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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可以认定其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胁迫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裁判要旨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是在双方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系以准备离婚为目的,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故应审慎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女方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可以认定其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胁迫。同时就协议内容而言,所有的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女方基本放弃所有的夫妻财产与常理不符。
因此,女方关于其被胁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且《婚内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诉讼请求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撤销王某、徐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一审查明
王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
婚前,徐某以按揭方式购买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小区××期的2栋1401号房屋一套,结婚后该房屋贷款由王某、徐某共同偿还贷款。
结婚后,王某于2015年11月5日以按揭方式购买坐落于抚州市××道××号××栋××室房屋一套。王某于2016年10月购买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号赣F2××**)一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徐某将坐落于抚州市××道××号××栋××室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徐某怀疑王某与该房屋的租客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在该房屋内安装摄像头。
2022年3月1日下午2时左右,租户发现房间内被人安装摄像头便报警并将情况告之王某。王某随后到达现场,之后警察到达之后对现场进行检查,不久徐某与其同学(男性)也一同来到现场。徐某到达现场后情绪激动,声称王某与租户有不正当关系,并企图动手打人,被在场警察制止。后警察进行劝说后以王某、徐某系家庭纠纷为由建议各方都各自离开,等待冷静后再协调处理。
警察离开后,徐某不让王某离开,将王某的手机及车钥匙收走,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当天下午5时左右,王某与徐某及其同学一起来到某小区一期的2栋1401号房屋。当天晚上7时左右,徐某打印好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小区××期××栋××号的房屋及屋内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协议生效后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2.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号××栋××室的房屋及屋内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协议生效后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3.登记在女方名下的马自达阿特兹汽车(车牌号:赣F2××**),归男方所有。4.夫妻名下的各类金融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股票账户等内的有价资产)均归男方所有。5.女方与女方亲弟共同出资购买的江西省宜春市××道××号××栋××层××单元××室房屋,所出资金及增值收益归女方所有。
徐某让王某进行签字,王某签字后,徐某让王某离开现场。之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受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王某、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徐某怀疑王某与房屋的租客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在该房屋内安装摄像头。在租户发现房间内被人安装摄像头报警,徐某与其同学(男性)一同来到现场后,徐某情绪激动,声称王某与租户有不正当关系,并企图动手打人,被在场警察制止。后警察进行劝说后以王某、徐某系家庭纠纷为由建议各方都各自离开,等待冷静后再协调处理。
警察离开后,徐某不让王某离开,将王某的手机及车钥匙收走,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当天下午5时左右,王某与徐某及其同学一起来到某小区一期的2栋1401号房屋。当天晚上7时左右,徐某打印好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要求王某签字,王某签字后,徐某才让王某离开。从警察离开到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时间,王某一直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下,且手机及车钥匙均被徐某控制。面对警察在场时都情绪激动,企图动手打人的徐某,王某在自己处于绝对弱势,且又无法与外界联系的情况下,必然担心自己若不在《婚内财产协议》上签字,人身安全随时可能受到侵害。
从庭审中徐某提供的签订协议的过程的录像来看,徐某对王某说:“放心,会保证你的人身安全。”这也能反映出王某当时确有担心自己人身安全的顾虑。另外,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夫妻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徐某方所有,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一般的生活常理。
综合上述理由,对于王某主张自己在是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撤销王某与徐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某负担。

