缘工具,进而失去灵活性和传播的空间。卢曼基于其系统论理念而有明显的循环写作特质,即不从一个基础命题起步、逐渐展开自己的体系,而是如蛛网般“哪里都是起点”,这意味着其理论具有随处可读的优势,但也为精准、全面地把握他的思想带来挑战。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工作是极为重要的:首先,是继续严谨遵从系统论概念表述的严格性,不因传播需要而轻易变更表述,以此保持系统论体系的稳固。在各版本翻译术语出现差异时,尽量寻求统一,难以统一的情况下则有必要注明原文单词。笔者在翻译卢曼的专著时深感这一点的重要,于是拿出海峡两岸现有的中文版本反复比对,必要时向前辈请教并增加脚注做出概念的说明。值得庆幸的是,当前系统论法学正逐渐形成共同体,对于概念和理论还是共享着基本的认识。


其次,我们之所以对卢曼感到难以理解或在理解过后觉得他有“超越凡人的智慧”,往往是因为我们缺乏对他理论基础的充分认知和体验,这与我们的教育体系有很大关联。当西欧的中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古典哲学和科学理论的训练时,我们可能还在被反复灌输几十年前的模糊概念与错误理论。这种先天不足有赖于知识的进一步普及,比如科学史和近代以来的哲学史,尤其是作为一般理论工具的控制论和系统论。香甜的果实总是结在具有深厚根基的大树之上,卢曼确为大师,却绝不是横空出世的,他的思想来源于众家之精华,而群星璀璨的系统论和控制论成果又来自于更加深厚的理论积淀。普及系统论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需要寄希望于水滴石穿之功。但这又是极为有价值的事业,值得一代代的学者为之付出努力。


最后,积极的对话交流并形成大陆版本的卢曼导论是一件重要的工作。凡是可以言说的,必定是可以说清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就一系列系统理论的概念和命题做出生动的阐述,以降低了解系统论的困难。可喜的是,比起多年以前,进入系统论法学的门径更宽广也更多元了。在这种条件下,积极开展比较和对话也具有宝贵的意义,如系统论法学的代表人物泮伟江同时对英国法有非常深入的了解,而陆宇峰则对宪法社会学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有专门的研究,这种不囿于一脉的理论研究更有助于为中国的系统论法学增加新的源头活水,避免其成为基于一套特殊语言符号来观察世界的封闭系统。


(三)解决舍离价值与历史而导致的“解释中国”的困难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中国法律和中国文明的特殊性问题。虽然系统论有普遍理论的定位和资质,但在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仍需要对一系列的问题做出审慎的辨析和厘清,尤其是要对以普遍性自居的理论带有一点“怀疑之后再接受”的意识。卢曼是笔者最为推崇的理论家,但相信许多同仁在学习其理论时都不免在心底冒出一个隐藏很深但挥之不去的疑问:卢曼的系统理论是否可以直接拿来分析中国问题?这当然无法做出截然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显然是一个更加复杂而极富挑战性的新命题,我们甚至需要在未来数十年的时间里反复思索并做出讨论。


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在于:中国尚不是卢曼意义上的一个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而且未必会真的朝去中心的功能分化演化。卢曼认为,全世界法律系统仅有一个,也即凡是运用合法/非法符码的,都是法律系统,反之亦然。这在理论上讲没有任何不妥,甚至卢曼就曾关注到过托依布纳在这一点上对自己系统论的扬弃,面对“遗漏从无到有的过渡阶段”这一指责,卢曼认为法律系统要么是一个自创生系统,要么不是,根本不存在一个中间阶段,正如说一个女士要么是孕妇、要么不是孕妇,而不存在“有一点点是孕妇”的可能,而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德国法律系统”“中国法律系统”这种说法。所以,这毋宁说是卢曼有意坚持的结果,他并不认为托依布纳就更正确。而对于来自价值评判的保守、冷酷、太过绝对等批评,卢曼更是刻意不做妥协。但如果我们在这里也做出一个“二阶观察”,或者直接引进比较法的视野,会发现中国的传统秩序原理中不存在作为权力的立法与司法的分化,一元权力几千年来具有高度的稳定性,预期和信任是建立在权力而非规则的稳定性上的,非但不会有抽象规则、抽象法律主体,反而会特别强调互惠性、强调具体人际关系对规则的解释与修改(规则呈现流动特质)。这在司法中尤其表现为既判力的缺失,在漫长时空中基于力量博弈而作反反复复的考量和交涉,法律系统的运作无法得以封闭。这是我们在法治建设的现实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中国并非去中心化的,反而是有鲜明的中心化传统。


