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天下直播】父母出资买房,借贷还是赠与?
《丽姐说法》是淄博市广播电台FM106.7每个周日早7:30-8:30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本期关注:父母出资买房,借贷还是赠与?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
刘玲:今天的案例,女方要求归还母亲买房的借款,男方说是赠与,女方说是周转,言下之意是借款,要还的,而且还拿出了借据,男方说没有钱,实在要还,就只好卖车了,这段对话体现了什么问题?父母出资买房,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请徐文丽律师普法:借贷和赠与的概念及认定,有什么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为什么会纠结于此?
丽姐:借贷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赠与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概念很好理解,后果也很简单,借贷的后果是还钱,赠与的后果是不需要返还。
日常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非常普遍。由于大多数父母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示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故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则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对此,实务中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结婚用房提供帮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出资时没有想过要求返还,故该出资行为应解释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虽是出于对子女结婚的美好预期,但也不排除存在结婚未成的情形,故结婚前的出资应理解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非其已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至于结婚后,父母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就属于前述情形,可以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涉及父母和子女的利益,如何取舍很纠结。
刘玲:听众们,你认为父母出资买房,是借贷还是赠与呢?另外还有父母出资买房,除了资金性质的纠结,还有一个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就是房子到底归谁?我们再听一个案例,小李和小王结婚一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不好,小王父母为了讨好儿媳,就买了房登记在小李名下,但是,二人最终还是离婚了。房子是谁的呢?
丽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子虽然是小李一个人名字,小李没有出资,但房子属于小李和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首付款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刘玲:借贷关系的认定,一方承认另外一方不承认,怎么确定出资的性质?
丽姐:目前两种意见的判决都有,支持借贷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角度,将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子女。父母出示了转款凭证和自己子女写的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子女未直接举证证明赠与事实成立,而是仅以借条系事后补签为由抗辩,显然不构成有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二,从情理角度,没有证据证明父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借款成立。在普遍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成年子女因结婚等需要购置房屋但经济能力有限,父母给予资助的情形较常见,但此举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而非父母应尽之义务,亦非法律所倡导。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对子女的临时性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主张子女偿还,应属父母自主行使债权的范畴。
综上,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未对该出资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支持赠与的观点:
第一,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
第二,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
第三,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刘玲:法院有新的审判动态吗?
丽姐: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规则,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一直在变化之中。202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郑学林、刘敏和王丹发表了文章《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规则进行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倾向性态度是没有明确证据不予支持借款,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以外,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从《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和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该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这是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一种限制。
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他人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此时,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二是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则可适用司法解释一第78条进行处理。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丽姐提醒】
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仍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其实在出资时大家能够明确下,就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父母想借就让子女们写借条,想赠送可以付义务,当时不好意思,弄得日后你也觉得委屈我也觉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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