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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28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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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30日)




问题1:公户充值到微信支付平台做营销活动(现金红包,代金券),没有发票应该怎么处理?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向个人发放现金红包、代金券,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发票,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谓的内部凭证包括促销活动实施方案、付款凭证、发放记录等。注意事项:1.促销活动中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除客户是消费积分兑换外,通过“抢红包”等形式进行促销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充值到微信平台做营销活动过程中,微信支付平台收取的手续费,需要向其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2:我收到了一张个人在税务局代发的专用发票,能不能收啊?解答: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接受。税务局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就属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范围,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的就会判断能否开具。
问题3:销售设备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如何开票呢?是否可以设备本金开票,销售利差开利息发票(偏融资性质)?解答:销售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按照新收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利息等价外费用的,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与销售货物一致。因此,对于销售货物并提供融资的,收取的融资费用(利息),可以开具利息发票,但是应按照销售货物相同代码和税率开具该发票。
问题4:春风250sr赛道版,车到了后,商家说工厂没传发票什么的,然后给不了发票,让我等,这是怎么回事?解答:《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机动车开票系统升级了,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生产厂家没有将车辆合格证、车架号等信息输入开票系统前,下游的经销商家是不能开出《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因此,商家并没有说假话,商家需要等待厂家给他们开具发票后,车辆信息全部进入税务系统后,商家才能开具。
问题5:公司注销,实际与账上不符,账上有差不多200万的原材料,怎么处理好点?解答:有一句话叫:出来混的,迟早要还!账实不符,只能说明原本已经发生销售了,但是因为没有开具发票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纳税,也没有减少库存,所以才会导致账面还有很多存货,但是实际上很少甚至是没有。这种情况,只要税务局上门实地查看一下,问题马上就“露馅”,所以有些老板就想急急忙忙地注销企业,企图蒙混过关。解决办法:实物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按照成本价处理,少补一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成本价计算销售额不会产生。当然,也可以找关系好“销售”出去。要想一点都不“出血”,几乎是不可能的。
问题6:私车公用发生的停车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解答:在签署私车公用的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停车费、过路费等由企业承担,在满足真实与实际支出,且与收入相关的情况下,原则上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在私家车非常普遍,通过报销私家车的加油费、停车费等作为规避个人所得税日益常见的时候,税务局稽查的时候也常常会怀疑企业“私车公用”的必要性与真实性。因此,企业在发生“私车公用”时,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并留档备查,用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以及必要性,证明报销这些费用不是非法规避个人所得税。否则,如果企业不能证明,税务局完全可以按照反避税条款认定为对个人的补贴行为,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问题7: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退伙,新出资人加入,个税要怎么交?生产经营要怎么交?解答;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退伙,新出资人加入,对于退伙人就是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因此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办理。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合伙人分配后申报,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8:我公司是卖汽车的,进货库存车转为试驾车,需要开机动车发票,不确认收入,销项税比进项税高,账务怎么处理?解答:库存车辆转变为试驾车,实质就是存货变成了固定资产。由于机动车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且还不能低于税务系统中的最低价格。由于汽车产权并没有发生变动,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即在转变过程中不需要交税。因此,基于上述原则,会计分录可以如下: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机动车发票上的税额)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机动车发票上的税额)也就是说开具的机动车发票,既是进项税额的凭证,也是销项税额的凭证。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开具的发票(自己给自己开票),是否抵扣进项税额,未见到专门规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的处理意见。
问题9:每月支付个人业主租金,一个季度后自己到税局加税点开票,每月租金、到税局加税点开票这两笔会计分录怎么做?解答:1、每月支付租金借:管理费用等/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费(包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加税点开具发票,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缴纳税费: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代开为专票可以税前扣除的)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费(包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贷:银行存款(代开发票实际缴纳的税金)贵公司的操作与上述会计分录,有一点与税法规定冲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人在实际支付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但是,由于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不动产租赁的个税税务局需要预征。如果你们每月不去申报缴纳个税,你们就违反税法规定了!可是,你们每月去申报缴纳了个税,税务局代征又必须要征收,你们肯定不愿意再重复缴纳吧?!因此,建议企业不要等到一个季度才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最好是每月支付租金后就及时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避免出现前述的冲突,避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如果是当月支付租金、当月就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在做会计分录时,可以将上述2个会计分录合并在一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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