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女方父亲承诺代女方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一、案涉债务系男方在与女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虽由男方个人名义对外借贷,但男方父亲提供的家庭会议录音能证实,女方对案涉债务始终知情,且愿意承担还款义务,依据常理,如案涉债务系男方个人债务,则不需双方及双方的父母共同协商约定如何还款。故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在承诺范围内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然在家庭会议中双方只是达成了由女方、男方的父母各自负担子女部分的债务,该承诺并未向当时的债权人即小贷公司作出,故不构成债务的加入。即使在男方父亲代为履行了债务后,也仅可向两债务人即女方、男方主张债权。
男方父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女方父亲、女方向男方父亲支付欠款25万元;
2.判令女方父亲、女方向男方父亲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的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女方与男方原系夫妻,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12月28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内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由谁来偿还。 2018年6月10日晚,在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男方父亲、女方父亲、女方、男方、男方母亲召开了家庭会议。家庭会议主要内容为:女方:“我现在最坏的打算,50万,25万还掉,每个月只需要还1万”。女方:“我现在就是最坏的打算,本来50万每个月还2万,现在25万就是每个月1万,那么这个月1万,最坏的打算,就是这个月先还掉”。女方父亲:“我晓得的,25万还掉了,还有25万,她可以压力小一点了,能够外面再借25万解决,那么压力就更加小,有什么不好呢”。男方母亲:“你听好,女方,按照你们两个人现在的这点工资收入,你们这样消费,你们还要把这50万还掉”。女方父亲:“凭良心说,你们有的苦了”。男方父亲:“你的意思是,你再陈述一遍,我们先把25万还掉,还剩下25万元”。女方:“对,对”。男方父亲:“是的,我听懂了,还是还25万,缓一缓,但三个月后就不是25万了”。女方父亲:“利息要加的”。男方父亲:“缓两个月总数就是27万了”。女方:“暂时性的呀”。男方母亲:“现在一笔6号的,一笔9号的,现在已经过期了,我们已经还掉了,……”。女方父亲:“两个人不要太吃力,吃力的,能够还就一次性还掉,二个月内我来动脑筋,25万元”。男方父亲:“缓一缓,我先把25万还掉,二个月后就是27万了,不是25万了,怎么还是25万呢”。男方:“每个月上手就付了1万1,就等于还了1万多的利息,本金只减一点点”。男方母亲:“多还的钱多了,没和我们说,我和女方说过的,你什么问题你要和我们及时说”。男方父亲:“我们现在马上要的是现钱,我的股票是完全可以套现钱的,周一叫你婆婆抛掉,周二钱就进来了,我马上叫男方,而且男方说还要预约的,而且我的股票马上就要分红了,公告你们去看一看”。女方父亲:“是的,上次和我说的”。女方父亲:“这损失厉害了,我现在没股票,有股票我也抛掉了,账户里只有1千元,一个股票都没有的”。男方父亲:“我们统一一下,两个方案,一个方案先还25万,但是后面的25万元要加钱的,第二个方案,一次性全部还掉,问私人借”。女方父亲:“我建议最好是一次性还掉,我这25万,两个月里面,肯定可以,千方百计动脑筋也会弄出来,当然不可能外面去借高利贷,不可能的”。男方父亲:“我们采取哪一个”。女方父亲:“我意思还是一次性还掉”。男方父亲:“还有一个问题,要还,老赵你2个月肯定可以吧”。女方父亲:“肯定肯定,这个肯定”。女方父亲:“两个月,我两个月肯定够了,这你们放心吧,我千方百计动脑筋也……”。男方父亲:“今天是6月10日哦,7月10日,8月10日,8月11日你就给我啦”。女方父亲:“肯定给你”。男方父亲:“25万大洋啊”。女方父亲:“肯定给你,对,肯定给你”。女方父亲:“反正,小鲁也在,两个亲家也在,女儿也在,2个月,25万肯定到位,尽量早一点”。男方母亲:“现在外面股票里面有的,先还掉,剩下25万,去借,万一借不到,就”。女方父亲:“我争取在两个月内,越快越好,共同努力”。女方:“最坏的打算就是我每个月还1万1”。男方父亲:“老赵啊,我去冲个老脸去问祝某借,你给我保证哦,否则我和你翻脸哦,我真的要板脸孔的”。女方父亲:“这个不可能的,我既然,上次我这样说的,说话的方式不一样的,上个月我说10号给你答复,两个月内我肯定弄掉”。男方父亲:“第三,你父亲也在,我们一家都在,现在这点钱你承认不承认”。女方:“承认的呀,已经这样了,也不用在去说什么了”。男方父亲:“我说的是总的价格是多少,总的价格是多少算过吗”。女方:“50万呀”。男方:“50万”。男方父亲:“我这个人喜欢直话直说的,这件事主要责任在你身上,男方是混蛋,你比男方更混蛋,你有家庭观念的话,这事不会允许做的呀”。男方父亲:“我们和你们讲清楚,我们不是帮你还哦”。女方父亲:“我和你口径一致的”。男方父亲:“看在利息的份上,我们是帮你们代还,你们要还我们的哦”。女方:“我从来没有想过要让父母帮我们承担这些钱,只不过就是暂时性的,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好好赚钱,努力赚钱,平时节约一点”。男方父亲:“我和你们说清楚啊,即使我们帮你们还,不是帮你们还,是帮你们代还哦,看你们可怜,看事态的严重性,帮你们省利息”。女方父亲:“这个我和你爸爸的意见是一致的,是一致的,从现在开始,也要节约的,……”。男方父亲:“事情出来后,你们两个人,各人对各人父母负责喽,是这个意思嘛”。女方:“上次我和男方也单独谈过的”。男方父亲:“谈过的喽,你还你的,他还他的喽”。女方:“反正不会让父母承担,慢慢点还”。男方:“毕竟自己闯的祸,自己承担”。女方:“是的是的,没想过让父母承担,没说就是不想让父母承担”。女方父亲:“要吸取教训,这个教训还是深刻的教训”。女方:“接下来开始,好好赚钱”。女方父亲:“赚钱是一个方面,不要透支,也不要为了赚钱,身体也不要了,这是不对的,通过这个事情,好好吸取教训,钱不要瞎用……”。2018年1月24日男方工行卡银联入账85,000元。男方父亲表示,男方收到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借贷款项85,000元。男方表示无异议。2018年1月26日男方工行卡银联入账50,054.99元。男方父亲表示,男方收到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借贷款项50,054.99元。男方表示无异议。
