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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学芳 何鸿飞 | “智能+”时代发达国家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经验——兼及国际比较视野中对中国路径的思考

解学芳 何鸿飞 华中师大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4-01-18

“智能+”时代发达国家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经验

——兼及国际比较视野中对中国路径的思考

解学芳 何鸿飞

(同济大学 人文学院, 上海 200092)


摘要 在“智能+”时代,智能科技与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现代性”内涵高度契合,丰富了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战略要义。立足国际比较视野,“智能+”时代主要发达国家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共性经验表现为:重视文化艺术内容创新与科技赋能文化产业链,建设文化科技创新合作网络与促进文化产业同科技等关联产业的协同发展,优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制度安排与推进文化科技深度融合战略,释放数字文化消费等新兴市场张力与强化数字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在“智能+”时代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亟须借鉴和研判国外经验,构建四大维度的提升路径:一是加强预见性制度安排和文化科技协同发展顶层设计,优化“智能+”时代现代文化产业生态环境;二是促进内容创新和文化智能科技深度融合,驱动现代文化产业链和价值链全面升级;三是打造AI文化产业等新业态集群和文化科技创新合作网络,推动产业跨界联动跃迁;四是构建AI文化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供给侧和需求侧协同创新。 

关键词 “智能+”;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发达国家;经验;中国路径


一、研究缘起:政策脉络与文献回顾

为了推动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2017年《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将“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列为文化发展改革的目标任务之一,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和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均强调“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文简称《十四五规划》)将“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单列为一章。由此可见,构建和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已经被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成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环。实际上,“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提法属于我国特有的概念,其他国家以及国外学术界鲜少使用。对于文化产业的理解,世界各国有不同侧重。例如,美国将文化产业界定为“版权产业”,强调版权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英国最早提出“创意产业”这一概念,重视将个体的创造能力转换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动力;法国更多使用“文化艺术产业”,突出“文化例外”和“文化多样性”等原则;日本和韩国则把文化产业界定为“内容产业”,注重文化产品(服务)的内容品质。从我国发展实践来看,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特征进行了概括,提出“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从国内相关研究来看,主要有三个不同的视角。第一,侧重总结我国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已有经验。如上海在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和客观规律;党和政府的文化政策对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具有明显的“政策效应”。第二,探讨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与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强国建设的关系。一方面,前者是后二者的目标,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实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分离,其中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建立起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而建设文化强国的关键在于效率倍增,形成结构合理、共同发展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另一方面,后二者是前者的动力。建立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三,突出科技力量对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推动作用。根据技术要素和空间要素,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可划分为文化产业结构体系和文化产业空间体系;而文化科技融合代表着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下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人工智能从创新文化产品生产模式等维度驱动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外研究鲜少关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大多是基于技术进步、文化产业集群、文化产业链等视角,探讨现代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和趋势。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维度。一是聚焦技术进步,强调第四次工业革命具有超连接、超智能、超融合的特征,将重塑文化产业的商业模式,改变文化产业的创作生产、流通和消费等产业链环节。其中,大数据、AI算法等技术一方面催生了数据驱动的文化产品供应模式以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帮助文化企业寻找到对特定产品具有偏好的消费者。二是聚焦文化产业集群,强调集聚经济、副产品和制度环境是促成文化产业集聚的三个互补因素。在新加坡和韩国的实践过程中,国家政策是形成文化产业集群的主要驱动力量。文化产业集群能够降低集群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生产要素效率和动态效率。三是聚焦文化产业链,强调随着新兴经济体的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增长,欧美等跨国公司开始与这些国家开展电影、动漫等行业的国际联合项目,这与传统离岸外包模式相比,在产业链分工和价值链分配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

在以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5G通信等技术为支撑的“智能+”时代,基于“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如何审视国外发达国家关于现代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实践与战略做法,如何推动智能科技和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深度融合,进一步健全我国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成为亟待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二、“智能+”时代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新内涵与新外延

我国关于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提法经历了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从2011年10月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再到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首次提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政策变迁,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当前及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在于健全和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在这一变化过程中,科技进步是促成我国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动力。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互联网+”概念,再到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采用“智能+”概念,反映出科技创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智能+”时代所代表的科技力量与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现代性”内涵高度契合,为不断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注入了强劲动力。

目前,我国尚未对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追溯至“现代产业体系”。中国现代产业体系是指“当代领先且面向未来的、基于新技术和新比较优势基础的、可持续的具有长期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产业体系”,具有“低碳、环保、智能化、互联网化”,“全球资源有效配置”,“新型的产业跨界融合”,“组织结构合理”,“动态演进”等特征。作为现代产业体系的组成部分,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与之具有共性。从内涵来看,“智能+”时代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是一种相较于传统文化产业而言的新型产业体系,即强调文化产业的“现代化”,意指文化产业亟须利用智能科技赋能,发挥新型要素融合、市场配置资源、现代文化市场支撑体系等优势,打造良好的文化产业创新生态环境和消费生态环境,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文化产业品牌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现代文化产业全产业链。在特征上,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具有五个“最”:一是以最先进的智能科技为支撑;二是以最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为基础;三是以最丰富的文化创意为核心;四是以最大程度实现新型要素融合和资源集聚为手段;五是以形成最具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文化产业全产业链为目标。

