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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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2日)
问题1:1月份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去年12月份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票可以用于冲减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1月份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上年度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以会计核算的利润为计算扣除,除几个可以季度享受的优惠政策外,其余均以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金。
对于月底没有收到发票的,会计上可以暂估记账,计入当期损益都是没有问题,不影响季度预缴申报;只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算前(次年5月31日)收到发票的,都可以税前扣除。
您现在已经收到发票,只是增值税没有认证抵扣,更加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问题2: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A销售从境外企业B购进的货物,该货物直接由境外企业B直接运至A,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解答:
由于A与B全部都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问题3:园区建设公司给予入园企业的建设投资扶持资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
问题描述: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国有独资公司。现在接受市政府委托开发了一个工业园区,并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我公司与园区内招商入驻企业签订招商投资协议,当入驻企业建设投资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市政府委托我公司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资金奖励,这个需要对方给开票,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呢,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吗?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2018年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该项业务资金补助,为非经营(销售)行为,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属于国税2019年4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但可以开具收据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问题4:河北省跨区域涉税事项如何报验?
问题描述:请问下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开具后,什么时候到工程当地报验?已经在网上申请通过了,河北的?
解答: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因此,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进行报验。
问题5:“假股权真债权”的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描述:公司股东之间签订过协议,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会给A股东分红。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税后利润,就可以进行分配,不管当期是否盈利。但如果弥补亏损后仍然为亏损,不可以分配,公司法的规定已经告知。因为A股东可能要撤股(协议约定的权利),公司要给人家结账。
请问:对于A股东的入股、分红和撤资等,我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A股东的入股,属于“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业务。按照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贵公司接受到A股东的投资入股,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实务中有些行业的企业,或出于贷款等需要,会控制企业财报的资产负债率,导致也把该部分的“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对于“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业务,税务上称作“混合性投资业务”,贵公司应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进行税务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投资股东为个人的,其取得收益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应在支付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垫资购买机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描述:我们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合作社会计制度,股东垫付了10万买机器,怎么账务处理?
解答:
设置成员往来科目,同时核算轨迹要清晰。
1.收到社员交来的垫资款
借:银行存款10万
贷:成员往来—社员名字10万
2.购买机器
借:固资定产--机器10万
贷:银行存款10万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问题7: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折旧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折旧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问题8:合同中如果缺乏合同对价收取时间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收入准则?
解答:
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 是应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如果合同中缺乏对合同对价收取时间的相关约定,则很可能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未成立也自然不能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相关合同收入。
问题9: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如何计算?
解答: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 2022 年 1 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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