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期缴关键词:综合所得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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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以下四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度汇算的范围
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因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等,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2019年度和2020年度豁免汇算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收入与收入额的区别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收入”、“收入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区别的。
1.收入,是指我们通常说的“毛收入”,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起点。
2.收入额,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扣减一定费用后金额。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收入-免税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稿酬所得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说明:94号公告说的“全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收入”,就是指“毛收入”,而不是收入额。
3.应纳税所得额,在进行年度汇算时是指在“收入额”的基础上,在减去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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