从外延来看,“智能+”时代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与产业发展、国家治理和国际竞争有着密切联系,关系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国际文化软实力竞争等的互补与联动,具有重要的战略要义(见图1)。首先,在产业发展维度,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是优化文化产业链和文化产业生态的重要基础。“智能+”时代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能够推动智能科技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利用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集群优化文化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如AI协助文化艺术生产,大数据识别文化市场需求,区块链助力版权市场变革等,以技术创新来驱动传统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培育数字文化产业等新业态和新模式。其次,在国家治理维度,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以达到精准治理为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从“互联网+”到“智能+”,数字技术的变革升级使得文化产业在生产、传播、消费等环节的创新态势超越了文化产业治理体系的变革速度,即制度创新落后于产业创新。实际上,智能科技不只是赋能于文化产业的产业创新,更赋能于文化产业的制度创新,助力于构建基于大数据、区块链、AI等技术的现代文化产业治理体系,提升国家在文化建设领域的精准治理能力,如通过大数据、AI算法进行网络不良内容的实时识别和数据抓取,运用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和流通体系等。这二者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内源性力量。再次,在国际竞争维度,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以提升国际文化市场竞争力为目标,是增强文化自信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关键路径,这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外源性力量。在“智能+”时代,各国都在抢占科技创新制高点,智能科技对于文化产品(服务)的优化升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文化软实力的竞争越发表现为各国文化科技融合的竞争。因此,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意味着必须重视文化产业与智能科技的融合发展,将现代文化产业发展与科技自立自强战略、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对接,打造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现代文化产业链,占据全球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的高位,提供更多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现代文化科技产品(服务),促进国民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向国外民众展示中国文化和讲述中国故事,提升国家形象和文化软实力。


三、国际参照:“智能+”时代主要发达国家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经验

在“智能+”时代,文化产业步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从全球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瞄准前沿智能科技,采取了诸多措施以推动本国现代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升级,实现技术和产业、制度的协同创新。基于此,本文将从纵向的产业链维度、横向的产业间维度、产业市场运行维度和贯穿纵横的制度要素维度等四大方面解析主要发达国家的举措和经验(见图2)。


(一)纵向维度:赋能内容创新与延展产业链

1.利用常设机制促进文化艺术内容可持续创新

首先,利用常设的基金会资助鼓励文化艺术创作和传播。原创性的文化艺术既是文化产业链的源头,也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核心所在。对于传统的文化艺术门类,发达国家重视个人(组织)的主体性作用,支持社会大众长期广泛地参与各类文化艺术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为现代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丰富多样和与时俱进的文化资源基础。美国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从联邦政府层面为文化艺术创作和传播提供稳定的资助和奖励。2019年,国家艺术基金会获得1.55亿美元的联邦财政预算,其中“艺术项目资助”计划对视觉艺术、音乐剧、媒体艺术、音乐、文学、舞蹈等13个艺术门类的近2000个项目提供了约2900万美元的资助,“创意写作奖”对35名文学创作者授予了87.5万美元的奖励,还颁发了“国家遗产奖”“爵士大师奖”和“国家艺术奖章”三大奖项。英国艺术委员会(Arts Council England)通过分配政府财政拨款和部分国家彩票基金以实现“支持文化和艺术、发展文化和创意”等目标任务。在2018—2022年期间,英国艺术委员会计划投入14.5亿英镑的政府公共资金和8.6亿英镑的国家彩票基金,用于资助综合艺术、舞蹈、文学、音乐、剧院、视觉艺术等领域的创作和传播。加拿大国家艺术委员会(Canada Council for the Arts)管理对文化艺术的资助和奖励,在2019至2020年向超过3250名艺术家、450多个团体和2100多个艺术组织提供了资助,并向200多名卓越的艺术家和学者颁发了奖项。此外,日本艺术委员会(Japan Arts Council)通过运营由政府拨款541亿日元和民间捐款153亿日元组成的“艺术文化振兴基金”,将其收益用于补贴文化艺术的创作和传播活动。

