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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天下】丽姐说法--离婚协议书中说好的将股权赠与子女,婚离了又反悔不给,法院如何判决?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是淄博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新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本期节目关注的有关离婚股权分割问题,离婚协议书中说好的将股权赠与子女,婚离了又反悔不给,法院如何判决?在离婚时有关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


      【基本案情】

   曹某和王某相爱后,不顾条件悬殊结合在一起。婚后二人打拼,有了一家茶叶公司,而且儿女双全,一个10岁,一个8岁。后发现曹某出轨,并不思悔改,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曹某名下60%的公司股权赠与两个子女各30%,离婚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婚离了,但是曹某后悔了,坚决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他认为股权是赠与的,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反悔。无奈,王某起诉到法院。


      问题1、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股权是赠与两个子女,现在起诉到法院,原告是两个孩子还是王某?

      答: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实践中,如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原告是王某;如果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原告是两子女。

  问题2、工商登记中曹某占60%的股权,王某占40%的股权,曹某名下的60%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曹某个人财产?

  答: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3、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将股权赠与两子女,现在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予?

  答: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问题4、关于离婚时涉及股权的问题,比如一方结婚前就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离婚时,另一方主张股权增值部分及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能否获得支持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一方当事人婚前取得的公司股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公司股权的增值也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公司上市进程起着积极推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时间和精力,那么主张将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5、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理解?

   答:离婚时一方婚前的10万元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就是孳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自然增值,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1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存款购买反租式酒店公寓,期间获取租金收益,虽然房产的所有权是一方个人的,但投资收益归属夫妻双方。有的炒房客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房产,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获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问题6、离婚时夫妻涉及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答: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公司股权分割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


  (1)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股权分割。

  (2)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股权分割。

  (3)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公司,也就是一人公司的股权分割。

  (4)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也就是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于第(1)(2)种情形的处理,当夫妻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出资额(股权)时,即使另一方愿意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仍须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对此规定为:“(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第(3)种情形的处理,夫妻所有的一人公司,即夫妻中一方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股东的夫妻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或取得公司的财产折价或加入公司。

   对于第(4)种情形的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此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是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当初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只是为设立公司而做的表面文章,而其真实意思还是夫妻各半持有公司的股份,那么就应按夫妻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不应简单地根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将公司财产判归各方所有。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要注意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可以考虑:(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

   经济补偿的确定主要是股权价格的核定,股权的价格不仅是账面价格,还涉及股权的预期利益,因此在核定的时候,应当考虑股权的市面价格和在一段稳定期限内股权的预期利益,综合发行价格和市面价格自由裁量而定。或者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格,这样对夫妻股权价值的公平分割和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一个可以明确参考的标准。


   问题7、嘉宾对有关离婚协议书有无建议?

       答:第一,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切记:离婚协议应当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否则不能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第二,离婚协议书要谨慎签字。《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但如果当事人一方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因欺诈、胁迫而作出的,受欺诈或受胁迫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询问时未如实陈述的,则应认定其自愿,离婚后不能就离婚登记反悔,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切记:离婚协议书充分考虑完善后再签字办理登记离婚,想反悔很难很难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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