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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中涉及到的小税种优惠政策梳理(二)

轻松财税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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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中涉及到的小税种优惠政策梳理(二)

整理:彭怀文

三、契税

(一)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一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四)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四、印花税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二条

(二)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四)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五)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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