其次,基于数字化战略支持数字艺术、创意内容等新兴文化创意项目。智能科技革新了文化艺术的创作方式和呈现形式,出现了互联网艺术、新媒体艺术、AI文学、VR艺术等新类型。这些文化艺术类型实现了智能科技在传统文化艺术领域的应用创新,为打造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现代文化产业提供了方向引导。因此,发达国家强调对于新兴文化创意项目的资助和鼓励,协助解决在技术研发、基础设备、知识技能等方面所遭遇的障碍。英国艺术委员会将“发展数字文化和创意媒体”作为重点领域,在2015年至2018年分别联合BBC等机构推出了“The Space”“Creative XR”“Random Arts”“Performance Live”“Canvas”“World First”等项目,支持在文化艺术创作方面进行数字变革和创新。例如,“Creative XR”项目主要扶持沉浸式创意内容的开发,为创意团队提供基金资助、专业指导、设施使用等。加拿大国家艺术委员会设立了多项战略基金以促进文化艺术数字化转型,如“Digital Now”基金专门资助以虚拟传播方式改编现有作品或创作新作品;“媒体艺术设备购置基金”(Media Arts Equipment Acquisition Fund)专门资助独立媒体艺术组织购买技术设备;“数字战略基金”(Digital Strategy Fund)主要用于帮助艺术家或艺术组织认识数字世界,进行转型创新,在2017—2021年计划投资8850万美元。澳大利亚艺术委员会(Australia Council for the Arts,也称为Australia Council)设立了“新兴和实验”项目,用于资助艺术家进行具有挑战性和创造性的创作;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制定了“创造新南威尔士”(Create NSW)计划,在2019年资助了6项“现代艺术技术”项目,开发基于VR和AR的沉浸式艺术体验等;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则在2020年设立了1020万美元的“艺术复兴基金”(Arts Recovery Fund),其中一项资助重点是进行“数字创新”,支持艺术家进行数字内容创新、技能培养等。

2.利用智能科技拓展与优化文化产业链

首先,在文化内容生成环节,鼓励和支持AI等技术参与到绘画、音乐、文学等艺术创作过程中,协助创作者实现创意和完成作品。英国艺术委员会在《试验的文化》(Experimental Culture)报告中强调,AI已经成为创意工具包的一部分,AI和机器学习的加速进步为艺术家、表演者利用AI创作新作品提供了机会。韩国在2018年、2019年先后推出了“增强数字内容产业竞争力核心战略”和“数字内容产业三大创新战略”,旨在推动数字内容产业成为创新增长时代的支柱产业。从具体的文化艺术领域来看,利用AI赋能内容生成日渐成为文化产业创新的常态。例如,在绘画领域,法国艺术团体Obvious将AI技术与肖像画、日本浮世绘、非洲面具等结合,创作出全新的绘画作品,并将其投入到艺术拍卖市场中。在音乐领域,美国谷歌公司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系统的机器学习算法研发出了“NSynth Super”音乐合成器,能够从四种不同的源声音中生成全新的声音,帮助音乐家创作兼具多种音色的音乐。在文学领域,美国Botnik Studios开发了具有预测式写作能力的AI算法,创作出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续集等作品,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制作的AI机器人“Shelley”,在推特上与用户协同撰写恐怖故事。

其次,在文化产品(服务)生产环节,将VR、AR为代表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传媒、出版、游戏、演出等行业,衍生出新业态与新场景成为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标配。在传媒行业,BBC、CNN、纽约时报等媒体利用VR技术进行新闻报道,已经形成专业化的VR新闻采编导摄流程,开设了VR报道专栏。在出版行业,VR、AR技术丰富了读者的阅读感官体验,如美国Publications International出版社发行了一系列《大英百科全书》的儿童配套书目,读者通过交互式阅读器可以虚拟体验书中的各种内容。在游戏行业,日本任天堂(Nintendo)、法国育碧(Ubisoft)等游戏公司制作出多款VR和AR游戏,提升了用户在游戏过程中的沉浸感和交互感。在演出行业,VR、AR技术保证了线上演出的表演效果,拓宽了演出的时空范围。如日本Cluster公司专门从事虚拟商业平台业务,为客户和用户组织VR演唱会等演出;美国Wave公司联合歌手、音乐家等制作了多场VR演唱会、音乐会等。由此可见,虚拟现实技术重塑了文化产品(服务)的生产方式和呈现形式,增强了消费者的场景化体验和沉浸式感受,推动了文化消费不断升级。

最后,在流通营销环节,大数据、AI等技术成为文化企业进行受众研究和产品(服务)分销的重要工具,增强了文化产品(服务)精准营销的能力。在政府层面,英国将企业的研发支出税收减免率从11%提高至12%,并通过英国艺术委员会资助建立了数据服务机构“Audience Agency”,为文化企业等组织提供大数据咨询和营销策略规划等服务。在企业层面,一方面,文化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识别市场需求,改进文化产品(服务)。例如,美国奈飞公司(Netflix)从事流媒体播放等业务,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资源及行为数据。在制作第一部自制剧《纸牌屋》之前,奈飞公司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出用户的需求偏好,由此选定了所要拍摄的题材、导演和主演的人选等。英国第四台频道公司(Channel 4)的前首席执行官大卫·亚伯拉罕曾指出“数据是新的石油”,该公司加强对观众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并指导开发新的电视节目格式。另一方面,传媒、影视平台、音乐平台、游戏等领域的数字文化企业通过AI算法不断绘制用户图谱,了解用户的习惯偏好,从而精准推荐和分发与之匹配的文化产品(服务)。例如,BBC公司成立“Datalab”团队来研发推荐系统,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内容推荐;奈飞公司重视算法推荐系统的研发和创新,用户在奈飞平台上观看的视频有75%来自于算法推荐。因此,精准化推荐和分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现代文化产业营销环节的标准化配置。

