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奔驰车,为啥要不回来?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案号 

(2021)京02民终11405号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时间:2021年8月16日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乙女、乙男立即返还甲男梅赛德斯奔驰S400L 4MATTC(222167/UG6HB)小轿车;

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女、乙男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奔驰牌小客车登记在甲男名下,发证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甲男于2015年3月16日刷卡支付购车首付款388000元,并于2015年3月19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80 0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

甲男陈述称因当时与乙女、乙男关系特别好,又存在向其二人借钱的事实,就将涉案车辆借给乙女、乙男使用,后其二人拒绝返还。乙女认可涉案车辆由其控制使用,但不认可借车事实,乙女主张涉案车辆系乙女与乙男夫妻二人借用甲男的指标所购买。乙女提交了车辆维修单据、发票以及机动车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单、ETC卡证明涉案车辆一直由乙女管理、维护和使用,并提交乙女与乙男离婚诉讼中的庭审笔录和乙女与甲男的短信记录证明乙女、乙男借用甲男指标购车的事实。

2019年3月20日的庭审笔录显示,法官问黑色奔驰的情况,乙男回答:“登记在岳名下,婚后买,120万,我出的钱,从岳卡付的,用了他的指标”;2020年7月20日的庭审笔录显示,法官询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乙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本案甲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回答:“4、奔驰x400,登记在一个朋友甲男名下”。乙女与甲男的短信记录显示,2019年12月24日,乙女说:“……我们家在您名下那个奔驰S400车的大本您抽空取回来给我吧,老是放在银行也不是事儿,谢谢”,甲男回复:“正在找”;2020年3月2日,乙女说:“你尽快把我家奔驰S400的绿本还给我吧,我养不起了,卖了可以缓解一下日常开销,这个不难吧”,甲男未回复。

甲男对于乙女提交的车辆维修、投保的相关单据认可,认为这些证据正可以证明乙女在使用车辆;对于庭审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但因为甲男与乙女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乙女对于车辆可能有相应份额,但当时乙女对于涉案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予以了否认,所以乙女提交的证据与其自己的陈述也是相矛盾的,事实是乙女、乙男确实有一些钱放在甲男处使用,但涉案车辆的购车款是甲男支付的,登记在甲男名下,所以就应当由甲男主张涉案车辆的权利,乙女主张她借款的权利。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乙男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虽然从形式上看涉案车辆登记在甲男名下,且由甲男付款购买,但甲男是否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当从以下方面分析

第一,涉案车辆自购买后一直由乙女、乙男占有使用,甲男自述购买车辆系为了自用,但该车辆自购买时起就交付给他人使用至今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从购车资金来源来看,虽然涉案车辆购车款由甲男刷卡及贷款支付,但甲男自认乙女、乙男有资金在甲男处使用,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甲男支付购车款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

第三,在乙女与甲男的短信记录中,乙女曾多次以车主名义向甲男索要涉案车辆车本,甲男并未予以否认或拒绝,而是答复“正在找”,对此,甲男在庭审中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有理由相信甲男认可涉案车辆系乙女与乙男财产的事实。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涉案车辆虽登记在甲男名下,但甲男的既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其要求乙女、乙男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甲男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甲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甲男提交的证据完全足以认定诉争车辆是甲男出资购买,甲男是所有权人。一审在乙女、乙男不能证明其是车辆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仅凭其二人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以及甲男与其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来否定甲男对车辆的所有权,且要求甲男证明自己账户中的钱是自有资金,加重甲男的举证责任,有违公正。甲男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自用或借予他人使用均是行使所有权的应有之义。甲男与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甲男对车辆的所有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意定之债否定法定物权。乙女与甲男之间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双方之间债权债务问题,一审曲解了甲男的意思表示。

被上诉人辩称

      乙女、乙男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甲男提起返还原物诉讼,其应对其享有诉争车辆的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虽涉案车辆登记在甲男名下,但涉案车辆自购买后一直由乙女、乙男占有使用,甲男自述购买车辆系为了自用,但该车辆自购买时起就交付给他人使用至今明显不符合常理。甲男自认乙女、乙男有资金在甲男处使用,仅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甲男支付购车款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

另,在乙女与甲男的短信记录中,乙女曾多次以车主名义向甲男索要涉案车辆车本,甲男并未予以否认或拒绝,且甲男在本案审理中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综合本案证据及具体审理情况,甲男主张的车辆所有权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驳回甲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甲男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你投入热情拥抱世界

你的热情也被世界看见


猜你喜欢


             

好看你就点点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丽姐说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