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检谈 | 第5期: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下面,让我们来听听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们对于此法条修改的一些理解。
白云山
检察官
在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当下,对著作权保护需要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整合司法理念,形成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在信息网络技术极速发展的当下,未经权利人许可破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实质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侵犯作品著作权的方式。在《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有所规定,此次刑法修正案对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体现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
邵烟雨
检察官
技术措施是立足于网络盗版猖獗而发展的现状,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手段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或利用作品,是一种技术保护。但破坏或避开这种技术措施的行为与之相伴而生,使得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形同虚设。为了著作权人不再继续投入后进一步受到损失,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已经与著作权本身的保护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
杨岱君
检察官
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实际上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已经被纳入刑事犯罪处罚。如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加密锁的行为,加密锁中的软件破解驱动程序,能够避开著作权人的软件加密保护功能,因此销售加密锁实质上就达到了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结果。无论计算机软件的载体形式如何淡化,保护的实质并未变化,侵害的法益都是权利人的著作权益。而刑法修正案的施行正是在立法层面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
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
李博克
检察官助理
技术措施的认定实际仍有一定的难点,首先要考虑权利人采用技术措施的目的是否在于保护著作权,其次要考虑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能达到有效阻止侵权的目的,否则就无法阻止他人破解、避开此类技术措施。
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
于丰源
检察官助理
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网络传播呈现出范围广、无时空限制、资料容量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因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也迫在眉睫。司法实践上,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网络游戏版权侵权、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等,已经成为版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恶意破坏、避开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也已经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主流。
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
刘晓宇
检察官助理
技术措施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以视频作品为例,如对卫星电视信号加密,用户只有购买“机顶盒”才能解码观看电视,相对的,就有售卖破解电视信号加密措施的装置,使得可以免费观看节目;又如对于互联网视频客户端进行设置,部分影视作品只供付费会员观看,相对的,就有设置深度定向链接,从而使得作品超出授权即可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因此,保护技术措施,能够强有力地减少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发生。
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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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若蓝
视频 | 王同心、斯涵
编辑 | 卢雨非、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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