(二)横向维度:建设创新网络与促进产业协同

1.建设高科技主导的文化科技创新合作网络

首先,政府在文化科技创新合作网络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负责制定相关战略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引导高校、企业、社会等力量参与,实现多方协同进步、就业机会增加、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等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在2009年建立“创意产业创新中心”(Creative Industries Innovation Centre),同悉尼科技大学共同合作为中小型创意企业提供针对性咨询服务,如创新项目和新公司孵化、建立研究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举办研讨会等,从而增强创意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能力。英国政府在2018年11月宣布了“创意产业集群计划”(Creative Industries Clusters Programme),希望通过加速创意产业的一系列技术研发和创新来增加就业机会,创造在全球销售的创意产品(体验),实现全国及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该计划由非政府公共机构艺术与人文研究委员会(Art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执行,重点建设9个创意产业集群和1个独立政策与证据中心,其中各创意产业集群由当地高校与企业、行业协会、公共机构、地方政府等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利用AI、大数据、VR、AR等技术革新游戏、设计、广告、影视、表演、时尚等文化行业。韩国政府则与三星电子、电信运营商KT、脸谱韩国等企业签订“关于推动虚拟现实(VR)与内容产业同步发展的合作谅解备忘录”,由韩国文体部和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制定VR与内容产业融合发展的扶持政策,投入520亿韩元支持开发虚拟现实内容,力争在全球虚拟现实产业市场掌握主导权。

其次,高校、研究机构与文化企业、科技企业开展合作,促进文化科技研发以及创新成果转换。高校和研究机构具有基础科研优势,文化企业对于市场需求较为敏感,而科技企业在技术应用和创新方面具备经验,因此,发挥不同主体的比较优势,成为发达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和智能科技融合发展的重要途径。英国的“创意产业集群计划”整合了“政-产-学-研”链条上的优质资源,高校和研究机构作为各个创意产业集群的主导力量,与知名品牌、协会组织等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探索文化科技融合的前沿领域,将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相衔接。位于利兹的“未来时尚工厂”集群,在利兹大学和皇家艺术学院主导下,联合Burberry、Abraham Moon & Sons、英国时尚和纺织协会、英国时装委员会等合作伙伴共同参与,致力于开发先进的数字化纺织技术,推动高价值的产品设计,并且帮助设计师和制造商在循环经济中加强协作。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在2018年与游戏公司育碧合作成立创新工场“XR:MTL”,计划通过汇集行业领军企业、初创企业、学术界等力量,开展联合开发项目、产品试点伙伴关系和知识共享活动,实现XR技术在娱乐等行业的商业创新。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机构MIT.nano则在2019年与韩国网络游戏公司NCsoft合作推出为期四年的“沉浸实验室游戏计划”(Immersion Lab Gaming Program),探索AI、VR/AR、3D/4D等游戏技术创新以及在未来如何与世界及他人进行互动。

2.推动产业集群和新兴优势主导的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协同发展

首先,在空间上以文化科技产业集群带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传统的文化产业集群是特定行业内的竞争性企业与关联企业、支撑机构等主体在地理空间上集聚而成。如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好莱坞影视集群,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影视制作和发行为核心,涵盖道具租赁、场景布置、艺人经纪、影视旅游等在内的全产业链模式。好莱坞影视集群不仅实现了有效的产业分工和协作,更带动了与影视行业相关的制造业、旅游业、租赁业之间的协同发展。在新经济发展阶段,随着文化科技的深度融合,文化企业和科技企业通过产业集群或区域合作的方式趋向协同发展——文化企业获得科技企业的人才、设备、数据、技术等要素支持,而科技企业受益于文化企业的创造性思维和文化创意内容,不断试验和完善新技术,从而形成互补与联动的协同格局。例如,美国旧金山湾区汇聚了互联网软件与服务、通信设备、互联网零售、电影娱乐、家庭娱乐等领域的企业,呈现出高科技引领的特征,实现了文化产业与高新科技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英国在《文化数字化:执行摘要》(Culture is Digital:Executive Summary)中提出要释放技术的创造潜力,政府希望通过创造条件,使各种规模的文化和技术组织之间建立更多的合作伙伴关系。事实上,在英国的“创意产业集群计划”中,“InGAME”集群、“Creative Informatics”集群等实现了众多文化企业、科技企业的集聚合作和协同发展。例如,位于英国布里斯托尔的媒体中心Watershed与当地的布里斯托尔大学、英国电信、诺基亚等共同合作,开发面向公众的5G新应用,为5G时代文化产业创新提供了保障。

