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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州市案例】男方四次一夜情,离婚时法院也不支持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丽姐说法 2021-05-17

 


      【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肖某2,现年六周岁。由于婚后男方多次出轨,且被告方婚后编造理由长期不归家,对家人不管不顾。因被告方婚后背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尽早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原被告婚生女肖某2随原告方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0元整;位于涿州市;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肖某1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说被告多次出轨实为四次一夜情。被告长期不回家,是由于被告工作性质导致的。被告单位工作地址并不固定,每年只有一个月带薪探亲假。本案诉争的房屋为男方婚后购买,支付首付款54万元,贷款90万元皆由男方负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请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仅有四次一夜情,不符合请求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告的过失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压力,被告深表歉悔并承诺绝不再犯。如果原告能够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承诺今后将工资卡交由原告保管,同时愿意在法庭的见证下向原告出具忠诚协议书,如被告再有出轨行为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真诚悔过,恳请法庭对双方进行调解,挽救婚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因被告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依据法律规定,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总额不能超过男方月工资的50%,男方最多每个月支付女方抚养费2000元。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四次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与原告王某的夫妻感情,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虽诚恳表示悔过,但原告王某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姻关系应当予解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肖某2年幼,应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为宜。原告主张的小孩抚养费过高,参照本地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本案关于抚养费数额的判决内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西路十八局一公司幸福小区11号楼一单元302室住房一处因已向银行按揭贷款,在本案中不宜进行分割,可由原告继续居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述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肖某2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肖某1自2018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肖某2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丽姐说法:本案例法院严格适用了《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认为四次一夜情不构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因此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四次一夜情和同居2个月,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有多大的不同吗?同样是背叛,同样的导致离婚,而且被告自己也意识到一夜情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同意在法庭上出具忠诚协议,再出轨赔偿20万元。如果他真写了这样内容的忠诚协议,法院会支持吗?出轨也不是《婚姻法》第46条中的法言法语。目前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持两种态度,一种是严格按照法条表述,不符合就不支持,如本案;一种是做扩大解释,即出现其他婚外情等情节,可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忠实义务又是道德义务,不得单独依据该条款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九条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可以把其他婚外情出轨等情形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81民初849号

裁判时间: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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