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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三)大病医疗
(三)大病医疗
1.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扣除时间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预扣预缴时暂不能扣。
3.扣除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大病医疗的范围
没有范围界定,如果住院治疗发生的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自己负担的超过15000元,就可以扣除。
5.资料备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6.大病医疗费附加扣除的具体问题解答
(1)谁能扣?
答:自己能扣自己的,也可以扣除配偶和子女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什么时候扣?
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预扣预缴时暂不能扣。
(3)扣多少?
答: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一个年度内纳税人自己、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累加扣除?
答:不可以累加扣除,应当分别计算范围内自付部分的扣除额。
(5)孩子的大病医疗支出能否在父母双方分摊扣除?
答:不可以分摊扣除,只能选择父母一方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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