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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开具3%发票给了4%税点,对公司来说亏吗?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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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红、研发人员社保等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彭怀文

问题1:为了开具3%发票给了4%税点,对公司来说亏吗?

假如材料供应商跟建筑公司签订的材料合同为不含税价,但实际付款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补了4%的税点,财务负责人表示能抵税,虽然多给了1%但不亏,是这样吗?

解答:

建筑企业不仅仅需要交纳增值税,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建筑企业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依法按照票面显示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购进材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不能依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其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最高可以达到25%,远比1%高出很多。

3、不取得发票的后果:除前面讲述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外,还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局检查到还可以进行处罚。

所以,企业外购货物或服务,应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便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应依法取得,以便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等的计税依据。


问题2:如何从财务报表中分析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企业的影响?

递延所得税的产生,是因为存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企业已经提前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只是由于存在税会差异,导致交税不能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一、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

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有两种原因:

1、收入——会计上推迟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会计上就没有确认收入,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却产生了纳税义务,导致税务上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房屋预收款,虽然并不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但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各省市区规定利润率提前预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按新收入准则或按照旧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标准都是很严格的,可能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但是税务上却满足收入确认标准,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交税。比如,对于消费积分截止12月31日仍然没有使用完的,且在企业承诺的有效期限内的,会计核算会计入“合同负债”或“递延收益”中,实际上是一种负债而不是收入;但是,税务上对于这部分却必须确认应税收入,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因为会计上推迟确认收入,导致税务上先确认应税收入先缴税,企业需要把钱交出去;以后会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因为已经确认过一次收入了,就不再重复确认计税,所以前面预缴的税款就可以抵扣。因此,先预缴的钱,也不是白交的,就跟“预付账款”类似了,所以就构成一项企业资产;因为是跟企业所得税相关,且是因为“递延”,最终就变成了——递延所得税。

2、成本费用——会计上提前计入损益

与前面“收入——会计上推迟确认”的道理,成本费用会计上提前计入损益,也会导致税务上需要先交税,然后再抵扣。

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会计上按照加速折旧,税务上按照直线法折旧,会计上折旧金额在前期就会大于税务折旧金额,纳税调整后就需要先交税。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企业财报的影响

企业财报中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说明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同时也能说明企业在收入确认、成本费用确认比较谨慎(如果账面没有亏损的情形),对企业后期是有利的。

但是,仅仅凭着财报也不能完全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需要结合企业更多的信息或完整的账务信息等才能做出比较全面的分析。


问题3:作为生产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依据是什么?(是指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描述,生产企业向关联方借款,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一、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不税前扣除。

当然,扣除依据不仅仅是发票,还应该包括借款合同(协议)、支付利息凭据等。

二、借款方为企业关联方时不能超过规定债资比并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因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四、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五、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直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综上所述,生产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后才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4:分公司独立核算,清算时欠总公司的钱,无力偿还,是否需要确认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弥补亏损小于该债务;

2.分公司账面现金不足缴纳债务确认收入需要缴纳的税款。

解答:

你们的处理程序有问题。

企业清算,应该是先处置资产和负债等,最后如果还有剩余资产(货币资金),减去投资者最初投入,才是清算所得。有清算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们现在根本就还没有清理完成,还没有计算出最终的清算所得,还没有到计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步骤。

所以,你们现在应该将所有的非货币资产全部变现或者抵债,货币资金全部用于归还债务(包含总公司欠款),如果还有剩余的才是需要交税的所得额。

企业清算的时候,已经不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直接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按照最后剩余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折算的价值)减去投入资本,就是所得额。

按照前述程序重新清理后,就不会存在您所说的问题。


问题5:收入分红对方是个人 ,付款时需要对方提供发票还是代扣个人所得税?

自动贩卖机收入分红,对方是个人时 付款需要对方提供发票还是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劳务所得么?

解答:

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下面我根据实务场景给您分析一下。

一、构成劳务报酬的情形

如果您们企业跟个人签署有协议,由某人负责自动贩卖机的上货、维护等工作,然后根据自动售卖机的销售额一定比例支付该人的报酬。

在这种情形下,该人提供的是一种劳务行为,取得比例分成(您口中的分红)就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个人零星交易大于500元,应取得发票,即需要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只收增值税及时附加税费,不再收综合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构成不动产租赁的情形

如果贵公司的自动售卖机摆放在个人拥有使用权的建筑物内,签署的协议是以自动售卖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或毛利的一定比例作为租金支付手段的,就构成了不动产租赁,只是租金属于可变租金。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时,超过500元时需要个人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不动产租赁发票(每月低于10万元免增值税)。租赁发票,在税务局代开时,就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时不需要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构成动产租赁的情形

如果自动售卖机是个人投资购买,然后跟企业签署协议,根据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毛利的一定进行分成的,实质上就构成了动产租赁,只是租金属于可变租金。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时,超过500元时需要个人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不动产租赁发票(不能享受每月低于10万元免增值税)。租赁发票,在税务局代开时,就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时不需要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现在各种新业态出现较多,也许实务中还有其他情形存在,所以还有可能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如果不是上述几种情形,请详细告诉业务场景,以便准确分析具体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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