其次,在结构上以新兴优势文化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2020年7月,韩国政府发布了“新韩流振兴政策推进计划”,提出促进韩流内容的多样化发展,培育游戏、电竞、网络漫画、虚拟表演等在线“韩流”内容,以韩流引领消费品、旅游、医疗、教育等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实际上,以影视、偶像、游戏、流行音乐等为代表的“韩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强的影响力,通过发展“韩流”产业,与之相关的韩国消费品、美容业、旅游业等也随之实现增长,尤其是在对外出口方面。据统计,韩国的内容出口每增加100美元,可以拉动相关消费出口增加248美元,与“韩流”相关的消费及旅游出口额从2016年的75.6亿美元增加至2019年的123.2亿美元,年均增幅达到17.7%。日本政府在2012年发布了“酷日本”战略,首先是通过动漫、音乐节目、时尚节目、日剧等内容产品在他国形成日本热,然后刺激消费者在当地购买日本产品和服务,最后吸引消费者到日本境内进行消费。这一战略实质上是利用日本的优势文化产业(动漫、综艺、日剧等)来吸引海外消费者,从而推动日本时装业、食品制造业、家电制造业、旅游业的协同发展。与此类似,英国针对电影、电视节目、动画、电子游戏等优势行业制定了税收减免政策,产生了明显的乘数效应和溢出效应,带动了旅游、商品销售等关联行业。澳大利亚艺术文化研究机构“A New Approach”(ANA)在2020年10月发布了《澳大利亚文化创意经济:21世纪指南》(Australia's Cultural and Creative Economy:A 21st Century Guide),指出文化创意产业能够间接带动相关行业,例如新南威尔士州的文化、艺术、影视等行业在2016至2017年拉动旅游、餐饮住宿、信息技术等行业增长约77亿美元。

(三)贯穿纵横:优化制度安排与推进融合战略

1.健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法律法规

首先,修订版权法以适应数字化和智能化时代。版权是保障文化产业生态健康有序的重要制度基础。在“智能+”时代,智能科技赋能了文化产业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变革和创新,同时对传统的版权保护范围、版权市场交易、版权保护方式等带来了挑战,这促使各国政府不断完善和改革版权法,从而满足现代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制度要求,优化现代文化产业生态环境。欧盟从2016年9月开始对版权规则进行现代化改革,在2019年4月颁布了《关于数字单一市场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s Market)和《关于适用于广播组织特定网络传输以及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节目转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指令》(Directive on Television and Radio Programmes),针对“获取在线和跨境内容”“完善科研、教育、文化遗产中的版权规则”“完善版权市场”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确保创作者获得公平报酬,用户拥有明确权利以及平台履行自身责任。2020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知识产权决议》(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ies),推动欧盟的版权制度能够适应数字化和智能化时代。英国《2017数字经济法案》(Digital Economy Act 2017)的第31条至第34条对版权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如明确“电子音频书”(e­audio­book)的含义,将侵权行为的最高刑期提高至10年等。与此同时为了迎合AI带来的变革,英国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9月向公众征集人工智能和版权相关问题的意见,并在2021年3月做出回应,计划就“AI使用具有版权的作品和数据”、“保护AI产生的作品”等焦点问题,对现有版权法进行修改、增加版权例外等。美国在2018年10月颁布了《音乐现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对音乐著作权授权进行现代化改革,强调音乐授权现代化与音乐制作人分配,以满足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需要。美国专利商标局则在2020年10月发布《AI及知识产权政策报告》(Public View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重视对AI技术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问题,以此实现美国版权政策与新兴技术发展同步。日本在2018年5月颁布《版权法(修正案)》,扩大了AI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豁免规定,促进国内AI、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和服务的发展。韩国知识产权局则在2021年1月发布了第四次工业革命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指南,针对AI应用发明等专利申请做出了具体说明。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根据人工智能等新发展需要而及时修订版权法是适应“智能+”时代的战略选择之一。

其次,制定数字文化产业配套法律法规以拥抱数字化社会。除了版权问题,数字文化产业等的发展还产生了网络内容良莠不齐、个人隐私保护缺位等现实问题。发达国家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数字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健全数字化社会的顶层设计。一是加强网络内容管理,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则。如澳大利亚《媒体内容分类法》(2012)(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a Content Act)加强对未成年人访问内容的分级管理,英国颁布的《2017数字经济法案》中强调对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色情内容的管制,欧盟在《视听媒体服务指令》(2018)(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对视听媒体服务做出了“禁止煽动仇恨”“加强未成年保护”“推广和发行欧洲作品”等明确规定,并颁布《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强化对虚假信息、非法内容等的监管。二是重视保护用户隐私,规范对个人数据的使用。欧盟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和《数据治理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保护宽带和其他电信服务中的用户隐私》 (Protecting the Privacy of Customers of Broadband and Other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日本实施的《官民数据活用推进基本法》(官民データ活用推進基本法),英国的《2018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加拿大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文档法》(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等,成为大数据使用趋向规范化的制度保障。

