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四条[章樑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章樑2] ,其利害关系人[章樑3] 或者有关组织[章樑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章樑5] 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恢复】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关组织】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章樑6] 、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章樑7] 、民政部门等。
[章樑1]《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本条规定的“申请认定”和“申请恢复”的申请人与《民诉法》第187条第1款、第190条规定的申请人范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建议依据《民诉法》的范围。(P167-168)
个人认为,虽然本法是实体法,《民诉法》是程序法,但诉讼权利基于实体法律产生,既然本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那么他们就享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民诉法》关于申请人的范围的规定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制定,而本法已对《民法通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民诉法》规定理应予以修改适应这一变化,而非仍然保持不变。
[章樑2]总则第21条第2款的未成年人如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P114)两书均指出此系法律漏洞。
[章樑3]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其他身份关系的人、具有财产上利益关系的人。本章中的“利害关系人”意义应相同。
[章樑4]《民法总则起草历程》(扈纪华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第1版)介绍,三审意见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有精神疾病的人可能没有利害关系人而导致无人申请得不到有效监护,建议增加“有关组织”。(P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指出,三审稿前,该款均无“有关组织”,与第二款有别。现虽增加,原则上仍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对于有关组织向法院提出申请宜作严格掌握,必须是基于保护该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P73)
[章樑5]申请程序见《民诉法》第187条至190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章樑6]限于本人住所地的两委。
[章樑7]老年人协会以及有关老年人事业的基金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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