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天下直播】--未成年人保护法
《丽姐说法》是淄博市广播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本期特别节目:未成年人保护法。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
刘玲:6年前,王莉带着儿子去游乐场玩的时候孩子不慎走丢了。王莉到处寻找孩子,也不见踪影。王莉急坏了,找工作人员调监控、报警、发寻人启事......试遍了无数个方法,就是找不到孩子,这时候王莉意识到,孩子可能是被人贩子拐走了。悔恨和自责每天都折磨着这个可怜的妈妈,可能是幸运吧,前几天在外地漫无目的寻找的王莉突然看见了一个很像自己儿子的身影。王莉装作无意的路过这个男孩的身边,手上的伤疤和自己儿子的一模一样。儿子也认出了王莉,拽着王莉喊妈妈,但是王莉知道,周围肯定有人贩子观察着孩子。“谁是你妈?话可不能乱讲,要钱给你就得了。”王莉说着甩开儿子的手掏出几块钱赶紧走了。走过街角王莉就马上报了警,警方通过王莉提供的线索追踪人贩子,顺藤摸瓜救出了好几个和王莉儿子同样可怜的小孩。警察在事后对王莉的行为称赞道,做得对。这样的做法不仅使警察抓获了人贩子解救了其他的孩子,也保护了自身的安全。
今年(2021年)即将到来的“六一”儿童节,孩子们将得到一份沉甸甸的大礼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它是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媒体报道说,它在民政业务领域,有9个首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特别是第九条对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
徐文丽律师,作为一位专注家事案件的律师,是怎么看待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呢?
丽姐:为孩子们撑好法律保护伞,给他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修订后的《未保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新增并完善了多项规定,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新规定的理念与制度探索,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未保法》提出了“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我本人特别关注了家庭保护这一章,因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往往会认为自己可以决定孩子生活或学习方面的所有事情,尤其是离异后关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探望等实际问题,许多父母不顾孩子的真实想法擅自草率决定甚至出现抢夺隐匿等情形,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害。
《未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也就是说,法院在今后处理抚养权、探望、抚养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案件时,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就扩大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案件范围。抢孩子后抚养权和探望权执行难,是婚姻家事案件的一个难题。
刘玲:大家还记得2018年发生在北京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的“抢孩子”事件吗!当时一位妈妈用婴儿车推着宝宝去商场买奶粉,等电梯的时候遇到3个妇女不由分说扑上来抢孩子。好在孩子是系着安全带放在车里的,一开始三人没有成功。孩子的妈妈迅速上前制止,并大声喊叫,但因为对方有三人,最后孩子还是被抢走,妈妈只好死死抓住对方的衣服,孩子被狠命拉扯,吓得大哭起来,脸颊被划伤。在好心人的帮忙下,妈妈终于把孩子抢回来,并报了警。警方迅速介入,把四个嫌疑人抓获,最后嫌疑人被行政拘留5天。期间网上各种流言谣言四起,弄得人心惶惶!后来,北京警方在快速查明查清真相后,公布了事件调查后的详细经过,原来这是一起错认儿媳的“抢孙子”案。
丽姐:这其实就是因为儿媳和儿子要离婚,婆婆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就采取了抢夺的方式,而且这不是第一次,据说在孩子出生后一年的哺乳期内,为抢孩子报警过四次,平均三个月一次。因为离婚会涉及抚养权,所以婆婆抢孩子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争取抚养权。因为孩子平时跟随哪一方生活较多,法院在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时会考虑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及碍于执行问题,就把孩子判给抢走的一方抚养。
刘玲:我印象中徐文丽律师就以上问题有过多次呼吁了,现在问题得到解决了吗?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抢孩子就是爱孩子吗?