最后,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与科技伦理原则,助推人工智能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改变和重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文化产业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面对人工智能,文化产业在人文伦理、创意生成、边界划分等方面遭遇着困境。如何通过伦理规范和原则来引导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的合理使用,预防和规避未来创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伦理失范、价值冲突等问题,成为发达国家共同努力探索的方向。例如,日本发布的《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的社会原则》(Social Principles of Human­Centric AI)明确了AI应遵循的七项社会原则;美国推出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计划”与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在联邦政府中使用可信赖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Promoting the Use of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Federal Government),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设计、开发、获取和使用AI时应符合“合法且尊重国家价值观”等九项原则;韩国政府在2020年11月颁布了《国家人工智能伦理标准》,强调以人为本,在开发和运用AI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维护人的尊严、社会公益和技术合乎目的”三大原则。此外,欧盟组织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于2019年4月发布《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提出了伦理规范性与技术健壮性等可信AI需满足的要求;进而在2021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基于四个风险级别建立了一套AI法律框架和规则以应对AI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保证欧洲在全球AI监管方面的领导作用。由此可见,各国基于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隐忧制定了相关制度与规则,规避可能出现的伦理风险与价值危机。

2.制定智能科技与文化深度融合的新战略和新政策

首先,在战略布局层面,发达国家认识到智能科技对文化产业转型及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高度关注新科技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出台了相关战略规划以确保本国在全球文化科技融合领域的先发优势。英国全面实施政府数字化转型战略,强调“数字政府即平台”的指导思想,先后推出了“英国数字战略”(UK Digital Strategy)、“产业战略:建立适合未来的英国”(Industrial Strategy:Building a Britain Fit for the Future)、“产业战略:人工智能领域行动”(Industrial Strategy: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ector Deal)等,以此推动英国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发展。英国在2017年9月发布的《创意产业独立审查》(Independent Review of the Creative Industries)报告中提出,在数字时代“要充分利用VR、AR、5G、3D打印等新技术来保持强大的创新能力”,打造“创意-科技”(creative­tech)行业,并在10月发布的《在英国发展人工智能产业》(Growing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in the UK)报告中强调AI广泛应用于广告、设计、创意、娱乐等领域。澳大利亚2013年颁布的《创意澳大利亚》(Creative Australia),强调“数字技术转型给澳大利亚创意产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使其成为整体经济转型的核心”。此外,欧盟在2018年5月通过的《新欧洲文化议程》(New European Agenda for Culture)确立了整体的文化政策框架,指出“数字革命和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为文化创意领域提供了许多新的可能性和机会”,“文化创意产业要走在高性能计算、云计算、AI、物联网等范式的前沿”。为支持文化创意部门应对数字化转型和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欧盟在《新欧洲文化议程》制定了“Digital 4 Culture”战略,并在“创意欧洲”(Creative Europe)计划中加强对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美国意识到AI正在改变经济社会的每个领域,对未来经济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2019年2月颁布了《美国人工智能倡议》(American AI Initiative),集中联邦政府资源大力发展AI技术及相关应用,以确保美国在全球的领导地位。

其次,在制度设计层面,基于各国的AI新科技和文化深度融合战略,发达国家制定了预见性政策措施来推动文化科技融合战略落地生效。第一,智能科技对文化科技融合发展起到了关键支撑作用,因而发达国家加强了对AI等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财政资助。美国在2020财年对人工智能研发的非机密、非国防联邦预算为9.7亿美元,并在2021财年向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拨款约8.5亿美元,用于资助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应用研发;英国计划到2027年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研发支出总额提高到2.4%,在长期内提高至3%,并通过工程和物理科学研究委员会(EPSRC)拨款3亿英镑用于资助数据科学、AI等研究;韩国计划在三年内同民间机构共同为5G通信行业投资30万亿韩元,成立3000亿韩元的AI专用基金等扶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第二,数字基础设施是推动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和构建文化科技新消费市场的底层物质条件,发达国家通过财政政策来不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英国投入超过10亿英镑的公共投资来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其中1.76亿英镑用于建设5G移动网络,2亿英镑用于鼓励地方推广全光纤宽带。欧盟推出“连接欧洲宽带基金”(Connecting Europe Broadband Fund)、“5G行动计划”(5G Action Plan)等,计划在2030年实现千兆网络覆盖所有欧洲家庭,5G覆盖所有人口稠密地区。第三,公共数字文化机构在满足公众文化科技新消费需求以及引导文化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发达国家全力推动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与智能化转型。欧盟的“Digital 4 Culture”战略制定了“文化遗产数字化转型”方案和“古迹遗址数字中心”方案,通过完善欧洲文化遗产数字平台“Europeana”来带动各类文化遗产机构进行数字化转型,促进欧洲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获取和使用等,与此同时还加强对濒临灭绝的古迹和遗址进行数字化处理,培育保护文化古迹和遗址的生态系统。英国则加快对公共图书馆提供免费Wi­Fi等数字化建设,积极通过新技术为用户提供数字化服务便利。第四,数字文化企业是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创新主体和市场推动力,发达国家进一步增强对数字文化企业的全方位扶持。韩国实施“数字内容产业三大创新战略”,一方面扩大对数字内容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扶持,加强政府投资、提供担保等,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大规模投入推广VR、AR等技术在不同场景和领域的应用,培育数字内容产业市场。加拿大设立了“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计划,对企业算法设计、系统性能改进等研发支出提供税收优惠。欧盟在“Digital 4 Culture”战略中制定了“数字创意和创新中心”方案和“新视听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方案,建立泛欧洲的数字创意和创新中心网络,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如数字创新实验室、资金和业务扶持、企业协调等,还通过培训计划增强从业人员的数字技能,促进知识和经验的分享。

