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外法律服务合同代理费纠纷
2017年1月24日孙女士与案外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签订《聘用协议》(LetterofEngagement),约定1.委托关系和工作范围:我方将您视为我方的客户。除非您另有指示,否则我方将听从您或您母亲张女士的指示。您已指示我方出售您和您父亲(孙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2602室房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事宜,视案情而定。2.团队、费用、支出和付款条款:团队,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合伙人兼中国业务主管将负责此事。MeyerlustenbergerLachenal(MLL)将指派环球所上海分所(GLO)作为当地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前述提及的中国法律事务。我方的政策是指定一位客户服务合作伙伴,您可以在必要时联系他……费用。我方将收取房屋出售所得款中您所占份额的3.00%作为成功费。GLO亦将向我方收取相同的成功费,即,以房屋出售所得款中您所占份额的3.00%作为成功费,及GLO产生的支出。然后我方会以办案费的形式向您收取上述费用。因此,MLL和GLO的收费总和将达到房屋出售所得款中您所占份额的6.00%,再加上产生的支出。如果自您有权出售房屋或您的份额之日起两年内未出售的,我方有权在不晚于两年之内以合理市场价格向您收取我方的费用。……5.我们的聘用协议受瑞士法律管辖,包括适用于瑞士的律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日内瓦法院对因本事项引起或与本事项有关的所有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2017年9月18日孙女士与案外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签订《聘用协议》(LetterofEngagement),约定1.委托关系和工作范围:我方将您视为我方的客户。除非您另有指示,否则我方将听从您或您母亲张女士的指示。您已指示我方在您和您的父亲(孙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2602室房屋的析产诉讼中,为您提供建议并作为您的代理人,具体参与2015号花旗银行提起的执行案(2015沪一中执字第886号),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事宜,视案情而定。2.团队、费用、支出和付款条款:团队,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合伙人兼中国业务主管将负责此事。MeyerlustenbergerLachenal(MLL)将指派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GLO)作为当地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前述提及的中国法律事务。我方的政策是指定一位客户服务合作伙伴,您可以在必要时联系他……费用。我方将按小时收费。我方预计此类事宜的收费在人民币100,000.00元至人民币200,000.00元之间。这是一个不具约束力的预估。然而,我方会尽可能地降低收费,还是按小时费率收取。但是,我们将设定人民币150,000.00元为上限,这意味着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否则我们不会向您收取超过该金额的费用。……6.此聘用协议补充2017年1月24日关于该事项的聘用协议但不能代替该聘用协议,且仅限于上文第1条所述的工作范围。如有矛盾,以2017年1月24日的聘用协议为准。此聘用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追溯适用于我方在此之前就其主题事项开展的任何工作。……然而,提前终止不会剥夺我方获得上述约定费用的权利。
2019年5月27日张女士、孙女士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签订《聘用协议》(LetterofEngagement),1.委托关系和工作范围。鉴于两位都是我方的委托人,除两位另有指示,我方会默认两位的利益不可分割,并接受两位中任何一位的指示。两位指示我方对上海一公寓提出相关诉求并处理与之相关的其他事项,该公寓位于上海市2602室房屋,该公寓曾由张某与其前夫在离婚前共有,现在则由孙女士某父亲孙某共有。具体而言,我方的工作范围包括:1.我方曾代表孙女士提出公寓公开出售的请求,该请求将重新启动(诉求1);2.公寓所有权分割的请求(判决已确认孙女士享有该公寓30%的房产份额,判决在孙某撤回上诉后生效)(诉求2);3.中国银行(BOC)对孙某和两位的诉讼请求,要求向中国银行偿还该公寓的房屋贷款,中国银行已于近日撤回该诉讼请求(诉求3)。我方重述诉求2和诉求3是为了叙述相关事实,我方理解,目前诉求2和诉求3已经处理完毕。2.成本、费用和支付条款。费用。各方已就以下费用约定达成一致意见:诉求1.对出售孙女士房产份额的总收益,我方收取3.00%的成功费。GLO(以下简称“转受托人”)向我方收取相同金额的费用,即出售孙女士房产份额总收益的3.00%的成功费,以及他们的成本,然后我方将向两位收取GLO向我方收取的费用。因此,我方和GLO的累计费用相当于出售孙女士房产份额总收益的6%(税前)加上成本。……诉求2和诉求3.我方将按小时收费,小时费率为500.00瑞士法郎,但是我方给予两位折扣后费率为380.00瑞士法郎。小时费率也适用于超出诉求1工作范围的任何工作(包括GLO开展的相关工作,详见下文),包括上诉、法律程序性事件、其他诉讼或与诉求1工作范围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对于本事项,两位已授权我方指定转受托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GLO)在中国境内为两位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并且代表两位出庭,我方也在该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GLO合伙人目前的小时费率为3,500.00元人民币;GLO律师的小时费率为1250.00至2,500.00元人民币。付款。