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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彭怀文 轻松财税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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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彭怀文

存货按其来源可以分为外购、自制、盘盈、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以外购和自制为主。

一、外购存货初始计量的税会差异

(一)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的规定

表-1

从上表看,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成本和计税基础基本一致,仅是表述不同,并无实质差异。

但是,大家千万不要忘记"以票控税",计税基础建立在有合法的发票基础上。在企业实务中,经常有存货"暂估入库"的情况。所谓"暂估入库"就是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暂时入库。如果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仍然还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等,对不起——纳税调增吧!

还有一种情况经常在中小民营企业发生,企业老板或采购人员为了采购价格低几个点,放弃了索取发票。这样就会把时间性的暂时差异变成永久差异——没办法,纳税调增吧!

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个人零星交易的,低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下可以不要发票。

另外,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经过批准后可以由收购方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的处理及差异

对于外购存货在采购运输途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分为合理损耗和非合理损耗。对于合理损耗,二者处理无差异都是计入存货的初始成本(计税基础)。

对于非合理损耗,会计处理是不能计入采购成本的,需要查明原因后分别处理,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扣款、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同样也要扣除各种赔款还有损失,需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准备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材料留存备查。

二、自制存货的税会差异

自制存货是指制造型企业的产成品、在产品或半成品,其成本核算在会计上有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进行规范;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无单独的针对自制存货成本规定,而是分散于其他相关规定中。因此,二者规定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及纳税调整应给予关注。

(一)自制存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自制存货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建造存货的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上的,为建造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根据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应计入相关的存货成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自制存货领用原辅材料成本核算的办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而领用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则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

(二)税务处理

1.领用原辅材料成本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自制存货涉及的直接人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均以实际支出为限。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取得工会经费的专用收据或拨交凭证。

3.自制存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外涉及借款费用扣除的,还有如下税务规定:

①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②财税[2008]121号规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需要考虑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及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超过债资比例和利率水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③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规定办理;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税务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另一方面也有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以及固定资产原值与计税基础差异等,因此因为固定资产折旧造成的自制成本与税务处理差异众多,需要特别关注。

至于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存货成本的,也跟固定资产折旧差不多,也是有很多税会差异。

(三)自制存货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1.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在会计上,计入自制存货成本的工资及三费是直接计入的,没有比例限制;在税务上,工资及三费既强调实际支出,又同时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有比例限制,如果超出限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可能存在差异:会计核算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和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而税务上界定则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如果存在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险一金"基本部分在税务上强调应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充保险部分强调的范围是全员,同时有限额是工资的5%以内。不在范围内或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而会计上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因此如果存在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自制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在会计上,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是没有额度限制的;而税务上,只有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借款费用才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的成本。因此,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增。

3.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与税务上有诸多差异,如果因二者不一致导致影响存货成本确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关注的差异有:折旧年限,税法有最低年限限制;资产减值对折旧费的影响,税务上不考虑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原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加速折旧的影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等。

4.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摊销在会计与税务上也有诸多差异,如果因二者不一致导致影响存货成本确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关注的差异有:摊销年限,税法规定有最低年限;资产减值对摊销的影响,税务上不考虑减值准备;摊销方法,税法允许的是直线法等。

5.领用"暂估入库"原辅材料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从总体上看,企业从外部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对于企业会计上"暂估入库"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合法发票的外购货物,如果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原则上应根据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未取得发票的存货已经全部进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应全额调减该部分成本费用;如果部分进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应就进入部分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种观点是汇算时仍然还未取得发票,无论该部分存货是否进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均应一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实务中各地执行口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所得税汇算时一定要查清当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执行口径。

三、盘盈存货的税会差异分析

存货盘盈后,会计上先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过渡,查明原因后并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税务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盘盈存货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税收入总额。

虽然会计和税务处理有点不同,但是最终结果并无差异,故可以不进行特别调整。

四、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初始成本计量与税务处理差异

其他方式取得存货,包括股东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和发生的必要税费作为入账价值,税务处理对于存货的计税基础确认基本上与会计处理相差不大,但是税务处理更加重视形式要件须要符合税法规定,具体差异将单独分别说明(后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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