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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只支持了判决生效之后的抚养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怎么办?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案号 

案由:抚养费纠纷

案号:(2021)辽01民终971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3-10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离婚纠纷诉讼程序往往历经时间较长,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分居孩子一般随一方生活,法院判决抚养费一般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这样就会出现分居期间抚养费不能一并处理。而本案即是如此,可以另行以孩子名义起诉婚内抚养费。)

一审诉讼请求 
小甲诉讼请求:
1.判令乙女一次性支付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合计96000元;
2.判令乙女从2020年6月起至其大学毕业止,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且给付的抚养费每年递增5%;
3.判令乙女支付其2020年6月起至大学毕业止的医疗费、教育费份额的50%;
4.判令乙女支付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
5.诉讼费由乙女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小甲父亲甲男起诉乙女离婚诉讼,案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日作出判决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辽01民终8120号民事判决审理,生效文书判决甲男与乙女离婚,并判决小甲由甲男抚养,乙女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甲年满18周岁止
该生效判决查明,乙女的职业系代账会计,无固定收入,参照2019年辽宁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确定乙女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案对婚内抚养费问题未予审理
本案庭审查明,2018年12月起至甲男与乙女离婚期间,双方分居,乙女未给付婚生子小甲的抚养费。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4日小甲因 住院花费医疗费,其中个人支付金额5316元。
现小甲上小学一年级,其父甲男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依据为上小学后为小甲报了两个辅导班,并支付了2019年、2020年日常医药费、托费、餐费、保险费等。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甲父亲甲男与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从2018年12月起分居至法院判决离婚期间,乙女未向小甲或小甲父亲支付子女抚养费,未对小甲尽抚养义务,该期间小甲由父亲独自抚养,承担小甲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各项支出,故对小甲向乙女主张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参照双方离婚判决中确定的该期间乙女工资水平及抚养费标准即1000元/月给付,18个月共计18000元。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双方未分居期间,因双方的支出均系为家庭生活支出,不存在由乙女单独支付抚养费之说,故对小甲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不予支持。
另,小甲父母分居期间,小甲住院,小甲父亲为小甲支付了大额必要住院费用,该费用乙女应分担一半,即2658元(5316元/2)。
关于小甲主张乙女承担从2020年6月至大学毕业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的50%的问题,首先,对尚未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因具有不确定性,故不予处理。对小甲主张2020年的日常医药费、教育支出、生活费由乙女分担的问题,因2020年的生效判决已确定乙女月给付小甲抚养费1000元至小甲年满18周岁止,因抚养费本身已包含子女日常生活、医疗、教育支出,在小甲无重大生活变化和必要支出情况下,小甲主张乙女分担2020年的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小甲主张乙女给付从2020年6月至其大学毕业止的抚养费月2000元的问题及乙女给付抚养费每年递增5%的问题,亦因抚养费的标准及支付问题经生效判决处理,且小甲处于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在无重大生活变化及相应必要支出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关于小甲要求乙女支付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乙女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小甲抚养费18000元(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住院费2658元
二、驳回小甲、乙女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小甲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判定的抚养费过低,其每年存在大额托费及医疗费发生。

2.乙女月收入7900元。

3.乙女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应支付精神损失费等。

被上诉人辩称

乙女提出的主要答辩意见称:上诉人小甲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其认可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该判决判定小甲父母甲男与乙女离婚,同时判定小甲由其父甲男直接抚养,其母乙女从判决生效之月起(即2020年7月),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小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关于小甲针对本案所提其母乙女从2016年6月起至2020年5月,每月应给付2000元抚养费,合计96000元的上诉意见,经查,小甲之父甲男在本案审理期间,认可小甲之母乙女系2018年12月从家里搬出后与其正式分居,乙女亦认可该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分居的时间,结合乙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分居后其对小甲尽到相应抚养义务,以及考虑甲男在分居后独自抚养小甲,承担小甲生活、教育、医疗等全部费用的情况,认定乙女应给付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并无不当。

另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乙女月给付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在案证据情况,判定乙女给付案涉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共18000元,亦无不当。小甲现主张应从2016年6月起给付抚养费,并无事实依据。

关于小甲所提乙女应从2020年6月起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且每年应递增5%的相关上诉意见。经查,生效的民事判决已认定乙女从判决生效之月起(即2020年7月),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小甲在该判决生效后至本次起诉的较短期间内再要求抚养费增至2000元,不具有合理性,且无事实和证据显示其生活状况或乙女收入在该较短期间内发生重大变故,故相关主张无事实依据,其要求抚养费每年递增,亦无法律依据。

关于小甲所提乙女应从2020年6月起给付其至大学毕业的教育费、医疗费份额的50%的相关上诉意见,经查,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乙女给付的抚养费中,含有正常的生活及教育等费用,其现主张大学费用和医疗费用,属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故该意见亦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小甲所提乙女应给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上诉意见,经查,该主张无法律依据。综上,本院对小甲所提涉案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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