(四)运行维度:释放新兴市场张力与强化国际竞争力

1.重视新兴文化市场的需求变化与张力释放

发达国家以新兴文化市场需求为导向,关注并适应数字化和智能化时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习惯偏好的变化,激发数字文化消费市场活力和潜力,实现文化产业供给侧与文化市场需求侧的良性互动。在政府层面,鼓励探索新兴文化市场与新型消费者的变化,并在政策上积极回应。英国艺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受资助方强化数据收集和分析能力,提高制定受众参与策略的水平,并且每年投资75万英镑开发免费的全国观众数据库“Audience Finder”,供文化组织获取、分析和共享数据。加拿大国家电影局在《2020-2023年战略性计划》(2020-2023 Strategic Plan)中提出,内容作品所采用的营销和分销策略必须考虑到新数字平台和新技术的内在潜力,适应观众不断变化的消费习惯,并强调要着力提高在线上平台的推广力度,加强对受众的数据分析以满足其多元化需求。此外,欧盟在《2019-2022年文化工作计划》(Work Plan for Culture 2019-2022)中将“理解数字受众”列为具体行动之一,成立专家组审查创新工具,制定收集和管理数字受众数据的准则,增强文化组织与受众之间的关系,以帮助受众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环境。在产业层面,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大数据、AI等新技术加强新兴文化市场消费者研究,以此不断改善文化产品(服务)供给,提高精准营销能力。

2.协助拓展海外文化市场与国际竞争力跃升

发达国家在满足本国文化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出口政策来支持文化企业将优质文化产品(服务)输往全球文化市场,特别是新兴数字文化产品(服务),确保本国在全球数字文化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以实现国际竞争力的跃升。英国在创意产业委员会(Creative Industries Council)下设“创意产业贸易与投资委员会”(Creative Industries Trade & Investment Board),定位于解决创意企业在出口市场等方面的发展障碍。与此同时,英国成立了由专家组成的“人工智能委员会”(AI Council),制定扩大英国人工智能相关企业出口等政策,如在贸易代表团中推广英国人工智能企业。韩国在“数字内容产业三大创新战略”中设立“内容出口窗口(HUB)”,设置 “出口支援综合一体化项目”,为国内文化企业提供能力诊断、联系买家等服务。针对游戏产业,韩国在2020年5月发布“振兴游戏产业综合计划”,强调扩大中小游戏企业的海外出口,提供针对性的对口支援服务,构建海外市场整合信息系统。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20年出台了支持内容产业海外拓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对内容企业出口业务资助,二是提高海外盗版打击力度,三是强化国际合作等。其中特别鼓励日本动画、漫画、电影、音乐等内容和先进内容技术相结合,为内容出口创造新市场。此外,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出台了鼓励影视行业开展联合制作(co­production)的政策,从而方便进入合作伙伴所在国家的市场。


四、借鉴与启迪:“智能+”时代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中国路径

从发达国家在“智能+”时代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经验来看,推动智能科技和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贯穿于各个维度。近年,我国高度重视文化产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这一战略部署也被列入《十四五规划》。在“智能+”时代,我国应立足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实践,加快以文化产业智能化为战略导向,不断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一)加强预见性制度安排和文化科技协同发展顶层设计,优化“智能+”时代现代文化产业生态环境

制度创新应和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实现协同进步,我国对于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发挥着引领、保障的重要作用。在“智能+”时代,各国都处在探索发展阶段,我国必须重视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全方位优化现代文化产业生态环境。第一,夯实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法律基石。目前我国建立起的文化领域法律体系大多聚焦公共文化维度的立法保障,产业维度尚待深入化和体系化。鉴于此,一方面要立足数字文化产业等新业态、新现象、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正式出台,制定《数字文化产业促进法》及各行业的规范法和促进法;另一方面要构建符合“智能+”时代特色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加强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网络内容治理、算法治理、在线平台监管等,重视新颁布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和落地效果,加快制定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和文化科技伦理标准。第二,增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战略引领作用。“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已被列入《十四五规划》,应加快制定“十四五”期间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具体措施。要将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科技自立自强战略、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科技战略对接协调,推动智能科技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及成果转换,也要将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国内区域发展战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带一路”倡议、RECP协定等通盘考虑,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第三,整合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政策工具,构建更加现代、高效和包容的文化产业精准治理体系。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制度设计涵盖产业、金融、财政、文化、法律、科技、外贸等领域,可借鉴英国创意产业委员会、日本“酷日本机构”等设置,在中央层面或国务院层面成立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领导小组,强化对于文化科技深度融合等重大问题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促进数据、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的自由流通。此外,要构建基于智能科技和制度创新协同的文化产业精准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区块链、AI等新技术在精准治理方面的优势,增强动态化和高效化的治理能力及风险管控水平,实现文化治理的“善智”与“善治”。