2018年1月19日男方工行卡银联入账80,724.41元。男方父亲表示,男方收到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借贷款项80,724.41元。男方表示无异议。
2018年1月24日男方建行卡进账72,465.10元。男方父亲表示,男方收到广东XX有限公司借贷款项72,465.10元。男方表示无异议。
2018年1月22日男方工行卡进账160,000元。男方父亲表示,男方收到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借贷款项160,000元。男方表示无异议。
2018年5月21日男方父亲向男方的工商银行卡里转账150,000元。
2018年5月21日男方工商银行转账83,976.41元,2018年5月22日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结清证明,结清证明显示,男方于2018年5月21日已经结清了全部款项。男方父亲表示,男方收到男方父亲150,000元后,于2018年5月21日归还了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83,976.41元。男方表示无异议。2018年5月21日男方工商银行转账50,000元,2018年5月22日男方工商银行转账3,356.42元。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提前结清个人借款证明,证明显示,男方应还53,356.42元,实际提前结清金额53,356.42元。男方父亲表示,男方收到男方父亲150,000元后,于2018年5月21日和22日归还了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53,356.42元。男方表示无异议。
2018年5月25日男方工商银行充值10,000元、2,000元、600元,对方户名支*宝。
2018年5月25日男方父亲通过支付宝向男方的支付宝转账18,000元。2018年5月25日男方蚂蚁借呗还款30,108元。男方父亲表示,男方收到男方父亲150,000元后,于2018年5月25日向男方支付宝分别转账了10,000元、2,000元、600元,2018年5月25日男方父亲通过支付宝向男方的支付宝转账18,000元,2018年5月25日男方蚂蚁借呗还款30,108元。男方表示无异议。2018年6月11日男方父亲向男方的建设银行卡分别转账了50,000元和28,551元,合计78,551元。2018年6月11日男方建设银行转账78,550.92元。2018年6月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结清证明,证明显示,用户身份证号310……3,您与出借人我司于2018年1月19日签署的借款及服务协议项下的借款,于2018年6月11日全部结清。
2018年6月13日男方父亲向广东XX有限公司转账88,742.79元。2018年6月14日广东XX有限公司出具结清证明,证明显示,男方借款起始日2018年1月24日,2018年6月13日结清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2018年6月13日男方父亲向男方的工商银行卡转账160,333元。男方于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5日工行转账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160,331.63元。2018年6月19日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结清证明,证明显示,男方与出借人之间全部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审理中,男方父亲表示,这笔债务是男方和女方两个人的,那么根据当时的约定,是双方父母各出资25万元,代男方和女方偿还小贷公司的钱,但是说好这笔钱还是需要他们归还的,归还各自父母的那一半,也就是25万元。基于这个约定,其实本质上来说应该是男方父亲出25万,男方负责归还,女方父亲出25万,女方负责归还,这是原来的一个达成的一个意见。但是由于女方父亲一时间钱拿不出,那么也就是由男方父亲先全额拿出50万归还男方和女方的款项。此时男方父亲既获得了对男方的25万债权,同时又获得了对女方25万的债权。此后如果女方父亲把25万还给了男方父亲的话,那么针对女方的25万的债权自动就转移给了女方父亲。女方父亲当时的自愿还款的约定女方父亲拿25万来,其实也是债的加入。从本质上来说,由于女方父亲最后没有把这25万还给男方父亲,所以通过各方的约定,男方父亲直接获得了对女方的债权,同时女方父亲也是债的加入。审理中,男方父亲表示,确认男方父亲垫付的用于还款的实际金额为495,066.17元。故男方父亲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女方父亲、女方向男方父亲支付欠款247,533元;关于垫付友众信业的还款的160,331.63元,本人确认款项都是用于归还友众信业的借款,如不属实,男方父亲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计算利息的基数相应地变更为247,533元。男方父亲现在仅向女方、女方父亲主张权利,男方父亲放弃要求女方承担逾期利息的主张。
