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五)住房租金
(五)住房租金
1.扣除标准
根据《附加扣除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分为三类: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得扣除住房租金。
上述标准中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扣除对象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资料备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4.住房租金附加扣除的具体问题解答
(1)谁能扣?
答: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承租人。
(2)怎么扣?
答:根据主要工作城市类型不同分为1500/1100/800三档适用扣除。
(3)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能不能分别同时按照标准扣?
答: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两个人只能选择一个人按照标准扣。如果夫妻不在同一城市工作,可以两人可以分别按照标准扣。
(4)如果在北京市的三环附近工作,但是房子是在通州租的,能不能扣?
答:可以扣。城市的范围包括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但是假如纳税人工作在北京市,在河北燕郊租房,就不符合扣除条件了。
(5)如果纳税人在北京工作并在北京租房,在上海老家有住房,并且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能不能让配偶享受贷款利息扣除,自己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不能。纳税人和配偶只能选择按照租金或者是贷款利息中的一项来扣除。
(6)租房租金必须取得租赁发票才能扣除吗?
答:没有取得租赁发票也能享受租金扣除。
(7)如果租房实际支付的房租低于扣除标准,能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扣除吗?
答:可以按照主要工作城市对应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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