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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关键词:时间和地点
个人所得税汇算关键词:时间和地点
彭怀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一)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
1.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3.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汇算清缴申报的地点
分4种情况,据实选择确定:
1.纳税人有任职或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其中,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代办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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