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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外法律服务合同代理费纠纷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裁判要旨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债权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委托人抗辩“成功费”的约定违反瑞士法律,但《费用协议》没有针对管辖作出约定且证据不足。
《费用协议》系协议各方自愿达成,且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约履行。
诉讼请求
环球所上海分所yongt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张女士、孙女士共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均为人民币)623,080.40元;
2.判令张女士、孙女士共同支付因延迟支付费用所生的利息(以140,676.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3.判令张女士、孙女士赔偿环球所上海分所因索赔支出的翻译费1,000元。
一审查明

2017年1月24日孙女士与案外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签订《聘用协议》(LetterofEngagement),约定1.委托关系和工作范围:我方将您视为我方的客户。除非您另有指示,否则我方将听从您或您母亲张女士的指示。您已指示我方出售您和您父亲(孙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2602室房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事宜,视案情而定。2.团队、费用、支出和付款条款:团队,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合伙人兼中国业务主管将负责此事。MeyerlustenbergerLachenal(MLL)将指派环球所上海分所(GLO)作为当地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前述提及的中国法律事务。我方的政策是指定一位客户服务合作伙伴,您可以在必要时联系他……费用。我方将收取房屋出售所得款中您所占份额的3.00%作为成功费。GLO亦将向我方收取相同的成功费,即,以房屋出售所得款中您所占份额的3.00%作为成功费,及GLO产生的支出。然后我方会以办案费的形式向您收取上述费用。因此,MLL和GLO的收费总和将达到房屋出售所得款中您所占份额的6.00%,再加上产生的支出。如果自您有权出售房屋或您的份额之日起两年内未出售的,我方有权在不晚于两年之内以合理市场价格向您收取我方的费用。……5.我们的聘用协议受瑞士法律管辖,包括适用于瑞士的律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日内瓦法院对因本事项引起或与本事项有关的所有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2017年9月18日孙女士与案外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签订《聘用协议》(LetterofEngagement),约定1.委托关系和工作范围:我方将您视为我方的客户。除非您另有指示,否则我方将听从您或您母亲张女士的指示。您已指示我方在您和您的父亲(孙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2602室房屋的析产诉讼中,为您提供建议并作为您的代理人,具体参与2015号花旗银行提起的执行案(2015沪一中执字第886号),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事宜,视案情而定。2.团队、费用、支出和付款条款:团队,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合伙人兼中国业务主管将负责此事。MeyerlustenbergerLachenal(MLL)将指派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GLO)作为当地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前述提及的中国法律事务。我方的政策是指定一位客户服务合作伙伴,您可以在必要时联系他……费用。我方将按小时收费。我方预计此类事宜的收费在人民币100,000.00元至人民币200,000.00元之间。这是一个不具约束力的预估。然而,我方会尽可能地降低收费,还是按小时费率收取。但是,我们将设定人民币150,000.00元为上限,这意味着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否则我们不会向您收取超过该金额的费用。……6.此聘用协议补充2017年1月24日关于该事项的聘用协议但不能代替该聘用协议,且仅限于上文第1条所述的工作范围。如有矛盾,以2017年1月24日的聘用协议为准。此聘用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追溯适用于我方在此之前就其主题事项开展的任何工作。……然而,提前终止不会剥夺我方获得上述约定费用的权利。

2019年5月27日张女士、孙女士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签订《聘用协议》(LetterofEngagement),1.委托关系和工作范围。鉴于两位都是我方的委托人,除两位另有指示,我方会默认两位的利益不可分割,并接受两位中任何一位的指示。两位指示我方对上海一公寓提出相关诉求并处理与之相关的其他事项,该公寓位于上海市2602室房屋,该公寓曾由张某与其前夫在离婚前共有,现在则由孙女士某父亲孙某共有。具体而言,我方的工作范围包括:1.我方曾代表孙女士提出公寓公开出售的请求,该请求将重新启动(诉求1);2.公寓所有权分割的请求(判决已确认孙女士享有该公寓30%的房产份额,判决在孙某撤回上诉后生效)(诉求2);3.中国银行(BOC)对孙某和两位的诉讼请求,要求向中国银行偿还该公寓的房屋贷款,中国银行已于近日撤回该诉讼请求(诉求3)。我方重述诉求2和诉求3是为了叙述相关事实,我方理解,目前诉求2和诉求3已经处理完毕。2.成本、费用和支付条款。费用。各方已就以下费用约定达成一致意见:诉求1.对出售孙女士房产份额的总收益,我方收取3.00%的成功费。GLO(以下简称“转受托人”)向我方收取相同金额的费用,即出售孙女士房产份额总收益的3.00%的成功费,以及他们的成本,然后我方将向两位收取GLO向我方收取的费用。因此,我方和GLO的累计费用相当于出售孙女士房产份额总收益的6%(税前)加上成本。……诉求2和诉求3.我方将按小时收费,小时费率为500.00瑞士法郎,但是我方给予两位折扣后费率为380.00瑞士法郎。小时费率也适用于超出诉求1工作范围的任何工作(包括GLO开展的相关工作,详见下文),包括上诉、法律程序性事件、其他诉讼或与诉求1工作范围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对于本事项,两位已授权我方指定转受托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GLO)在中国境内为两位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并且代表两位出庭,我方也在该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GLO合伙人目前的小时费率为3,500.00元人民币;GLO律师的小时费率为1250.00至2,500.00元人民币。付款。两位应在账单开具之日起三十天内通过以下银行账户支付相关款项。银行;收款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账户3001509.727-00;银行代码BEFRCH22;国际银行账号CHXXXXXXXXXXXXXXX2700;参考号发票编号。5.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我方的约定受瑞士法律约束,包括适用于瑞士律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日内瓦法院对由此事项引起的或与此事项有关的所有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6.约定期限。本《业务约定书》取代两位之前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7年9月18日在日内瓦与我方之前工作的律师事务所MeyerlustenbergerLachenal(MLL)签署的两份《业务约定书》。……签署本《业务约定书》后,两位理解对我方负有连带责任。

