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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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彭怀文解答: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可以有两种选择:1.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2.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收入前按照规定可以不计算为经营年度。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最佳选择就是将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后,筹建期就算结束了,筹建期间也就需要计算为正常的经营期间了,需要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可能对筹建期间的亏损弥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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