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在离婚时自愿赠与女方但未过户,被男方擅自转让怎么办?
1、涉案房产虽系男方婚前购买,但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其自愿同意将该房产归女方所有,该行为视为男方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女方所有。
2、涉案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离婚协议效力。
3、涉案房产已被男方出售他人,交付房产已不可能,故男方应该折价赔偿。
××××年××月××日,原告施某(女)与被告刘某(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0月11日,原告施某与被告刘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位于江苏省盱眙县涉案房产所有权归施某所有,车牌号为苏A×××**雪佛兰小型轿车归施某所有。
2009年4月24日,案涉房产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2020年6月7日该房产由被告刘某出售给案外人於某、刘某1。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当时的房产出售价为40万元。被告刘某同意案涉车辆按离婚协议履行。
上诉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虽然确系上诉人刘某婚前购买并于2009年4月即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房产依法应认定属于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在2019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时,上诉人自愿同意将该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该行为视为上诉人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被上诉人所有。故上诉人的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至于涉案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协议效力。上诉人主张其不懂法律规定,错误的将其婚前房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被上诉人所有,该行为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构成其重大误解。上诉人自2019年10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至2022年2月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2年多,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其依法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期间。并且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亦表示其不提起撤销之诉,但又表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其行为及请求自相矛盾。上诉人上诉主张离婚协议约定其将婚前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诉争房产已被上诉人刘某出售他人,故被上诉人请求如不能交付协议约定房产则折价赔偿,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陈述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被上诉人同意按40万元的成交价计算损失,双方对被出售的房产价值一致认可40万元,故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0万元正确。上诉人上诉主张合同约定售房款38万元,即使判赔也应当是38万元而非40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苏08民终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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