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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龄女子冒充年轻军医骗财骗色?提起公诉!



人民军队为党和人民建立了不朽的功勋,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民族尊严的坚强柱石,我院在案件办理中始终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害军人合法权益的相关犯罪,在震慑涉军违法犯罪、促进军地军民和谐等方面贡献了检察力量。近期,我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冒充军人身份实施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53岁,在京无固定工作。2020年4月,王某通过虚构自己系在京某部队医院军医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与被害人蒋某(男,40岁)结识并交往,期间王某向被害人谎称自己系80后,丈夫在部队因公牺牲,现独自养育一女,并向被害人展示了胸牌印有其名字的制式军服以及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在了解该情况后,被害人对于王某虚构的个人条件十分满意,而对于王某育有一女的实际情况也表示完全可以接受,出于对军人的信任,被害人很快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

经查,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间,分别以交住院费、为女儿交学费等理由,在本市海淀区田村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转账共计人民币137880元。

被害人多次提出想去王某单位见面而被拒绝,遂产生怀疑,后前往该部队医院核实发现并无此人,而王某对此不愿解释的反常态度,更是让被害人疑窦丛生并选择报警。

2021年12月2日,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最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后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近日,我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检察官提醒:

我们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要切记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一方面,我们要主动与对方的家人、朋友建立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对方的家庭、身份等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对方可疑的、频繁的用款需求,在自己能负担的范围内仍要审慎甄别,并尽可能留存有关书面凭证。此外,如发现被骗,应主动寻求警方的帮助。


 普法小贴士 


大家或许有个疑问,为什么被告人冒充军人身份行骗,最后没有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2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在相同条件下,诈骗罪还需并处罚金刑,相比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较重的法定刑。

因此,鉴于本案被告人王某除骗取被害人钱款外,并未查证到其他严重情节或涉嫌其他犯罪,所以本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更符合法律要求。

供稿 | 段冉、毛震

编辑 | 李炎成、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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