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改姓名,谁说了算?
入库编号2024-07-2-002-001
向某甲诉向某乙姓名权纠纷案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裁判规则及考量因素
原告向某甲诉称:原告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至今已有8年左右。因原告户籍姓名已被变更为向某甲,原告以郑某某名字办理的身份证于2020年11月到期后将无法正常使用,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学习及健康成长。原告作为公民,有权在法律框架内决定自己的姓名,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应当允许原告继续使用郑某某的名字,以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告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愿意变更原告户籍名字为郑某某。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某乙配合原告及原告母亲将向某甲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被告向某乙辩称:原告的名字叫向某甲属实,其与郑某离婚也属实,但郑某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姓名由向某甲改为郑某某,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申请书上的签字也并非被告本人签字,现原告还未成年,待原告成年后再由其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故现在不同意将原告的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向某乙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8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向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10月24日离婚,并约定向某甲由郑某抚养。2012年9月24日,郑某独自一人持署名为“郑某、向某乙”(均为郑某书写)的申请书以“父母已离异”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向某甲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2014年9月17日,郑某与向某乙以“出生医学证明与户籍不相符,生活带来不便”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郑某某的姓名变更为向某甲。
2015年4月24日,郑某又以“学籍姓名以及城乡医保等所有相关手续的档案都是用的郑某某”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向某甲的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2018年12月27日,向某乙以“前妻在我本人不知情况下私自将本人小孩名字向某甲改为郑某某,其提供的申请书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郑某某名字恢复为向某甲。
2014年9月—2020年7月,向某甲读小学期间一直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并以该姓名先后多次获得校内、校外比赛多个奖项。2020年9月,向某甲以“郑某某”这一学籍姓名从小学毕业考入重庆八中就读。
审理中,原告向某甲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明确表示自己的那么多奖项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个姓名,自己更愿意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如果不能将姓名改回为郑某某,意味着其将失去那些奖项,也意味着当时参赛的金钱、精力和努力都会白费。法定代理人郑某表示尊重原告向某甲自己的意见。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被告向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向某甲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裁判理由
【丽姐普法】离婚后单方给孩子改了姓名,为啥不能改回去?
离婚后单方为子女改姓名,因另一方不同意公安机关拒绝受理
母亲在离婚后单独给孩子改了姓名,父亲想撤销被法院驳回
【9.28】父亲去世母亲给孩子改姓名,需征得爷爷奶奶同意吗?
徐文丽
婚姻家庭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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