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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21日)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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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21日)


问题1:预提的职工薪酬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解答:

一、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注意理解34号公告的这条含义,准确把握税前扣除的条件:

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预提了该金额;

2、必须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之前(5月31日)实际支付给员工。

因此,对于企业预提的工资,只要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可以税前扣除。当然,预提没有使用完的部分,是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年终奖和12月份工资未在当年预提,即便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出了也不能当年税前扣除。所以,为了12月份工资和年终奖能顺利在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同时也减少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关账前一定要记得预提12月份未发的工资和年终奖等。

二、除工资薪金外的职工薪酬,预提未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的“职工薪酬”,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辞退福利等。

除工资薪金有34号公告专门规定外,对于其余的“职工薪酬”均没有类似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都是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才能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会计核算预提了除工资薪金以外的“职工薪酬”,但是截至12月31日未使用完毕仍有余额的,即便是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也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2:免增值税,会计分录还用做吗?

解答:

目前免增值税有三种情况:1.项目免税;2.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3.疫情期间的免税。

1.项目免税

是指税法规定的免税,比如农业种养殖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免税。

这类免税,由于是长期的免税,前后会计期间的口径可以做到一致,因此对于这类项目的免税,是不需要单独确认销项税额,然后在做分录冲减,只需要在确认收入时全额确认为收入即可。

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对于小规模免税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确保口径口径的可比性,不管是否免税,都应单独确认税额,且增值税申报时的收入填写的也是不含税收入。

当企业满足免税的规定,在把计提的应交增值税转入收益。

3.疫情期间的免税

疫情期间的免税,也是临时性的,疫情过后就会恢复征税,为确保企业会计口径具有可比性,应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收入,应单独确认税额,然后期末在把不交的税额转入收益。


问题3:疫情期间免税的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解答:

一、免增值税期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疫情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其购进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免增值税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后期不再免税的时候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由于购进时是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项目,后面项目改为征税项目,视为改变用途,因此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税额,但是必须购进时取得专票等扣税凭证。


问题4: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如何办理税前扣除?

解答: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有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就大大地减轻了商业零售企业为存货损失税前扣除准备认定证据的工作量。

二、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只需企业留档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取消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综上所述,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损失,现在只要证明材料齐备就行,程序比较简单。


问题5: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题6: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问题7:有很多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研发人员既是生产技术人员又是产品开发人员,研发费归集时是否必须明确区分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吗?

解答: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问题8:履约义务是否等于合同约定的企业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解答: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合同约定的企业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不能简单等同于收入准则下的履约义务:

第一,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第二,合同义务中通常会包含保证性质量保证,这一类质保在收入准则下不会被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第三,除上述两类合同义务外,当合同义务大于一项时,需要考虑合同义务是否本身明确可区分。如本身可区分,需进一步考虑各合同义务(即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整合、重大修改或定制,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第四,当企业识别合同中的承诺时,需考虑站在客户的角度是否存在有效预期,即预期企业将提供一项商品或服务。履约义务的概念,也包括基于书面合同以外的因素(如以往商业惯例、行业规范)的推定履约义务。例如,对于电信企业免费提供手机、汽车制造商免费提供维修、超市提供积分等,需要视为客户付款购买,将分配对价至这些履约义务中。

因此,履约义务的范畴及数量不一定等同于合同所约定义务。


问题9: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 118 号)规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该笔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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