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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缘“桌邻桌” 酒闹“案后案”
2021年8月底,张某及其朋友在一烧烤店内吃饭喝酒,邻桌坐着的李某及其朋友,双方互不相识。酒后双方搭话闲聊起来,一起碰杯喝酒。聊天过程中,张某和李某因为说话带脏字争吵起来,后二人大打出手,拳脚相加,过程中张某拿起喝酒用的扎啤杯砸向李某,“砰”的一声,扎啤杯碎了,李某颈部当场流血。朋友见状,赶紧将二人拉开后报警。
警察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李某颈部和衣服上有明显血迹,遂安排李某在现场等待120急救车,李某拒不配合警察工作,主动推打警察,后张某、李某二人均被刑事拘留,身陷囹圄。
经审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张某、李某分别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朋友小聚本是乐事,切勿因饮酒过量导致情绪失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将乐事变悔事。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请配合警察工作,切勿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法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否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供稿 | 王赫、谭乐
编辑 | 于秋实、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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