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延保服务的商品销售采用新收入准则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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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延保服务的商品销售采用新收入准则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问题:
H公司是电脑制造商和销售商,2018年H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销售一批电脑的合同,合同约定:电脑销售价款350万元,同时提供“延长保修”服务,即从法定质保一年到期之后的三年内,H公司将对任何损坏的部件进行保修或更换。该批电脑和“延长保修”服务各自的单独售价分别为320万元和30万元。该批电脑的成本为260万元。而且基于其自身经验,H公司估计维修在法定质保的一年保修期内出现损坏的部件将花费4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H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6%。
要求:
(1)说明H公司应如何确认收入?
(2)H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一、会计处理分析
根据描述,合同构成了两项履约义务:1、交付电脑的义务;2、延长保修的义务。
而且试题中已经直接给出了确定的单项履约交易价格,不需要再将交易价格分摊至两项履约义务。
在交付电脑后,根据收入确认的“五步法”可以判断,“交付电脑的义务”已经履约,可以确认收入;但是“延长保修的义务”尚未履约,暂时还不能确认收入,收到的价款只能作为负债确认。
二、财税处理
(一)发出电脑时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6万元((320+30)*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万元
合同负债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万元((320+30)*16%)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万元
贷:存货 260万元
预计负债 4万元
2、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在收取350万元货款并开具发票的,应全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处理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描述已经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应税收入确认标准,与会计确认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
(2)延长保修收入的确认:延长保修属于修理修配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延长保修应按照约定延长保修的年限分摊确认收入,在电脑发出的2018年暂时不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会计上收到是确认为负债,没有确认收入,后期到履约年度时才会按照履约进度进行分摊确认,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3)法定保修成本的确认:会计上估计维修在法定型质保的一年保修期内出现损坏的部件将花费4万元,将其确认为销售电脑的成本。但是,在没有实际发生前是不能税前扣除,因为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在实际发生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存在税会差异,对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法定质保期间发生维保费用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存货/银行存款等
2、税务处理
按照实际支出或发生的维保费用在税前扣除,注意跨年度间税务与会计确认的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
维保费用超出预估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会计上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超过法定维保期间尚未使用完的预提维保费用,可以冲销“预计负债”进入当期损益,不追溯调整成本,同时进行纳税调整。
(三)延长保修期间的财税处理
1、分摊确认延保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延保期间实际发生的保修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等
3、税务处理
(1)收入方面:如果会计方面按照直线法分摊,与税务处理一致。
(2)成本:实际发生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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