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中涉及到的小税种优惠政策梳理(一)
农业生产中涉及到的小税种优惠政策梳理(一)
整理:彭怀文
一、房产税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
【优惠内容】: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实施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或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闲置一年以上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二、土地使用税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
(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四)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
【优惠内容】: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实施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或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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