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心中火,可“发”不可“放”
不久前,一首《漠河舞厅》红遍了大江南北,歌曲所表达的忠贞爱情不仅令你我动容,更是唤起了我们对发生在1987年的大兴安岭“五·六”特大森林火灾的沉痛记忆。
常言道,水火无情,每一场大火的燃起,都将对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自然火灾或许离我们很远,但城市中的“人为”火灾却时常潜伏在你我身边。
案例一:
2020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海淀区某小区住宅门口,因与妻儿发生争执,为发泄不满情绪,酒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门前摆放的纸箱等杂物点燃,导致楼梯间木门及杂物焚毁、电缆损坏,过火面积共计1平方米,所在单元居民被紧急疏散。被告人赵某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案例二:
2020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海淀区某出租房内,因自身焦虑情绪加重,酒后用打火机点燃屋内被子、家具等物品,并导致屋顶烧落。经鉴定,房屋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981元。被告人李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例三:
2019年1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因感情纠纷搬离男友在海淀区的住处,在离开时,其用打火机点燃室内床品,造成室内多处物品被焚毁,过火面积17平方米;同一单元居住的被害人邓某在逃生过程中,因吸入火灾产生的有害气体而中毒昏迷。经鉴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93620元;被害人邓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通过上述三起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人为火灾的发生多与个人情感因素有关,而这种情绪的失控也多来自于外界环境的刺激。
检察官提醒
活在当下,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不可避免的要去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适当的焦虑是正常现象,但如果不适时进行调节,那么将会对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还会产生危害社会等不良后果。
因此,我们要学会如何去疏导自身的不良情绪,比如说来一场酣畅淋漓的长跑,用汗水释放压力;或是静下心来读一本心灵鸡汤,在自我调节中疏解压力;亦或是向心理医生寻求帮助,在倾听和开导中释然压力,但是无论我们是选择自我调节,还是寻求他人的帮助,一定要切记:心中火,可“发”不可“放”。
供稿 | 毛震
编辑 | 刘一辰、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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