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什么法律依据?
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什么法律依据?
彭怀文
咨询提问
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什么法律依据?
彭怀文解答:
先说结论——肯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注意:上述劳务中,并没有包含建筑劳务。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征税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说明:个人代开的劳务发票,在个税方面可能涉及到“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一)收入额的确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与修订前一样,继续保持对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二)减除费用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新金融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
新金融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新租赁准则学习笔记:出租人使用的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与租赁的识别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就可进入京东购书链接,双11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