上诉意见

徐某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偏差,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且部分认定事实无证据证明。
1.报警人所谓“租客”的身份,系王某自己所陈述,不管是民警的调查询问,还是在另案离婚诉讼中,王某及所谓“租客”均不能提供租房合同和切实的租金转款凭证,而徐某提供相关录像,能够证明王某在当日上午即在该房屋内,身着睡衣,与所谓“租客”言语亲密,肢体相拥,且讨论房间内物品被人动过,可能被安装摄像头并一同翻找。
2.徐某带同学到现场,系为了固定、保全证据,让同学去录像,确保万一出现状况,能够把事实说清楚;徐某现场情绪激动,是人之常情,且企图要打的人是所谓“租客”,徐某及在场的那位男同学并未威胁和伤及王某分毫。包括在其后录制案涉《婚内财产协议》签订过程的初衷也是为了还原事实,两段录像中,王某详细阅读了协议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徐某全程没有过任何威胁、恐吓言语。
3.一审判决中认定徐某曾对王某说“放心,会保证你的人身安全”错误,徐某当时说的是“放心,肯定会保证你的探视权”。
4.徐某从未否认当日警察出警走后到协议签订后的这段时间,拿走了王某手机和车钥匙,但并不因此能作出王某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认定,原因有三,一是徐某拿走手机系王某在2021年7月第一次被发现出轨后,当日便立即转移资产到其母亲名下,鉴于此,徐某为了保证共有资产在财产分割前不再被转移而扣留手机。二是在警察出警走后到协议签订后,王某并未始终处于封闭孤立的场所内,如其真对受到威胁,有很多机会脱身或呼救。三是如果徐某如果是通过胁迫手段签订的案涉协议,不会大方承认拿走了王某的手机和车钥匙?
二、一审法院基于事实认定的偏差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婚内财产协议》的订立,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对于已经被王某转移的资产,徐某未在协议中要求分割或追回,结合协议签订当日的事件及王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被揭露的特殊背景和环境下,双方在当日签订案涉协议并约定对协议中列明的财产作出分割,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徐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徐某的工资收入及大部分婚内资产均由王某管理,婚内共同购买的房、车也均是在王某名下,2021年7月(第一次发现王某出轨当天的凌晨),王某未告知徐某私自转移了婚内大额资产(后徐某查阅王某的银行账单、支付宝、微信流水发现,被转移的资产至少有27万,之后王某又将3万元转账给其父亲),本协议内徐某并未追究该部分资产,对于王某私自动用婚内资产投资的房产徐某在协议内也选择放弃。并且王某婚内期间个人开销巨大,同时有记录证明,自2019年以来,王某频繁使用婚内资产支付与第三者的开房、吃饭、唱歌等消费,并赠送第三者苹果手机等贵重物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上情形均符合分割财产时少分的情形。
因此,协议内容合情、合理、合法,没有显失公平,是双方当时经综合考量后签订的协议。如若法庭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建议核查以上所述情形是否属实,可以追溯全部的婚内资产的情况后再衡量、评判。但是,在徐某起诉离婚案件庭审中,王某陈述其账户内存款二十余万(财产清点清单中未转账部分)在签订协议后已用掉,若撤销协议将严重损害徐某合法权益,这必然将导致对徐某的显失公平。徐某正是因为担心王某出尔反尔,故而对警察出警过程及协议签订过程进行录像,力求能够还原事发经过和签订过程,但一审判决却反以徐某提供的录像及实事求是的陈述认定王某处于孤立无援、绝对劣势,进而作出撤销案涉协议的判决,让徐某感到费解。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王某辩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胁迫”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胁迫方主观上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对于危险结果发生的恐惧,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胁迫行为,只要被胁迫人当时因胁迫人的胁迫行为而陷入了恐惧,意思表示受到了影响即可认定为胁迫的成立。结合本案,在案证据非常充分,能够证明徐某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方式,面对警察在场依旧企图殴打王某,警察离开后依旧采取控制王某人身自由和收缴王某手机、车钥匙等方式,王某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担忧,处于恐惧心理下被胁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整个事情发展进程中,王某始终处于弱势且孤立无援的状态,徐某客观上实施了胁迫的行为。另根据在案证据及王某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王某主观上就具有胁迫的故意。故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某该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二、一审判决认定《婚内财产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司法裁判观点,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主观上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客观上造成当事人之间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或利益严重不平衡,就可以予以认定。
结合本案,客观上《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基本上将夫妻财产归为徐某所有,条款显示公平。主观上,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徐某自己自述了王某“只有在这种那种压力情况下,她才会去签,要不然怎么可能会去签”,徐某主观上利用了其给王某创造的危困状况,其行为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都符合认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对于之前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使用并不影响《婚内财产协议》显示公平的认定,徐某该项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
二审判决
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王某在2022年3月1日下午到达案涉房间的时间,王某与徐某均认可王某在警察到达之前已经到达,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其他异议,其实质是本案《婚内财产协议》的签订是否为被胁迫,该内容本院将在下文争议焦点中进行阐述。
二审另查明,徐某陈述其在事发当天没有拟离婚协议的原因是时间不够,在事发第二天徐某与王某联系关于离婚事宜时,就联系不上王某了。

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王某主张受徐某胁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徐某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案涉《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应综合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过程与内容等进行分析。本案《婚内财产协议》与日常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和约定不同,徐某、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是在双方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系以准备离婚为目的,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故应审慎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某因怀疑王某与房屋的租客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房屋内安装摄像头。在租户报警,警察出警后,徐某与其男性同学一同来到现场,当时徐某情绪激动,并企图动手打人,被在场警察制止。在警察离开后,徐某将王某的手机及车钥匙收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此时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并无不当,可以认定王某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胁迫。同时就协议内容而言,不管是徐某名下的房产还是王某名下的房产、车子,以及徐某、王某名下的各类金融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股票账户等内的有价资产)均归徐某所有,王某基本放弃所有的夫妻财产与常理不符。因此,王某关于其被胁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且《婚内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王某要求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为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为16,500元,原判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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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山东省律协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淄博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淄博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

山东广播电视台、淄博广播电视台 嘉宾律师

紫臻·紫丝带妈妈公益合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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