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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对华301条款清单3项下附加惩罚性关税的中国产品的有关企业的 紧急通知

范方方 包鸿滨 NClaw美国元臣律所 2020-11-02

最新消息

2020年9月10日,美国当地三家(vinyl tile)乙烯基瓷砖进口商(关联公司:HMTX INDUSTRIES LLC,HALSTEAD NEW ENGLAND CORPORATION,和METROFLOR CORPORATION,或称“原告”)一纸诉状将美国政府、美国贸易代表和美国海关及相关负责人(或称“被告”)送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贸易法院”)被告席,称其在对华301条款清单3(“清单3”)项下向中国进口商品施加的惩罚性关税缺乏1974年贸易法案(The Trade Act of 1974)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使职权,要求贸易法院撤销清单3、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关税和利息,并要求法院永久禁止被告对清单3项下商品向原告征税等。根据28 U.S.C. § 2636(i)的规定,原告提起该诉讼的时效为2年,自美国政府公布对清单3商品实施惩罚性关税决定的日期(即2018年9月21日)开始起算,截至2020年9月20日止。

案件背景

PART 01

2017年8月14日,川普总统下令依据贸易法案的301(b)条款针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创新和科技的法律、政策、实践及行动展开调查。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USTR)开始执行调查,于2018年3月22日出具调查结果,称中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实践及行动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且限制美国贸易,并于同日公布“事实清单”称中国的合理贸易行为至少造成美国每年500亿美元的损失。美国贸易代表同时宣称,根据川普总统的指令,其将研究方案对来自中国的某些产品额外加征25%的进口关税以弥补对美国造成的损失。根据贸易法案第304条,USTR必须自依据301条款开展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采取相应措施。也就是说,USTR必须在2018年8月17日前采取相应措施。2018年6月20日,贸易代表公布了即将额外加征25%进口关税的涉及年贸易总额约34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清单1。


2018年8月16日,贸易代表又公布了另一个也将额外加征25%进口关税的年贸易总额约16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清单2。但与此同时,被告对中国产品加征惩罚性关税的行为引发了中国政府对进口自美国产品的对等行为。于是,川普总统命令贸易代表考虑对更多的中国产品加征惩罚性关税。至此,中美贸易战愈演愈烈。2018年7月17日,USTR援引贸易法案第307(a)(1)(C)条,宣布对此前宣布的对华惩罚性关税方案进行修改以加征更高的关税来应对中国的报复性关税。经过仓促的公开征求意见及听证,2018年9月21日,USTR公布对华301调查清单3,宣布自2019年8月24日起对该清单项下的产品加征额外10%的惩罚性关税,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将税率升至25%。但是原告诉称,清单3的发布日期已经超过了贸易法案第304条规定的期限由于认识到清单3对美国公司和消费者以及美国经济的重创,USTR在2019年6月向美国民众公开征求以产品为基础的排除方案,并于2019年11月13日,将包括乙烯基铺地砖在内的部分产品排除在清单3外,期限回溯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自2020年8月7日过后,美国海关对乙烯基铺地砖在内的部分产品恢复加征惩罚性征税。原告因利益受损,以清单3的制定和执行超越贸易法案对被告的授权范围,属于越权行为,于2020年9月10日将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起诉时已经距离诉讼时效截止期限线2020年9月20日仅10天之遥,而现在留给其他与原告同病相怜的企业的采取行动时间更是少之又少,因此需要广大利益相关方迅速行动。

建议方案

PART 02

1. 企业自行提起诉讼

受影响企业,根据28 U.S. Code § 1581和28 U.S. Code § 2631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截止日(即2020年9月20日)前,可以自行向贸易法院提交诉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向法院申请加入原告现有的诉讼

依据贸易法院的诉讼规则, 受影响企业,可以以“intervention”的方式申请加入目前原告已经提起的诉讼,好处是可以节省部分律师费,但是否能加入成功,需要法院的批准。


3. 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19 U.S. Code § 1514的规定,受影响企业原则上可以前述清单3产品关税违法为由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Protest”),并要求海关根据以上HTMX案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如果贸易法院最终判决清单3违法,受影响企业便可要求海关根据判决结果退还相应税款。行政复议的好处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会受行政复议期限的限制;而且,如果HTMX的案子如果达成和解撤诉的话,受影响企业的权益则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总而言之,无论企业经过斟酌后采取以上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快速行动,时不我待。

本文纯属信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读者读到本文并不能建立任何形式的律师-客户关系,读者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

范方方,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美国Berkeley法学院研究生毕业。

包鸿滨,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及加州业务负责律师。包律师获得美国印第安纳大学McKinney 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是加州执业律师,持有中国律师资格。


如有美国301条款诉讼问题,请联系包律师

邮箱 hbao@nguyen-ch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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