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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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8日)
问题1:2019年少入了一笔财务费用,2020年调账,影响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2019年少入了一笔财务费用,2020年补入了,但是走的财务费用科目,没有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但是4季度所得税以及财务报表都已经报完了,想问一下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怎么调整?
解答:
严格按照税法规定,2019年的财税费用肯定是需要在2019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2019年遗漏了,在2020年发现的,如果是在5月31日汇算清缴结算前发现,可以直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进行扣除;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的,在发现的当时就应该申请追补扣除,并更正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当然,如果金额实在不大,影响也不是很大的情况下,直接在2020年扣除也是不是太大问题,税务人员也不会为一个非常小的金额来为难您的。但是,即便是税务人员认可,作为财务人员我们也需要知道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对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并不是都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就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在发现错误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会计差错金额重大的,才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就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于差错金额较小的或影响较小的,一般也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2:一般企业通过合伙企业进行基金投资是否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提到合伙人不是自然人的情况,但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既然国税函〔2001〕84号明确了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个人投资者需要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类推合伙人是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则应当依法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律师可不可以自己到税务局去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
解答: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申请执业时必须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以及“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所以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独立对外进行执业。
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是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律师作为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发生业务(执业)活动时,应依法在执业事务所申请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而不是到税务局申请代开。
因此,律师个人是不能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律师服务费发票的。
问题4: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时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月度税率表计算扣除的,该怎么办,还能退还吗?
因死亡 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时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月度税率表计算扣除的,该怎么办,还能退还吗?
解答: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四条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本身就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是递延纳税的,属于本来以前缴纳时就该交税的而递延至领取时缴纳。所以,现有的税法规定,就没有规定年金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既然不需要汇算清缴,也就没有申请退税的可能。
因此,领取年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另外,您提问中提到计算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月度税率表计算扣除的”,是错误的,应该是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会比按照月度税率表计算的税金要少一些,对个人更加有利一点。
问题5: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住宅交增值税时能减去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吗?
房屋是2016.4.30之前购买的,开普通增值税发票应该怎么开,开多少税率?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贵公司满足上述条款,应差额开票,征收率5%。
问题6:请教下企业收购苗木种植后再销售别人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各多少?
解答:
一、增值税问题——免征,但是有时有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增值税。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对于外购农作物种植后再出售的,原则上应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但是,实务中经常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就是究竟种植多长时间后就可以算为自产。
另外,“种苗”的概念也是比较模糊的,与提问中的“苗木”不一定等同,实务中纳税人也容易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二、所得税问题——免征或减半
苗木种植后出售,原则上也属于农业种植收入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详见附件2。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二)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7:(新收入准则)在确定合同存续期时,如何评价合同终止条款及违约金的影响?
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以无代价地随时终止合同,那么该合同只能视为逐期(年/月)订立的合约。
如果合同存在重大的违约罚金,则无论合同双方或仅客户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存续期都很可能与合同条款的约定一致。
如果仅客户能够无代价地终止合同,那么该权利将会视为一项客户续约选择权,当其给予客户重大权利时,会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重大?一般而言,违约金超过交易对价的30%,可视为具有重大性。
问题8: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的, 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9:我公司根据特定客户需求订制产品并开展研发,没有立项的支出能否进行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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