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能否全额税前扣除?员工离职借款收不回,应该计入坏账准备还是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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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彭怀文
问题1:公司职工已离职,借款收不回,是做坏账准备还是营业外支出?
解答:
先可以计提坏账准备,这个是财务人员有权做的事情。
如果要确认坏账并转销应收款,需要根据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由有权决定签字核销的领导(或老板等)签字后再做,会计人员在没有见到签字审批同意前不要擅自核销。
问题2:会计上对于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不摊销的,我想请问税法对于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如何规定摊销的?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上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税务上可以按照不低于10年进行摊销扣除。
问题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我婚前买房,我婚后又买了一套。然后我媳妇能用我的房贷专项扣除吗?
我媳妇婚前没买房,婚后这套房写的我们两个人的名字,但是贷款用的我的名字贷款。我专项扣除基本上够了,她还缺,能让她用这套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吗?
解答: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您们婚后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必须满足“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贷款”,才能税前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可以由夫妻其中一人100%扣除,也可以双方各扣除50%。因此,如果满足扣除条件的话,可以让您妻子100%扣除。
问题4:辛巴捐款1.5个亿能否全额抵扣税款?
网上沸沸扬扬的辛巴事件,很多人说他捐款图谋不轨,为了抵税什么的,我就想从专业财税知识角度了解一下,这1.5个亿能否全额抵消税款?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扣除比例100%)的情形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进一步明确: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向农村义务教育或教育事业的捐赠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8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八)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九)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公益捐赠途径必须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规定,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具体分工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负责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纳税人在需要进行公益捐赠扣除时只要查询最近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告就行了,此处就不再占用大量篇幅来列举具有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名单,而且名单也是动态的。
因此,公益慈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直接向受助对象捐赠或通过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例外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应取得符合规定捐赠票据
(一)合规的捐赠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取得捐赠票据的时限
99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向扣缴义务人出示捐赠扣除凭据
99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四)捐赠票据留存时限
99号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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