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彭怀文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是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的计量。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税会差异
(一)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税会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摊销的税会差异及分析如下表:
二、无形资产减值的税会差异
无形资产的减值税会差异和固定资产类似,一般是会计上承认减值并计入损益,而税法上不承认减值,不改变计税基础。
(一)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减值的规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要进行减值测试。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税法对无形资产减值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无形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税会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价值计算无形资产的每期摊销额。
而税法一般不论无形资产是否减值,都不调整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对特定无形资产计算每期待摊销额是不变的。
从而造成会计上的每期摊销额与税法不一致,同时对于减值准备,会计上计入了损益,而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最终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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