2019年6月26日张女士、孙女士(以下合称“委托人”),顾律师、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以下合称“律师”)签订《费用协议》(FeesAgreement),主要内容有:A.孙女士和她的父亲孙某是上海一套公寓的共同共有人,该公寓位于上海市2602室公寓。B.孙某的前妻是孙女士的母亲张女士。在离婚前,孙某和张女士为这套公寓的共同共有人,但张女士在离婚时将自己所拥有的该公寓的财产份额转移给了孙某。C.贷款方中国银行主张孙女士、张女士、孙某均对为购买该公寓而产生抵押贷款负有责任。D.2017年,张女士和孙女士(“委托人”)就出售该套公寓委托了瑞士律师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当时是瑞士MeyerlustenbergerLachenal(MLL)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GLO)的顾问。E.因此,委托人于2017年1月24日与MLL签署《业务约定书》(LOE)。LOE授权Jean-ChristopheLiebeskind转委托GLO相关事宜。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委托中国律师兼GLO合伙人顾(“律师”)处理相关。F.在LOE中,各方同意律师可从公寓的出售收入中获得一定份额的报酬(“成功费”)。G.随着事情的发展,各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署了一份更新的LOE。除了保留原来的收费约定外,新LOE还约定对超出原定工作范围的工作按小时收费。H.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人为孙某垫付了分家析产案件的一审(案号(2018)沪0115民初7518号)的诉讼费(“诉讼费”)。由于孙女士赢了本次案件的一审,所以法院将向她退回部分诉讼费人民币110,600.00元。I.2019年5月3日,各方直接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签署了第三方LOE,表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已从MLL离职,并单独开设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方LOE与第二份LOE的内容相同,同时,代替了第二份及第一份LOE。J.2019年初,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同时向委托人发送了两份账单。第一份账单由MLL于2019年3月8日开具(编号21900395-140895),第二份账单由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于2019年3月21日开具(编号271)。第二份账单仅就GLO开具的账单重新开具了一遍,日期和编号均未改变。K.在签署协议时,委托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第J条款中所述的两份账单所记载的金额。L.此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又向委托人发送了另外四份账单,编号从317至320,日期均为2019年5月3日,两份是由他本人开具的账单(编号317-318),剩余两份是由GLO开具的账单(编号为319-320),该四份账单的收费为上述J条款中所述的工作内容的后续工作。M.最终,2019年6月19日,MLL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于2019年1月和2月未结算的工作开具最终账单,编号为E-21900861-140895(321)。N.2019年5月8日,委托人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将上述L条款中的四份账单的付款延期至公寓出售后,并以出售所获得的收入支付四份账单所对应的金额,律师于2019年5月15日同意委托人的延期付款要求。O.本协议规定了相关安排的条件。各方达成如下协议:1.委托人同意上述L条款中所述四份账单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录中列出的账单金额,以及上述E条款和F条款中所述的成功费。本同意构成《瑞士债务法》(CO)第17条所述债务确认(法语“债务确认”),或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所述的违约赔偿。2.收到任何后续的账单后,委托人应立即以同样的方式同意后续账单(如有)。如果委托人无理拒绝同意或迟延同意,律师有权中止协助并立即向委托人要求支付任何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3.如果委托人在法律允许出售该公寓的日期后两年内未出售该公寓或孙女士的房产份额,律师有权在这两年结束前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应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包括成功费)。4.除账单金额外,委托人还应向律师支付相应的法定利息,以应付而未付账单金额5.00%(百分之五)计算,法定利息的起算日为每份账单的应付款日期(每份账单上已注明)起至实际支付账单金额的付款日为止。5.在收到公寓出售价款的汇款以及最终对账单的确认后,委托人授权律师立即从该汇款中扣除全部应付而未付的金额(包括账单金额、法定利息和成功费)。6.同时,委托人授权律师在收到法院退回的诉讼费汇款后,立即从该汇款中抵扣当前应付而未未付的费用,退还给委托人的诉讼费总额将相应减少。7.委托人确认,对律师提出的上述所有费用负有CO第143AI.1条或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8条所述的连带责任(法语“连带责任人”)。8.委托人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MLL的最后一份账单(见上述M条款):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1500.00瑞士法郎,于2019年7月31日支付1500.00瑞士法郎,除该两笔费用之外,其余款项最迟于2019年8月31日支付。本协议于上文第一次提及的日期在瑞士和上海签署。附录:账单清单:编号317金额1,739.36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9.3.1-截止日期2019.3.31,中国银行案件;编号318金额1,432.41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9.4.1-截止日期2019.4.30,中国银行案件;编号319金额3,110.25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8.9.14-截止日期2018.12.6,分家析产案件;编号320金额12,153.78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8.9.1-截止日期2019.3.31,中国银行案件;编号321X)金额4,620.35瑞士法郎,起始日期2019.1.14-截止日期2019.2.1,其中编号317-320出具人为JCL,账单支付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4日,且孙女士、张女士对上述账单签字确认。另外,环球律所上海分所提供翻译费发票一张,金额计1,000元。

