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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1月19日)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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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1月19日)


问题1: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用于重建固定资产及相关支出,还有余额没用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1.旧版处理方式(2017年6月12日以前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属于政府补助,由于情况不同,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补偿相关成本、费用的形式亦不同,从而在具体账务处理上存在差别。根据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应采用总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而逐步计入使用期间的收益。即收到补助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投入使用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暂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新版处理方式(2017年6月12日后的会计处理)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不冲减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是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则是与总额法相反,是全部用于冲减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不是确认为收益。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问题2:季度预缴营业成本与利润总额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勾稽关系?

解答:

不存在钩稽关系。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利润总额”之间不存在钩稽关系,因为该表的填报说明没有专门说明三者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问题3: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是企业所有的收入吗?

解答: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因此,仅限于“营业收入”,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等。通常情况下,“营业收入”是指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问题4:先干活后签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或起点?(新收入准则问题)

解答:

实务中存在企业先干活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例如,产品已经交付客户,或者需要一段期间建造的产品或服务已经开工,但未签订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价支付条款等,即应当满足“五步法”模型的第一步。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签订与商品交付或建造活动孰晚原则,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一个时点履约)或起点(一段时间履约)。


问题5: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解答: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9 号)规定的,在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
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问题6: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解答:

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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