两位应在账单开具之日起三十天内通过以下银行账户支付相关款项。银行;收款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账户3001509.727-00;银行代码BEFRCH22;国际银行账号CHXXXXXXXXXXXXXXX2700;参考号发票编号。5.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我方的约定受瑞士法律约束,包括适用于瑞士律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日内瓦法院对由此事项引起的或与此事项有关的所有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6.约定期限。本《业务约定书》取代两位之前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7年9月18日在日内瓦与我方之前工作的律师事务所MeyerlustenbergerLachenal(MLL)签署的两份《业务约定书》。……签署本《业务约定书》后,两位理解对我方负有连带责任。
2019年6月26日张女士、孙女士(以下合称“委托人”),顾律师、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以下合称“律师”)签订《费用协议》(FeesAgreement),主要内容有:A.孙女士和她的父亲孙某是上海一套公寓的共同共有人,该公寓位于上海市2602室公寓。B.孙某的前妻是孙女士的母亲张女士。在离婚前,孙某和张女士为这套公寓的共同共有人,但张女士在离婚时将自己所拥有的该公寓的财产份额转移给了孙某。C.贷款方中国银行主张孙女士、张女士、孙某均对为购买该公寓而产生抵押贷款负有责任。D.2017年,张女士和孙女士(“委托人”)就出售该套公寓委托了瑞士律师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当时是瑞士MeyerlustenbergerLachenal(MLL)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GLO)的顾问。E.因此,委托人于2017年1月24日与MLL签署《业务约定书》(LOE)。LOE授权Jean-ChristopheLiebeskind转委托GLO相关事宜。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委托中国律师兼GLO合伙人顾(“律师”)处理相关。F.在LOE中,各方同意律师可从公寓的出售收入中获得一定份额的报酬(“成功费”)。G.随着事情的发展,各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署了一份更新的LOE。除了保留原来的收费约定外,新LOE还约定对超出原定工作范围的工作按小时收费。H.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人为孙某垫付了分家析产案件的一审(案号(2018)沪0115民初7518号)的诉讼费(“诉讼费”)。由于孙女士赢了本次案件的一审,所以法院将向她退回部分诉讼费人民币110,600.00元。I.2019年5月3日,各方直接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签署了第三方LOE,表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已从MLL离职,并单独开设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方LOE与第二份LOE的内容相同,同时,代替了第二份及第一份LOE。J.2019年初,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同时向委托人发送了两份账单。第一份账单由MLL于2019年3月8日开具(编号21900395-140895),第二份账单由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于2019年3月21日开具(编号271)。第二份账单仅就GLO开具的账单重新开具了一遍,日期和编号均未改变。K.在签署协议时,委托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第J条款中所述的两份账单所记载的金额。L.此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又向委托人发送了另外四份账单,编号从317至320,日期均为2019年5月3日,两份是由他本人开具的账单(编号317-318),剩余两份是由GLO开具的账单(编号为319-320),该四份账单的收费为上述J条款中所述的工作内容的后续工作。M.最终,2019年6月19日,MLL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于2019年1月和2月未结算的工作开具最终账单,编号为E-21900861-140895(321)。N.2019年5月8日,委托人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将上述L条款中的四份账单的付款延期至公寓出售后,并以出售所获得的收入支付四份账单所对应的金额,律师于2019年5月15日同意委托人的延期付款要求。O.本协议规定了相关安排的条件。各方达成如下协议:1.委托人同意上述L条款中所述四份账单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录中列出的账单金额,以及上述E条款和F条款中所述的成功费。本同意构成《瑞士债务法》(CO)第17条所述债务确认(法语“债务确认”),或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所述的违约赔偿。2.收到任何后续的账单后,委托人应立即以同样的方式同意后续账单(如有)。如果委托人无理拒绝同意或迟延同意,律师有权中止协助并立即向委托人要求支付任何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3.如果委托人在法律允许出售该公寓的日期后两年内未出售该公寓或孙女士的房产份额,律师有权在这两年结束前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应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包括成功费)。4.除账单金额外,委托人还应向律师支付相应的法定利息,以应付而未付账单金额5.00%(百分之五)计算,法定利息的起算日为每份账单的应付款日期(每份账单上已注明)起至实际支付账单金额的付款日为止。5.