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费用发票今年入账,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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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发票今年入账,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彭怀文
跨年度费用发票今年入账,意思就是发票属于以前年度。
对于以前年度发票在本年入账的,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财税处理。
一、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或属于今年的费用)的处理
在经济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提前收取费用的情况。
【案例-1】房东在2020年的12月底前开具了2021年1月至3月房租发票31.50万元(专票,税额1.50万元),本来按照租房合同约定应该在2020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但是因为资金临时紧张,导致实际支付时间2021年1月份,支付后房东才把发票交给甲公司。
分析:在该案例中,发票日期虽然已经跨年度,实际付款是在2021年,做账肯定是在2021年吧!难道你好意思让人家房东重新给你开具发票?因为完全就没有必要啊。如果你真的叫人家重开发票,人家绝对会耻笑你的专业素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即便是2020年的开具的房租发票,2021年入账,虽然跨年度,也应在202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1.50万元
二、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发票,或者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企业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案例-2】某公司在2020年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了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31日通过网银支付了广告费10.60,电视台在2021年1月4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分析:对于该笔广告费由于是在2020年发生的,因此会计确认费用应该在2020年;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也应该是在2020年。所以,案例中虽然发票跨年度了,但是并不影响在2020年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费用(2020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2.收到发票后(2021年1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收到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普票等,第2笔会计分录就不存在,收到的跨年度发票可以直接粘贴到第1笔分录后面即可。
三、应该追补扣除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3】某民营公司老板在2020年12月份报销了2019年度的差旅费(理由是忘记了),里面包括了2019年度的飞机票、住宿费、餐饮发票等10万元(假定不考虑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以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分析:对于上述业务,民营企业的财务人员完全没有抵抗的能力,只能给予报销。既然报销了,企业会计上肯定需要进行账务。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就需要“追补”扣除,不能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调增。如果企业忘记进行“追补”扣除,税务局检查发现后也不得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1)报销: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2)追补扣除(假设可以全部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假定税率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元
(3)结转:
借:盈余公积 0.75万元(7.5万元*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就需要“追补”扣除,进行更正申报。
四、不能追补扣除的处理
按照15号公告规定,如果时间已经超过追补的最高年限5年的,就不能追补扣除,当然也不能在报销年度扣除,如果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则需要纳税调增。
【案例-4】继续利用【案例-3】资料,假如时间已经超过5年了(民营企业老板可以任性一把,请理解啊!)
分析:由于已经超过了追补扣除的最高年限,当然就不能追补扣除,也不能在报销的当期年度扣除。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不能“追补”扣除,不能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调增。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1)报销: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2)结转:
借:盈余公积 1万元(10万元*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不能“追补”扣除。由于会计上没有影响报销当期的损益,所以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跨年度费用需要资本化的处理
由于部分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由于为建造资产所发生的,需要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并不需要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当期的纳税申报可能是没有影响的。
【案例-5】甲公司在2021年1月收到在建工厂的设计费发票106万元,发票开具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该发票款项在2021年1月支付,该设计的厂房还在建设中。
借:在建工程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六、跨年度费用需要资本化且需要调整暂估的处理
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6】A公司建造的厂房在2020年6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但是因为跟建筑施工单位存在工程量计算争议,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按照合同预估进行了转固处理,转固金额1000万元,预计还需要支付的工程款为100万元(不含税)。从2020年7月开始按照预估金额折旧,折旧期限20年,直线法,残值率预计5%。
2021年1月,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05万元(不含税)。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了2020年12月开具专票110万元,税额9.9万元;以及2021年1月开具的红字专票5万元,税额0.45万元。
(一)A公司的2020年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1)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900万元
应付账款——预估工程款 100万元
(2)折旧
2020年折旧金额=1000*(1-5%)/20/2=23.75万元
每月折旧额=23.75/6=3.9583万元
借:制造费用 3.9583万元
贷:累计折旧 3.9583万元
2.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由于在12个月内,可以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其折旧额可以税前扣除。因此,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A公司的2021年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万元
应付账款——预估工程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4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4.45万元
折旧按照调整后的金额重新在剩余期限内折旧,不调整已经按照暂估金额折旧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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