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贴】涉及农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收藏贴】涉及农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二、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五条
(三)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以锯末等为原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原料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四)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五)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六)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七)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八)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新金融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
新金融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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