一审法院又查,2017年8月14日孙女士委托环球所上海分所律师顾律师、支律师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涉案房产一案(案号:2015沪一中执字第886号)中就涉案房产提起析产诉讼担任一审、二审及相关执行程序的代理人,2018年1月17日孙女士与孙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环球所上海分所律师顾作为孙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该案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判决:2602室房屋归孙女士、孙某按份共有,其中孙女士占30%的产权份额。嗣后孙某不服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按上诉人孙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年9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诉孙某、张女士、孙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25日孙女士、张女士委托环球所上海分所律师顾、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19年3月28日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申请撤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2019年12月13日张女士、孙女士通过DanielTunik律师以挂号邮件方式向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发出解除授权委托关系函件。2019年8月25日孙女士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2602室房屋拍卖执行事项。

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2602室房屋浦城路房屋拍卖所得款29,852,000元,扣除抵押权1,498,785.02元,评估费41,388元,拍卖辅助费用221,112元,买受人垫付税费1,290,482.66元,据此孙女士可分得8,040,069.70元。2020年12月25日孙女士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执行款7,353,597.37元。

诉讼中,案外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向法院递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如下:1.2019年6月26日,本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环球”)、孙女士以及张女士共同签署了《费用协议》(FeesAgreement)。2.根据《费用协议》的约定,本人与环球就《费用协议》项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账单金额、法定利息和成功费)对孙女士和张女士享有连带债权。换言之,本人和/或环球均有权向孙女士和/或张女士主张《费用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3.本人知悉并同意环球就《费用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向孙女士和张女士通过在中国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主张。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张女士、孙女士(“委托人”),环球所上海分所顾律师、案外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律师”)签订的《费用协议》(FeesAgreement),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相关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张女士、孙女士抗辩其与环球律所上海分所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关系,没有相关依据,不予采信。根据该《费用协议》的约定,现环球所上海分所要求张女士、孙女士支付律师费(包括成功费及按时计费的四份未付账单)的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计623,080.40元,至于张女士、孙女士抗辩成功费的约定违反瑞士法律,一则《费用协议》没有针对管辖作出约定,二则张女士、孙女士证据不足,故对此抗辩亦不予采信,针对环球所上海分所主张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张女士、孙女士未履行《费用协议》约定在先,实属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应向环球所上海分所支付未付账单金额百分之五的利息,约定的起算日为每份账单的应付款日期(每份账单已注明)起至实际支付账单金额的付款日为止,故环球所上海分所要求按以140,676.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翻译费用,系环球所上海分所为本次诉讼产生的必要支出,应由违约方即张女士、孙女士承担,计1,000元。
判决:一、张女士、孙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费623,080.40元;
二、张女士、孙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因延迟支付费用所生的利息(以140,676.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张女士、孙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翻译费1,000元。

