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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8则(2021年1月5日)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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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8则(2021年1月8日)


问题1:去年的无偿赠送的库存商品已经销售,没有记今年怎么补记,成本也没结转,怎么补记成本?

解答:

分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补记接受捐赠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二)补记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一)补记接受捐赠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补记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三)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六)补提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盈余公积


问题2: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解答: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 除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问题3: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什么时候执行,可以不用吗?

解答: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不是全部企业都需要执行的,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才需要执行,原来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最晚执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问题4:企业破产资不抵债,如果1000万债权只能收回300万,那么剩余的700万元能否开具红字发票给供货商?

解答:

无论是蓝字发票还是红字发票,都必须是真实的经济业务。如果仅仅是因为货款收不回来而没有退货的话(坏账损失),是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当然,如果采购方发生了退货,或者因为质量问题等给予购货方的折让、返点、返利等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


问题5:如何区分使用权性质的收入适用收入准则还是租赁准则?混合业务如何进行合同分拆?
解答:
若合同整体性适用租赁准则,则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若某项交易部分适用收入准则,部分适用租赁准则,应当进行合同分拆。
例如,某医疗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企业免费向客户提供医疗检测设备,但客户在使用设备时必须向企业购买检测试剂。该案例中,应当先判断企业提供医疗检测设备是否属于租赁(即出租设备),如属于租赁,则需要按租赁准则对合同中的租赁成分和非租赁成分进行分拆。


问题6:收入准则下,是否存在相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情况?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处理,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收入准则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会计处理的核心点,可能出现相同或类似的交易,因为合同条款约定不同会计处理有别。
例如,在造船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当合同条款满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时,则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否则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


问题7:新个税法下,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解答: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 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赵 2020 年取得工资收入 80000 元、劳务报酬收入 500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00000 元、稿酬收入 40000 元,请计算小赵 2020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是多少?
80000+(50000+100000)×(1-20%) +40000×(1-20%)× 70%=222400(元)


问题8:我公司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例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50万元是属于政府财政补助(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若企业取得的50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75%=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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