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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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彭怀文
问题1:企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私车公用”的企业,请先对照以下几个原则,您有几个能自圆其说。
一、合法性原则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等原则,但事实上,还有一项原则,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却是蕴含在整个所得税法中的根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
例如,企业租用员工的车辆发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如果没有依法取得发票,就是一种不合法,当然就没有税前扣除的资格。
同样,如果企业是想通过“私车公用”达到逃避税的非法目的,当然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2020年12月发生的费用,就应当在2020年申请税前扣除,而不得等到2021年申请税前扣除。
三、真实性原则
依据企业所税法的规定,所谓真实性原则,就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或者在以后才发生,现在尚未发生的成本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外,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企业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真实发生,应当与合法有效的凭据,相辅相成。一般来说,一个真实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有各类证据进行证明。
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票往往成为企业证明成本费用实际真实发生的重要凭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票控税,税前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
在企业租用员工的汽车的这个问题上,很多时候税务局不予认可的原因就是“真实性”原则,税务局认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租赁是假的,是一种逃避税的手段。因此,如何真实业务的真实性,是汽车租赁税前扣除重点,也是难点。哪怕员工到税务局去代开了汽车租赁费的发票,也不一定就能业务的真实性。
四、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原则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
“私车公用”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一样,也是需要企业有证据证明才行,否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一样不能税前扣除。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目前税法上也没有具体标准,主管税务局掌握有很大的裁量权。但是,明显超过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或者明显具有避税嫌疑的“私车公用”行为,肯定是会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比如,曾经有人给出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就是公司向有车的员工租赁汽车,每月租赁费500元。目的就是为了逃税避,显然是不具有合理性。
五、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即“与取得收入有关”。
与取得收入有关,本身是一个弹性相对比较大的不确定概念,若将任何与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有些联系的支出,都界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那么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架空了支出扣除中的相关性原则,因为企业任何形式的支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与企业的收入扯上关系。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相关性原则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就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地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这类广告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费者之间的认同度等,进而推动消费者购买它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升或者加大企业的获利空间,故其也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请问:企业租赁员工汽车的“相关性”在哪里?企业自己能够自圆其说吗?
综上所述,“私车公用”的企业,上述几个原则,你们能非常坦然的回答几个呢?
否则,请不要擅自使用所谓的“税务筹划”,否则就是在给自己企业“埋雷”。
问题2:个人到税局代开租地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
解答: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一)增值税
1、出租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征收率3%(2020年疫情期间1%)。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1、城建税:按照土地所在位置,分别适用税率7%、5%、1%;
2、教育费附加:3%;
3、地方教育费附加:2%。
4、其他附加基金按照各省标准执行。
上述税费,各地有最多50%的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土地出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但是,实务中很多地方是核定征收。
三、印花税
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算印花税,税率0.1%,最多可以优惠50%。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涉及到的税费,税务局开票时就收取才能把发票给纳税人。实务中,有些地方是按照综合征收率核定征收,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12366确认。
问题3:兼并重组政府扶持资金计入其他收益还是递延收益?
解答:
兼并重组后,政府基于企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稳定做出的贡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其发展,或者对企业安置员工给予一定帮扶等,因此不同性质的原因,可能对资金使用也是不同的。
1、如果是给予的奖励或者对企业安置员工等给予补偿,都与资产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可以视为一种“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2、如果政府给予的扶持资金是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等投入到资产中的,可以视为一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对于后期的资金使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有“净额法”和“全额法”两种会计处理办法。
(1)净额法
购买资产: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全额法
购买资产: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每期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同时,按照折旧/摊销金额结转: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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