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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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彭怀文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那么是不是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答】: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是完全不同的税种,不征收增值税的,不一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二者之间的规定混淆。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上述规定中,暂时找不到非保本收益不征税企业所得税或不征税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对于企业作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投资于金融商品,收益无论是否保本,需要对金融商品属性与企业身份进行区分,除满足上述规定可以免税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余的收益都应并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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