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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姐普法】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要求精神赔偿金,不支持!

勤劳的 丽姐说法
2024-08-23


       
      刘玲:欢迎关注法眼看天下普法专栏丽姐说法,您除了向本台微信平台sijiache1067回复“律师”两个字了解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的情况之外,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丽姐说法”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下面有请徐文丽律师。
       丽姐:大家好,最近看到一则案例,丈夫认为妻子不愿意生育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因此起诉要求精神抚慰金。李某与王某系再婚,王某与前夫有一女个跟随他们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王某拒绝。李某也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现在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今天是丽姐说法2021年最后一期节目,预祝大家新年快乐,生活如意,事业高升!
刘玲: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丽姐说法”,丽是美丽的丽。我们下次节目再会。
案例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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