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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3日)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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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3日)


问题1:母公司收到非全资子公司的分红后,还用再交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取得分红有以下情况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包括但不限于):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境外公司(构成居民企业的除外);

3、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按分配比例计算的利润(不等于实际分配);

4、投资于各类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取得的收益。


问题2:客户都没有履行合同,给我们违约金10万,我们需要开发票交税吗?

解答:

由于双方合同尚未履行,说明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发生。

在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支付违约金就不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因此就不应该给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开具发票,否则就构成了没有业务发生而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收取违约金即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问题3:外资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利分配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外企在国外上市,在中国涉及分部,中国籍的员工有股权激励,拥有股权,员工出售股权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应该按照20%的税率计提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持有国外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的员工,出售股票所得还是按照20%计提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中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属于来自于境外所得,在境外需要按照境外的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综上所述,由于股权激励属于跟工作相关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扣除按规定不超出限额的实缴税金。个人在年度汇算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问题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开票从3个点变到1个点,我们要从货款里面扣2个点吗?

解答:

鉴于税法改革时期税率经常变动,企业签署协议应以不含税价作为交易价格最好,避免双方扯皮。

如果双方没有按照不含税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在税率发生变动时就容易扯皮。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然后签署补充协议。

作为购买方,你不能因为税率降低了,你就直接按照降低的税点扣供应商的货款。即便是一旦协商结果是供应商让利2个百分点,那也是人家发票开具错误,也只能把发票收回重新开具,或者直接开具2%的折让发票。


问题5:请问在买赠行为中,购入赠品不入库记为销售费用,随货送出赠品时,可以把赠品和商品开到一张发票上吗?

如果不能,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是否就是增值税视同销售?

解答:

您的问题是把税务问题与会计问题混在一起了。

原则上,税务处理是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就行,与会计具体怎么核算没有太大的关系。

您问题的核心就是:如果存货不在“存货”中核算,税务上能不能开具发票?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因为您发票上的存货并不是凭空冒出来的,而是您购买进来的。虽然企业账上没有记载赠品的进销存,但是在税务局的电子底账上,人家税务局已经给企业做好了进销存记录,只要开具出去的发票数量不要大于购进数量,税务方面就是没有问题的。

由于您已经在同一张发票上,把赠品给开具上去了,因此就不再存在需要“视同销售”了,再视同销售的话就会多交税,您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赠品及折扣就算是白开了。

由于您赠品不入库,这样处理显得不好理解,有点绕,很容易被绕迷糊。建议还是先入库,随货销售再出库进成本,而不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否则您直接或税务人员都容易绕迷糊,最后导致企业多交税。


问题6:请教小微企业开了股票账户会计怎么做账?

小企业开个股票账户,有股票交易,怎么做账?银行日记账只记录银证转账吗?那股票交易情况记入哪?

如果银行日记账只记银证转账,但是在凭证里边有记股票交易情况的话,最后结账的时候会导致资金总账不平,请问要怎么处理呢?

解答:

小微企业开具股票账户,大多数都是为了炒短线,因此可以在会计上归为短期投资。

1、将资金转入股票账户: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2、购入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贷:其他货币资金

3、持有股票收到股息分配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投资收益

4、出售股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短期投资

投资收益(亏损,借方)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说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5、从股票账户转出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

以上会计分录,是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做。


问题7: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解答: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问题8:新收入中如何理解合同成立五个条件中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解答:

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此处的“很可能” 是指满足收回对价大于 50%的可能性。


问题9:我司为进行研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了改装,请问在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吗?

解答: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对于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以正列举的方式限定为六大类,长期待摊费用不属于这六大类中的一种,因此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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