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检谈 | 第4期:表演者权
下面,让我们来听听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们对于此法条修改的一些理解。
白云山
检察官
本次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增加了对著作权邻接权中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较之过去的只在情形中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一大进步。本次修正案的修改也是实现了《刑法》与《著作权法》的有效衔接,相信未来可以在刑法范围内实现对表演者权的有效保护,保护相关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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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烟雨
检察官
我关注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的表演是否可以纳入到邻接权的保护中,在学界研讨中,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纳入作品的范围给予(狭义)著作权的保护,不仅需要重构作者、作品、独创性等基本法律概念的意义,还需要在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保护期限等方面做出特别规定,如此又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狭义)著作权的内部协调性,反不如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归入邻接权进行保护,可以更为自由地依据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特性及现实需求做出更为合理的产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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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岱君
检察官
邻接权和著作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邻接权的客体多与作品有关。在过往,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对其保护的方式,邻接权的法律纠纷基本上都是通过民事手段解决。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该行业目前所占的经济体量来看,其本身已经具备了刑法保护法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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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克
检察官助理
我比较关注邻接权中表演者权保护的概念,因为目前短视频、直播类节目在互联网生活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我们中每一个个体都可以成为短视频制作者和主播,因而表演者权的保护必然会成为未来法律要回应的一大问题。不同于其他邻接权,表演者权是因表演者基于自身对作品的表演而享有的权利,故其有人身权属性。因此表演者权是唯一一个同时由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共同构成的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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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宇
检察官助理
在办理案件时,对邻接权有关案件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会是一个难点问题,如在侵犯表演者权的案件表现形式多样,既有传统线下类案件,也有时下较多的线上类案件,不同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其经营形式和过程均具有特殊性。如在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过程中,还应注意短视频和直播平台是否存在刷流量的问题,此问题和之前存在的网络刷单情况类似,在认定最终金额时,应尽可能的将由自身刷流量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剥离,从而做到准确指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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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蓝
检察官助理
我关注的是修正案中新规定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同原来第一项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范围是否相同。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认为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应参考这种双重许可的标准来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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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于丰源
视频 | 王同心、斯涵
编辑 | 卢雨非、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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