上诉意见

张女士、孙女士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环球所上海分所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费用协议》是“LOE聘用协议”的补充而非替代,其中未约定的内容应当以LOE聘用协议中已有的约定为准,LOE聘用协议中约定了管辖,对《费用协议》依然适用,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国法律亦不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2.从三方的法律服务过程来看,张女士、孙女士已付计时收费均是支付到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及其律师事务所账户,《费用协议》中对律师费收取方式并未约定,故应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案涉款项的收款人为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同时,从涉案钱款中约定的币种为瑞士法郎且包含瑞士7.7%增值税来看,收款人也应该是境外的Jean-ChristopheLiebeskind。
3.根据《费用协议》第1条的约定,张女士、孙女士与环球所上海分所及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之间存在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本案中,环球所上海分所主张涉案全部债务的前提是张女士、孙女士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且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已将其债权转让于环球所上海分所。根据张女士、孙女士在一审中提供的专业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瑞士法律禁止律师仅根据事件的结果获得报酬,故Jean-ChristopheLiebeskind收取的“成功费”不符合瑞士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一审法院根据中国法律支持环球所上海分所的全部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4.《费用协议》中仅约定张女士、孙女士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并未约定环球所上海分所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系连带债权,两者的债权明确可分,并非连带债权,一审法院仅凭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环球所上海分所有权主张《费用协议》项下全部款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
5.因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瑕疵代理行为导致的解约,原定代理行为未全部完成,属于环球所上海分所部分的“成功费”应相应减少,且环球所上海分所在中国主张权利,未付计时收费部分应扣除瑞士增值税。

环球所上海分所辩称:
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费用协议》没有对适用法律进行约定,环球所上海分所向张女士、孙女士提供法律服务的地点、环球所上海分所的住所地均为中国上海,中国属于合同履行的密切联系地,一审法院适用中国法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2.《费用协议》合法有效,张女士、孙女士提出的“成功费”约定,未违反中国法律,应为有效。即便在瑞士法律中,从环球所上海分所在一审提交的共和国和日内瓦州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看出,张女士、孙女士曾经向委员会就“成功费”提出过异议,但委员会在2020年7月20日已经作出了决定,认定本案不涉及法律禁止的成功费,所以允许Jean-ChristopheLiebeskind追索律师费。
3.《费用协议》的签署方有四方,包括张女士、孙女士、环球所上海分所及Jean-ChristopheLiebeskind。《费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环球所上海分所和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在该份协议项下合称为律师,有权向合称为委托人的张女士、孙女士主张所有的律师费用,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在一审中也出具了情况说明显示其对于本案诉讼明确清楚且同意。所以环球所上海分所有权作为连带债权人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孙女士向环球所上海分所履行本案的全部债务,并未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4.环球所上海分所已经完成了《费用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有权主张相关费用,是张女士、孙女士在最后阶段故意绕开环球所上海分所去委托其他律师,并以此为由拒绝后续的费用,属于恶意毁约。
5.双方在账单中明确约定了瑞士增值税,张女士、孙女士在一审中也从未提出异议,故应当依据账单足额付款。
二审判决
二审中,张女士、孙女士补充提供《检举信》、委员会《回函》的原文及中文翻译件,证明张女士、孙女士于2022年11月4日向委员会检举Jean-ChristopheLiebeskind在履行LOE聘用协议过程中的种种失职行为,要求委员会对其进行处罚。该委员会于11月9日回函:已受理申请。该委员会将会对LOE聘用协议中的“成功费”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决定,并享有处罚权,该程序正在进行中。

环球所上海分所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回函》只证明委员会收到了检举,不能反映张女士、孙女士的证明目的。另外,环球所上海分所在一审提供的2020年委员会的决定,其中确认本案不涉及法律禁止的纯粹的成功费,并决定解除Jean-ChristopheLiebeskind的职业保密义务,允许其追索律师费。

本院认证意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涉案争议是否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二是环球所上海分所与是否有权单独要求张女士、孙女士履行全部债务;三是张女士、孙女士应否全额支付涉案债务。

关于争议一,首先,关于本案管辖问题,张女士、孙女士已经提出异议并经生效裁定处理,张女士、孙女士在二审中仍依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管辖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本案《收费协议》中各方未明确约定争议适用法律,双方在诉讼中亦未达成一致,依法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涉案协议基于张女士、孙女士与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以及环球所上海分所的法律服务关系而产生,其中环球所上海分所的住所地以及法律服务涉及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均在中国内地,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关于争议二,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债权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首先,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与环球所上海分所享有债权是基于统一法律服务事务产生,具有同一性。其次,在《费用协议》中,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与环球所上海分所共同作为合同债权主体,且两者债权明确可分,均属独立债权。再次,根据在案证据,Jean-ChristopheLiebeskind与环球所上海分所作为债权人对于涉案债权为连带债权达成了一致,该约定并不存在损害债务人之利益或加重债务人负担之情形。现环球所上海分所以此为由请求张女士、孙女士履行全部债务,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三,《费用协议》系协议各方自愿达成,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各方明确约定了张女士、孙女士所应负担的债务金额,现环球所上海分所据此主张权利,并无不当。至于张女士、孙女士在二审中补充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亦无法印证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张女士、孙女士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沪02民终3004号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仅用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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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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