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书面承诺愿意代前妻赔偿损失,现反悔怎么办?
乙女侵害甲女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甲女的经济损失。
乙男承诺代乙女赔偿原告损失目的是为了换取乙女能够与其一起共同生活,现乙女已外出,不再与乙男一起生活,本着公平原则,应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乙男不是实际侵权人,仅出具了赔偿承诺,且其以承诺代乙女赔偿来维系家庭的期望没能实现,判令由乙男共同承担三万元赔偿款有失公平。法院酌定由乙女承担二万元,乙男承担一万元赔偿款。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3万元还清为止,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3月的一天,甲女通过他人认识了乙女并同意由乙女为其做割除眼袋手术,乙女随携带手术设备到峄城为甲女做了割除眼袋手术。
术后次日,甲女发现眼袋割除手术未成功,遂要求二被告给予处理。此后,二被告带甲女去医院诊断过割除眼袋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2020年5月20日,乙男向甲女出具了赔偿承诺书一份,载明,乙女给甲女割眼袋没成功,需动手术费用我方认可叁万元,成功与否以后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我愿意2020年8月份到10月份付清叁万块钱。
另查明,二被告于2009年5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居住在一起,现因乙女外出不再与乙男居住在一起,乙男表示不再向甲女支付以上赔偿款。对于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该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乙女侵害甲女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甲女的经济损失。甲女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有理,该院予以支持。
甲女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乙男于2020年5月20日向其出具的赔偿承诺书。该承诺书上虽然只有乙男个人署名,甲女要求以该承诺书作为赔偿依据,说明甲女认可该份承诺,乙女在庭审中称“三万元不少也不多”,说明乙女亦认可该份承诺,该份承诺书中的30000元可以作为甲女与二被告对本案赔偿数额的共同确认。
乙男承诺代乙女赔偿原告损失是为了换取乙女能够与其一起共同生活,现乙女已外出,不再与乙男一起生活,本着公平原则,应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乙男不是实际侵权人,仅出具了赔偿承诺,且其以承诺代乙女赔偿来维系家庭的期望没能实现,判令由乙男共同承担三万元赔偿款有失公平。乙女系实际侵权人,由乙女承担二万元赔偿款,由乙男承担一万元赔偿款较为公平。甲女主张的“被告乙男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就应当给予原告欠款及利息”的观点,没有考虑到以上因素的存在,故该院不予支持。
至于乙男当庭辩称的,上述赔偿承诺是在甲女的逼迫下所写。但从乙男所称的因乙女不再与其一起生活才不同意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情况看,乙男出具赔偿承诺时并未受到甲女的逼迫。
关于甲女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因乙男在赔偿承诺中已确定了赔偿数额,甲女要求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有理,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甲女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经该院认可的部分有理,予以支持;其他诉求,因无法律依据,故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乙女赔偿原告甲女经济损失2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乙男赔偿原告甲女经济损失1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男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根本不是侵权人,不应当对被上诉人的人身侵害承担任何责任。上诉人与乙女于2009年5月就已经办理离婚,不再共同生活。因上诉人现在工作于镇政府;而乙女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而被上诉人打听到上诉人有固定工作后,就到上诉人单位闹事,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解释自己已经早就和乙女离婚,对于乙女对被上诉人的人身侵害行为不知情,但被上诉人还是不依不饶,上诉人在上班时只能迫不得己给被上诉人出具了赔偿承诺书,以换取被上诉人不再闹事。同时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庭审时也没有举证住院清单、住院病例、法医鉴定报告,一审法院就判定被上诉人人身伤害赔偿需要30000元,完全是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上诉人不是实际侵权人,一审法院不应当根据该条款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甲女辩称,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当时给我打3万元条,承诺8月份还清,相隔两个月后我与上诉人联系上诉人不给,让我依法处理,现在上诉人系推卸责任,故意延迟还款时间,同意一审判决。
乙女未陈述意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乙女侵害甲女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甲女的经济损失。乙男承诺代乙女赔偿原告损失目的是为了换取乙女能够与其一起共同生活,现乙女已外出,不再与乙男一起生活,本着公平原则,应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乙男不是实际侵权人,仅出具了赔偿承诺,且其以承诺代乙女赔偿来维系家庭的期望没能实现,判令由乙男共同承担三万元赔偿款有失公平。一审法院酌定由乙男承担一万元赔偿款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乙男上诉辩称的“上述赔偿承诺是在甲女的逼迫下所写”,但从乙男所称的因乙女不再与其一起生活才不同意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情况看,乙男出具赔偿承诺时并未受到甲女的逼迫。
综上,乙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鲁04民终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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