当我们审视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时,无法忽略的是某种“反分化的力量”,以韦伯为例,如果说理性化传统本身是一种“不断反传统的传统”,那么卡里斯马的力量本身就具有穿透系统、实现跨系统整合的作用,它并不遵从于特定系统的符码或者说逻辑,毋宁说是一种在“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之间摆荡的特殊力量——这在中国传统中体现得极为明显。如果我们暂且跳出“现代社会”的表述,会发现“传统-现代”的划分实际上是一种无历史的划分,它意味着未来的社会不会再有其它面貌或形态的发展,而传统也注定是“被翻篇”的、无法复归的内容。但即使在目睹帕森斯的AGIL模型变得僵化以后,卢曼对于三种社会分化所展现的阶序性特征实际上也是可以打一个问号的。系统论法学始终强调功能的立场,也即不承认所谓事实与规范的两分,而认为规范本身也是一种事实,但理论本身如果拒绝回答应然与价值问题,它依然有重复上世纪工程学意义上系统论的冷清境遇之虞,这与上述第一个问题,也即与法学理论特别是法教义学的联结问题息息相关。


究其问题的实质,乃是系统论法学本身特意对于历史和价值问题的保持距离,而更深入一层,这里实际上触碰到的是“多元现代性是否可能”这极一为严肃的问题,社会科学需要长时间、远距离观察和分析才可能尝试做出解答。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确实存在着某些方面的根本不同,同时又有着千丝万缕或隐或现的承引关系。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性演化中,任何单一而绝对的规律都可能失之偏颇。林端教授就曾发现过这一点,他在批判韦伯的西方中心论的倾向时提出:“为了克服韦伯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限制,我们从德国社会学家卢曼得到一些启发……尽管卢曼的分析主要针对现代西方的功能分殊化社会,但是中国自先秦以来,整个传统文化的确有逐步发展出自己独特形式的多值逻辑的现象,在讲究‘天理、国法、人情’的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里,我们要掌握中国法律传统与司法制度既此且彼的特性。”因此,值得庆幸的地方在于,系统论终究因其去中心化特质而为讨论中国问题留下了空间,这使得我们不会以一刀切的方式来陷入简单地自我吹捧或自我批判,对传统停留在价值评判的水平。功能分化的普遍性建立在现代性版本单一的基础上,而“中国现代常识理性的一元论论证模式,与西方呈二元论形态的工具理性并不一样。也就是说,对于多元现代性命题,除了以文化多元为其前提外,或许还存在更为深刻的基础,这就是不同轴心文明在历史上形成不同的合理性论证结构,也会影响不同文明的现代形态。”这种比较的视野是卢曼系统论相对欠缺的。


篇幅所限,笔者无法引入“另一种系统论版本”与卢曼进行对勘,这就是金观涛教授的系统论研究。他以其早年“走向未来”丛书对自然科学的介绍为基础,对大陆的系统论研究有很大的普及之效,并尝试将其用于大历史和宏观社会理论研究,成就斐然。更难能可贵的是,他的系统理论可以容纳轴心文明和思想史研究,当前已发展到了“真实性哲学”的最新阶段,据此检讨社会科学的基础并检视数学真实与科学真实的同构性,这十分值得法哲学与法社会学研究的留意。若要打造“中国气派的系统论法学”,需要参照历史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的视野,从社会理论法学的维度重新对系统理论做更新版本的理论升级,在卢曼的延长线上再进一步,这将是一个漫长但有价值的探索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由高鸿钧教授等前辈在社会理论之法的高度来倡导和理解系统论法学,是极为深刻的,而梅因、韦伯、伯尔曼等带有比较和历史视野的理论家,或许可以弥补系统论因抽象和功能主义而带来的不足。