在收到公寓出售价款的汇款以及最终对账单的确认后,委托人授权律师立即从该汇款中扣除全部应付而未付的金额(包括账单金额、法定利息和成功费)。6.同时,委托人授权律师在收到法院退回的诉讼费汇款后,立即从该汇款中抵扣当前应付而未未付的费用,退还给委托人的诉讼费总额将相应减少。7.委托人确认,对律师提出的上述所有费用负有CO第143AI.1条或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8条所述的连带责任(法语“连带责任人”)。8.委托人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MLL的最后一份账单(见上述M条款):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1500.00瑞士法郎,于2019年7月31日支付1500.00瑞士法郎,除该两笔费用之外,其余款项最迟于2019年8月31日支付。本协议于上文第一次提及的日期在瑞士和上海签署。附录:账单清单:编号317金额1,739.36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9.3.1-截止日期2019.3.31,中国银行案件;编号318金额1,432.41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9.4.1-截止日期2019.4.30,中国银行案件;编号319金额3,110.25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8.9.14-截止日期2018.12.6,分家析产案件;编号320金额12,153.78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8.9.1-截止日期2019.3.31,中国银行案件;编号321X)金额4,620.35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9.1.14-截止日期2019.2.1,其中编号317-320出具人为JCL,账单支付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4日,且孙女士、张女士对上述账单签字确认。另外,环球律所上海分所提供翻译费发票一张,金额计1,000元。
一审法院又查,2017年8月14日孙女士委托环球所上海分所律师顾律师、支律师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涉案房产一案(案号:2015沪一中执字第886号)中就涉案房产提起析产诉讼担任一审、二审及相关执行程序的代理人,2018年1月17日孙女士与孙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环球所上海分所律师顾作为孙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该案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判决:2602室房屋归孙女士、孙某按份共有,其中孙女士占30%的产权份额。嗣后孙某不服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按上诉人孙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年9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诉孙某、张女士、孙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25日孙女士、张女士委托环球所上海分所律师顾、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19年3月28日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申请撤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2019年12月13日张女士、孙女士通过DanielTunik律师以挂号邮件方式向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发出解除授权委托关系函件。2019年8月25日孙女士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2602室房屋拍卖执行事项。
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2602室房屋浦城路房屋拍卖所得款29,852,000元,扣除抵押权1,498,785.02元,评估费41,388元,拍卖辅助费用221,112元,买受人垫付税费1,290,482.66元,据此孙女士可分得8,040,069.70元。2020年12月25日孙女士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执行款7,353,597.37元。
诉讼中,案外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向法院递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如下:1.2019年6月26日,本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环球”)、孙女士以及张女士共同签署了《费用协议》(FeesAgreement)。2.根据《费用协议》的约定,本人与环球就《费用协议》项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账单金额、法定利息和成功费)对孙女士和张女士享有连带债权。换言之,本人和/或环球均有权向孙女士和/或张女士主张《费用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3.本人知悉并同意环球就《费用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向孙女士和张女士通过在中国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主张。
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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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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