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企业固定资产,企业缴纳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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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企业固定资产,企业缴纳所得税吗?
彭怀文
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予企业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企业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不需要,具体要看接受捐赠的企业财税处理。
一、企业接受股东赠予资产不缴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财税处理的,接受捐赠的企业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自然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不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有)
贷:累计折旧
资本公积
二、接受捐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有)
贷:累计折旧
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企业固定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看股东与企业的财税处理,简单的说要交或不交都可能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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