审理中,女方表示,这笔债务不属于女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它事实上是基于一种夫妻家庭的关系存在,当时女方也是想维持这段关系作的谈话,录音不能指向女方是达成合意的。那女方父亲他实际上是一种赠与,不属于债的加入,男方在外面借贷,这些情况女方不知情,并且这些借贷的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男方父亲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家庭会议已明确显示女方、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50万元的共同债务,当时的方案符合情理,应尊崇原始意思表示,原来由男方父亲和女方父亲分别代偿男方和女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因女方父亲(女方父亲)当时不能马上拿出一半的钱款,故各方商定由男方父亲(男方父亲)先将女方和男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代偿,女方父亲在二个月内将本由女方父亲代偿的一半给付男方父亲,且家庭会议也明确“各人对各人父母负责;你还你的,他还他的”,本案中,男方父亲和女方父亲均属于债务的加入,但女方父亲未在二个月内将本由女方父亲代偿的一半给付男方父亲,上述女方和男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已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由男方父亲出资全部代偿。
女方和男方2019年12月28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称,婚内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由谁来偿还。但实际存在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已由男方父亲在女方和男方离婚前已全部代偿,家庭会议也已明确“各人对各人父母负责;你还你的,他还他的”,且女方称,“女方、男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所记载的婚内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由谁来偿还,是民政局要求按条例来写的”。女方和男方应各承担一半共同债务,因女方和男方的共同债务已均由男方父亲全部代偿,男方父亲取得了对男方的债权,同时也取得了对女方的债权,其中男方的一半共同债务已由男方父亲代偿,男方父亲也未要求女方承担,男方的一半共同债务应由男方承担。女方父亲作为债务的加入,和女方共同负担女方一半的共同债务。现男方父亲要求女方父亲和女方共同归还女方一半的共同债务,予以准许。
审理中,男方父亲最后确认男方父亲垫付的用于还款的实际金额为495,066.17元,诉讼请求还款的本金为247,533元,于法无悖。女方父亲、女方的的辩称,与事实不符,难以采信。男方的辩称,予以采信。审理中,男方父亲放弃要求女方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判决:一、女方父亲、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男方父亲钱款247,533元;二、女方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男方父亲借款逾期利息(以247,53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的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2020年9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女方和女方父亲不服上诉。
本院二审期间,女方申请对2018年6月10日家庭会议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另女方提供了手机中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9月3日收到的催款通知,说明男方涉案的借款另有去向,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上述证据,两被上诉人认为,短信通知的内容两被上诉人均不知情,也没有收到法院的起诉通知。关于家庭会议录音的真实性,因一审时男方父亲已经提供了完整的光盘资料,两上诉人如有异议,应在一审中提出申请,而且两上诉人所说的录音经过删节的说法也没有客观依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女方父亲承诺代女方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本院认为,案涉债务系男方在与女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虽由男方个人名义对外借贷,但一审中男方父亲提供的家庭会议录音能证实,女方对案涉债务始终知情,且愿意承担还款义务,依据常理,如案涉债务系男方个人债务,则不需双方及双方的父母共同协商约定如何还款。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女方父亲、女方上诉主张是基于维护女方、男方二人婚姻关系所作的口头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辩解,难以成立。
另,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在承诺范围内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然在家庭会议中双方只是达成了由女方、男方的父母各自负担子女部分的债务,该承诺并未向当时的债权人即小贷公司作出,故不构成债务的加入。即使在男方父亲代为履行了债务后,也仅可向两债务人即女方、男方主张债权。故一审法院判令女方向男方父亲归还上述债务,与法有据。另,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女方父亲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女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0347号民事判决;
二、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男方父亲借款人民币247,533元;
三、男方父亲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02民终11194号 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