丽姐:是的,我从2012年接触到第一个因孩子被抢走申请执行的案件到现在,这个问题依然是个难题。还有很多见不到孩子的妈妈们(当然也有少数的爸爸们),依然在抱团维权。前几天有个案例不知道刘玲是否看到过,女婿一家三口被老丈人灭门,四川高院二审改判死缓。2019年1月10日,邹涛(化名)和他的父母一起在成都彭州一小区住宅内被人持尖刀捅伤,邹涛与母亲因大量失血当场死亡,邹涛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凶者是邹涛的岳父张志军。邹涛的亲属对于四川省高院改判张志军死缓的结果并不满意,正在寻求司法救济。悲剧发生的原因:邹涛和张静要离婚,邹涛和自己父母到了岳父家中,看到孩子后要抢,两家发生口角后引发悲剧。抢孩子事件导致了各种恶性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命案,无论怎样处罚,也难以让受害人起死回生。
双方当事人为争夺未成年人抚养权及实现其他目的,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情形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不仅直接给未成年人和父母另一方造成长期的伤害,还会导致婚姻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更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稳定的生活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抢孩子绝不是爱孩子,而是满足家长的私欲,达到控制孩子的目的。
刘玲:怎样才是对孩子好?法律维权难在哪里?
丽姐:离婚及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对孩子的一生都会产生影响。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孩子享受父爱和母爱的权利。我昨天看到一个报道,某地一个五年级的孩子在学校厕所自杀,据说孩子是单亲家庭,在他的笔记本上曾写到:“我不知道为什么活在这世上,我好想......”看到这样的悲剧很心痛,离婚不可怕,但应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不要让孩子卷入成年人的矛盾纠纷之中。目前对于抢孩子判决抚养的问题已经较之前有了一些改善,我也看到越来越多的惩罚性判决,法院认为通过非法手段抢夺、隐藏未成年人,又在后续诉讼中以共同生活的既成事实作为主张或者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或者抗辩不予支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职能,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但是还有一个难题,就是法院判决了一方抚养,而另一方又拒不交出孩子,又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我们想现在的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财产,但对人身权益,法院很难强制执行。尤其是对于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执行问题,不交出孩子的后果,能有罚款、拘留就很不错,这些都无法形成震慑。也有坚持的母亲,在无数次的奔走下,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另一方移交公安,为了减少刑事处罚,这才将孩子交出。民法典修改时,我曾经提过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以下内容:不得将孩子抚养权判给抢孩子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抢孩子,则构成停止其行使探望权的事由;“抢孩子”为法定离婚和损害赔偿事由。虽然没有成功,但是未保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了,增加了“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一条规定意义重大,明确了抢夺藏匿孩子属于违法行为,不再像以前亲爹亲妈把孩子抢走没人管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在修改,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一方有以抢夺、藏匿等方式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行为的,可以作为认定其不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事实因素”。我本人更倾向于通过刑事来解决,因为很多抢孩子的可能在外地,仅凭民事诉讼执行的措施,连人都找不到,根本达不到早日将孩子带回来的效果。如果认定构成犯罪,通过公安侦查和强制措施,更容易解决问题。
【法律问题咨询】
1. 离婚时房子给了女方,孩子归男方,可是孩子的户口在女方名下,现在女方要卖房,请问这房子有孩子的一份吗?
答:户口不影响房子所有权,如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了,现在房子与男方和孩子没有关系。
2. 离婚证还没到手 ,女方引产 男方不愿签字 如果医院给做了 ,医院会负责任吗?
答:目前没有强制性规定女方引产需要配偶签字,因此,基于女方自愿和身体情况,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3. 抑郁症是否可以结婚?
答:可以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 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 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该法还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 以及其他重型 ”。由此可知,婚前已经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抑郁症虽然不属于以上重大疾病,但建议如实告知。
4. 离婚时对方突然提出许多债务该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债务问题要区分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一方提出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共同的。
【丽姐提醒】
有这么一个段子,三十年前,人们惊呼流行音乐会毁掉下一代;二十年前,人们惊呼电视节目会毁掉下一代;十年前,人们惊呼电脑及因特网应用会毁掉下一代;现在,人们开始惊呼手机会毁掉下一代……我们被毁掉了吗?历史证明:没有任何力量能毁掉下一代,除了上一代。
对于大部分家长来说,最不能承认也不想承认的就是“我们不会教育孩子”,所以一旦孩子出现任何问题,就会有一个借口。法律固然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但是家长的教育与爱、陪伴更是不可或缺的。作为与孩子最为息息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家长们更多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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