(二)促进内容创新和文化智能科技深度融合,驱动现代文化产业链和价值链全面升级

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以最丰富的文化创意为核心,以最先进的智能科技为支撑。只有从产业链源头提升内容创新能力,在产业链全过程深化文化和智能科技的融合,才能驱动我国现代文化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全面升级。首先,提升内容创新能力,培育文化IP和文化品牌是发展现代文化产业的重要抓手之一。文化创意是文化产业链的源头,应通过资助和奖励政策扶持传统文化艺术内容创作和新兴文化科技创意开发,选择优秀的文化艺术作品或文化创意项目进行孵化,形成可供商业化、产业化的文化IP来实现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特别是要加快培植文化品牌,围绕文化IP充分挖掘其市场价值,打造文化全产业链开发模式,产出一批优质的文化产品(服务),建立起文化创意丰富、产业链完整、商业运营成熟的文化品牌。其次,聚焦文化科技深度融合,在优化和升级文化产业链方面进行布局。当前,我国处于全球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的第一梯队,在新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在文化科技融合的研发和应用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果。基于此,一是要加大对基础科学和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实现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5G通信等新技术不断迭代更新,累积技术优势。二是要推动智能科技融入文化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应不断优化AI参与内容生成的人机协同模式,如AI新闻写稿、AI图像修复、AI主播等智媒体;利用VR、AR等虚拟现实技术增强文化产品(服务)的沉浸式、互动化、场景化的消费体验,如虚拟旅游、虚拟演出、虚拟展览等在线文旅新业态;提升大数据、AI算法在流通营销过程的精准匹配程度和个性化定制能力,如用户消费偏好测定、AI算法推荐等。三是要利用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先发优势,在新一轮的全球数字文化产业链分工中掌握主动权,参与制定全球数字文化产业的规则和标准,向“微笑曲线”的两端移动,占据全球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的高位,实现“弯道超车”。

(三)打造AI文化产业等新业态集群和文化科技创新合作网络,推动产业跨界联动跃迁

现代文化产业集群和创新网络是提升我国文化产业持续竞争优势、挖掘技术创新潜力的重要组织形式。应通过打造现代文化产业集群和创新网络,实现文化创意的向外扩散,以点带面推动产业跨界联动跃迁。第一,建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现代文化产业集群。根据各地文化资源禀赋和科技发展优势,以“文化科技”门类来规划文化产业集群布局,做到差异化定位。打造AI文化产业等新业态集群,汇聚区域内相关文化企业、科技企业、产业链关联企业、高校、金融机构等,强化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的沟通交流和专业分工。推动集群内竞争性文化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中小微文化企业要加快内容创新和技术创新,龙头文化企业要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创新孵化和成果市场化支持。第二,整合“政-产-学-研”多方力量来构建文化科技创新合作网络。一方面,政府应结合各地AI等科技发展规划来引导文化企业、科技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构建文化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出台资金、土地、税收、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重点打造“大数据-文化产业”研发中心、“区块链-文化产业”研发中心、“AI-文化产业”研发中心等。另一方面,高校、研究机构和文化企业、科技企业之间要增强协同创新能力,以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文化企业的市场优势和科技企业的技术优势为支撑,共同促进大数据、VR、AR、AI等技术在现代文化产业中的应用研发和成果转换。第三,发挥文化创意的扩散效应,实现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的跨界联动。一方面,要依托AI文化产业等新业态集群充分开发产业链上游的文化创意,利用智能科技赋能来完善并延长文化产业链,打造全新的数字文化产品(服务),带动产业链上的科技产业等其他产业协同发展;另一方面,要围绕特色文化资源或优势文化产业将核心文化创意扩散至国民经济三次产业,进行交叉创新,如“文化创意+农业”、“文化创意+消费品”、“文化创意+旅游观光”等跨界创新,催生文化产业多样化业态,从而协同驱动国民经济整体攀升。

(四)构建AI文化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供给侧和需求侧协同创新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党中央作出了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这一重要研判。对文化产业而言,必须深化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释放我国文化消费市场潜力,发挥好超大规模的内需优势,同时坚持对外开放,文化产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利用好国际文化市场和国外资源。首先,以国内文化市场需求为导向,畅通AI文化产业国内大循环。一方面,积极扶持文化企业开展“智能+”时代消费者研究,利用大数据、AI算法等技术识别用户偏好和市场需求,做好现代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驱动文化企业扩大优质AI文化产品(服务)供给,提高精准分发能力和个性化营销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文化需要;另一方面,塑造现代文化消费理念,挖掘我国数字文化消费市场潜力,鼓励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居民数字文化消费,立足用户需求来牵引文化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市场走向。其次,加强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拓展AI文化产业国际大循环。通过新兴的AI文化产品(服务)和数字文化传播媒介来展示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增强他国民众对于中国文化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扩大海外文化市场规模。此外,要积极参与制定全球数字文化产业贸易规则和标准,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文化市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占据全球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高位,出台扩大文化贸易的相关支持型政策,进一步提升文化企业贸易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能力,发展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扩大数字文化产品出海,鼓励文化企业开展跨国创制项目。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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