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亡赔偿金,孙女和奶奶诉诸法庭,难以弥合的亲情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案号:(2021)鄂03民终345号
审理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3-30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甲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并未对工亡赔偿款明确约定。丙女并未在《工伤赔偿协议》以及《关于甲女抚养费保管监管协议书》上签字,双方并无明确的分割协议,丙女在被胁迫下暂时对女儿甲女的抚养费做了保管约定。
2.一审法院未认定甲女所被迫获得的份额系显失公平,应当按照50%比例重新进行分配。
乙女辩称:
1.对方称双方未对工亡赔偿款进行约定,不符合事实。2019年5月5日双方达成了就乙男死亡赔偿款分割与保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甲女获得400000元乙男的工亡赔款,且在工亡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此400000元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到冰女的账户,达成本协议的同时乙女的女婿承诺从赔款里另外支付20000元给甲女母亲,共计420000元支付给了甲女母亲。
2.给甲女分配420000元是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达成的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到乙女负责安葬、处理乙男的赔偿事宜及对外债务支出比较多的情况,对资金进行的分配。经过对乙女支出金额的计算,丙女实际多拿了赔偿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工亡赔偿协议》中,丙女在乙方处签署“丙女(甲女)监护人”、按指印,在丙女提供的银行账户及户名处备注“40万”,在乙女提供的银行账户及户名处备注“70万”,在丙女与甲女的姑父签订的《关于甲女抚养费保管监管协议书》中,协议中明确写明“甲女获得肆拾万元相关乙男的工伤待遇,此待遇由甲女专属所有,因甲女年幼无力支配该款项,经平等协商达成资金保管、监管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完全为保护甲女利益而达成,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丙女在甲方处签名、按指印,丙女并在该协议中书写“乙男一切外债不得由甲女偿还”并按指印。
二审中经核对,丙女认可《工亡赔偿协议》以及《关于甲女抚养费保管监管协议书》上的签名指印,均是其本人所为,没有证据证实签订两份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乙男丧葬事宜的相关支出均由乙女负担,双方约定乙男生前所负债务不由甲女负责偿还,并结合乙女与甲女各自的抚养年限,该两份协议亦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一审的分析评判,并无不当,甲女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甲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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