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稿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彭怀文
案
例
张某是一位网红作家,居民个人,2019年11月取得如下稿酬(税前金额):
1.张某是某门户网站小说专栏的签约作者,11月在该网站上连载三部小说分别取得读者付费分成收入:小说A分成45000.00元,小说B分成20000.00元,小说C分成8000.00元,合计73000.00元;
2.在本市晚报上从2019年10月起连载小说A,每月稿酬3000.00元;
3.某出版社出版小说A,出版协议约定在2019年11月份支付第一笔稿酬50000.00元。
问题:上述各扣缴义务人应各自预扣张某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
张某在小说网站发表文学作品取得报酬,在税法修订后,应属于“稿酬所得”。
1
收入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张某在同一家网站取得的读者付费分成收入,属于稿酬所得,虽然是分别来自于三个不同的作品,但是仍然属于税法规定的,属于“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网站在计算预扣税金时,不需要分别计算;但是,支付稿酬的三家属于不同的单位,需要各自分别计算并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
费用的减除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3
预扣率
6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4
具体计算
因此,三家扣缴义务人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网站应扣税金=73000.00×(1-20%)×70%×20%=8176.00元
报社应扣税金=(3000.00-800.00)×70%×20%=308.00元
出版社应扣税金=50000.00×(1-20%)×70%×20%=5600.00元
问题探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第四条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89号文规定虽然没有失效,但是已经明显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61号公告规定有明显差异。对于分笔支付稿酬,89号文强调同一作品稿酬需要合并计税,笔者认为当时是基于旧个税法没有汇算清缴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并纳税也是一种反避税措施。因此,在执行89号文的时候,可能还会涉及到跨月甚至跨年需要合并的情况。但是,新个税法实施后,有了汇算清缴的规定,就可以不再需要该反避税措施了,所以现在的规定强调的是月度内“同一项目”的合并。
涉及一个月内或者跨月合并的问题,《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印发,以下简称148号文)也有涉及,该文件目前也是有效,但也是与最新的规定不一致。
是否合并,肯定会对预扣税款的计算产生差异,合并的情况下计算的税款会更多一些,尤其是劳务报酬所得会更加的明显。
有人就会担心,如果不合并的话,少扣税款,税务局会不会找扣缴义务人的麻烦呢?
其实,大家不用担心,在法律上有个原则叫“从新”,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前提是层次一致),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适用最新规定是理所当然的。现在的情况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层次明显高于89号文和148号文,所以更加就没有问题。
另外,纳税人也不会就因此而少缴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和“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都是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达到必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条件,如果他不去办理汇算清缴而导致少缴税款,责任属于纳税人自己,而不属于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上述探讨内容是笔者一家之言,也许存在谬误,就当着是抛砖引玉吧!
您的看法如何?欢迎留言探讨!
往期回顾
加入QQ群:361078061,交流面对面!
温馨提示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