但无论如何,笔者的判断是,以卢曼学说为代表的系统论法学,在未来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将会释放出强大的生命力,值得大力提倡和传播。之所以强调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上不能将卢曼的具体判断如教条般径直援引,而需要做出审慎和细致的论证,正是为了让系统论法学更加发扬光大。这也是笔者最为赤诚殷切期待之事。卢曼虽然不能接受托依布纳的理论,但他尊重差异、鼓励不同,并认为批判与区分会为更大的理论演进带来契机。在到访美国深入了解美国法院的运转时,他曾对在案卷中记载保留不同判决意见的做法大加赞赏,因为这储存了更多可能性,以使未来的沟通得以继续衔接下去。系统论始终是认知开放的、多元视角的,这是它温润的魅力所在。笔者相信,唯有在更坚实的地基上,才可能建筑更稳固的大厦,而这有赖于我们更加认真地添砖加瓦。



结语

系统论并不具有门户之见,作为一种思维和方法,它同时可以被法教义学和法社会学借鉴和运用。本文不敢掠美,谨在理论史梳理基础上做锦上添花之尝试。我们有信心对系统论法学的未来做出展望,因为二阶观察是激动人心的,而系统论分析之深刻和视野之宽广也迟早会使其绽放出精彩绝伦的魅力。作为总结,笔者想以冯·福斯特的一个故事收尾。在“物自体无法认知”的理念中,我们可以想象人类不过是一种只能从夏季活到秋季的昆虫罢了,而世界是有“冬季”的——人类永远无法触及和想象确定的真理,而去中心化的观察又等于说是缺失了权威标准的观察,它注定永远都是有限的、甚至是错误的。如何回应呢?有人曾就这一问题追问冯·福斯特,他认为,除却观察“夏天”,我们实际上也超越了作为夏天昆虫的观察,而是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世界,包括那个不可能有观察者的世界,因此,关于观察者真正的哲学是必须首先超出观察本身的。他说,火星上的人根据他们的观察发现火星是宇宙的中心,而地球上的观察者则看到星空围绕着地球旋转,不同的观察者都认为自己是宇宙的中心。但如果有沟通呢?他们既不会认为地球是中心,也不会认为火星是中心,而是会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加广阔的思考,这比拥有一个权威要好得多。


科学的累计也正是如这般。只要有多重观察视点,人们事实上会倾向于接受“大家都不是宇宙中心”的观点,也即,在任何时候只有超越自己的位置以后,才能更清楚地观察自身之前是如何观察的,这便是二阶观察,它为系统论带来蓬勃的生命力。基于偶联性的认知,我们一方面需要保持谦逊和开放,对每一种解读都持有可怀疑可修正的态度,另一方面又需要将视野置于更为广阔的时空、将更多前沿科学的成果纳入进来,做更加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卢曼在打造系统论时,完全不掩饰其新实用(效)主义的立场,即必须考虑知识的目的性及其对于现实的效度。系统论并不是一个精致的摆件,而更像是一柄利器。


系统论法学,应当在根本上立足于多学科共同面对的问题与方法,同时,要试图对法律系统的自创生运作做出独辟蹊径的解释。这种解释一方面基于专业的理论对现象做出描述,另一方面还有着揭示规律与预测未来的任务,这意味着理论本身需要具有普遍性的视野,要有勇气成为在纵向的历史和横向的社会两个维度展开的巨型理论,而且可检验、可证伪、经受得住中国法律问题的检验。在未来,我们对于系统论的理解和运用不能停留在概念的玩弄、不能止步于知识的介绍、不能让系统论的研究成为“每走一步就先歇歇”的封闭文本。如果一种学术研究具有生命力,它一定永远都还只是个“半成品”,有待于下一个沟通的接续,而且不囿于特定的作者来加工,在这一点上,系统论是人人可用的工具,而在无人之境中,理论的演化是永无止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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